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2.31
- 實施時間:2010.12.31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1日
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杭州市全民健身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市民參加健身活動的權益,增強市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與健康課程,並將其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組織開展廣播體操和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一小時的體育活動;實施國家規定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加強對學生的體質檢測。”
三、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
四、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以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得超越證書確定的項目範圍進行有償健身指導服務。
“經營性健身服務單位不得聘用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有償健身指導服務。”
五、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修改為:“公共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六、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超越職業資格證書確定的範圍,進行有償健身指導服務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聘用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有償健身指導服務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5(批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