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承印人承接印製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生產許可證編號、標誌,商品條碼,產品標準編號,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證明,國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標誌,以及含有以上標誌的包裝物和其他物品,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檔案,並複印留存。委託人不能提供證明檔案的,不得承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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