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洞口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公文,內容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洞口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 地點:洞口縣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洞口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以及《邵陽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和確定,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施採用的地震動參數。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符合市計投[2002]61號檔案規定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目錄》(見附屬檔案)。
本辦法所稱一般建設工程是指前款規定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的一般新建、改建、擴建、在建等工程和各鎮城建規劃區域內5層以上(含5層)的民用建築。
第三條 縣科技局依法對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計畫、建設(規劃)、國土、經濟發展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縣科技局共同做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第四條 各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或設計前,必須報經縣科技局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
興建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法定資質的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 價,經省地震局審定抗震設防要求後,由縣科技局核發《審批意見書》。
對一般建設工程,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但必須經縣科技局確認、審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五條 建設項目末報經縣科技局核發《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意見書》,計畫、經濟等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立項手
續,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開工等手續。
第六條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對建設工程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七條 具有法定資質的地震安全評價單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安評工作,必須到縣科技局辦理備案手續,並與建設單位簽訂安評技術服務契約。
第八條 建設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辦理抗震設防要求確認手續,需繳納確認費(湘價費[2001]147號檔案規定的確認費標準為2000元)。
第九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科技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l萬元以上l 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處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由縣建設局或者科技局責令改正,並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產生不良後果的,由縣科技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聯合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前款所稱情節嚴重,是指有關部門在建設項目未報經縣科技局核發《審批意見書》前而越權辦理立項、開工等手續,造成建設項目因抗震設防能力達不到要求而導致停工、返工、誤工等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 ‘
第十二條 計畫、建設(規劃)、經濟、科技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根據崗位責任追究其終身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
工程目錄
一、重大建設工程
(一)省以上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建築;國際電信樓、國際衛星地球站、省中心長途郵電通信樞紐;
(二)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劇毒生物製品和天然人工細菌與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等)的建築;三級特等醫院的住院部、醫技樓、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醫療中心;
(三)公路、鐵路幹線上的特大橋樑、300米以上的遂道及立交橋工程,鐵路特大型站的候車樓,國際、國內主要幹線中的航空站樓;
(四)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電力調度中心,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75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50萬伏以上的變電所和50萬伏以上大跨越塔;
(五)堅硬、中硬場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軟、軟弱場地上60米以上高層建築工程;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各類救災應急指揮機構用房。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一)核電站和核設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業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生產設施;
(三)貯油3萬立方米以上、貯氣l 0萬立方米以上的設施和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強腐蝕物質的倉庫。
(四)容量在3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三、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四、省計委與省地震局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終局容量10萬門以上程控電話端局、承擔特殊重要任務的本地網匯接局和市話局、應急通信用房、一級郵件處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捷運、Il類以上機場,5000噸以上碼頭;
(四)市、州府所在地的大型供水、供氣、供油、供熱設施和主幹管線工程;
(五)1200座以上的大型影劇院、禮堂、娛樂場所;5000座以上的體育館(中心)和預計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的大型商場。
(六)60米以上的煙囪;
(七)日處理800噸以上能力的尾礦壩;
(八)日處理4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工程;
(九)壩高超過60米的高壩和位於城市或上游的I級檔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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