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東新城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遼陽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遼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
遼陽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 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 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
第四條抗震設防要求納入我市建設項目管理程式。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對學校、幼稚園、醫院、大型文體場館、大型商業設施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高於《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一檔確定。
(三)已經完成地震小區劃工作的,按照區劃結果確定。
第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工作,必須委託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實施,並由委託單位負責將技術結果報告報送省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經其按照管理許可權評審並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後,書面告知委託單位和建設單位所在地的縣級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
第七條重 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項目可行性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附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省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確定的抗震設 防要求;未附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省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 者項目申請報告。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水務、電力等其他專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納入工程初步設計或者設計檔案的審查內容。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未經審查或者未通過審查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施工許可證後十日內,將抗震設防要求的採用情況報當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對已經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備案手續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規模、場地等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更的,應重新進行備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並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地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結合新農村建設,將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範圍,制定推進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導農民在建房時採取科學的抗震措施。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建築物所採用的抗震設防要求,註明建築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等抗震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建築物的抗震設施。
第十二條未依法進行
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指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範圍:
(一)重大建設工程
1.交通工程:
(1)各級公路單孔大於300米的斜拉橋、跨徑大於500米的懸索橋、超高層的公路及港口客運站,大中城市出入關口的重要橋樑;
(2)鐵路幹線上的特大橋樑及樞紐主體工程;
(3)城市捷運工程、輕軌、高架路。
2.水利、能源工程:
(1)單機容量300兆瓦以上或規劃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和裝機容量200兆瓦以上的水電站;
(2)超過330千伏變電站,城市或大型企業的重要220千伏樞紐變電站,省、地(市)級電力調度中心;
(3)大型水庫(總庫容≥10億立方米)大壩,位於城市市區內或上游的總庫容大於1億立方米的水庫或Ⅰ級擋水壩(堤防);
(4)區域性輸油、輸氣管道幹線工程。
3.廣播電視和郵電通信工程:
(1)市級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市級廣播中心、電視中心、電視發射台及200千瓦以上發射台;
(2)國際電信局,國際衛星通訊地球站;
(3)大區中心和省中心長途電信、移動通信樞紐樓,衛星地球站,承擔特殊重要任務的本地網匯接局和市話局,終端容量10萬門以上程控電話終端局,應急通訊用房、一級郵件處理中心。
4.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廠礦工程:
(1)城市日供水15萬噸以上的大型供水廠和供水幹線工程;城市大型集中供熱主幹工程;
(2)城市大型燃氣生產廠和輸氣幹線工程;
(3)超限高層建築(高100米以上,含100米);
(4)大型礦山、冶金等企業的重要生產、動力、通訊、試驗中心、救災等設施的主體工程。
5.其他:
抗震設防要求不同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特殊建設工程或業主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1.核電站和核設施工程,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質的建築;
2.大中型易燃、易爆、易腐蝕、易污染和劇毒物質的生產、存貯建築和管道輸送設施;
3.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劇毒生物製品和天然、人工細菌與病毒的建築;
4.大中型煉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纖、製藥等生產企業的主要生產裝置及控制系統的建築工程。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
規定的有關內容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