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27
  • 實施時間:2009.11.27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節能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對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節能等地方標準的制定、發布、備案、修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二十條修改為:“產品生產者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依法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重新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申請列入省重點新產品開發計畫、省級重大科技項目、重點技術創新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授予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產品,有國外先進標準或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國際標準的,產品生產者應當予以採用。”
五、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經營、服務、工程建設等過程中違反強制性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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