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盤錦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7月4日盤錦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
  • 發布文號:盤錦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5號
  • 發布日期:2013-07-24
簡介,盤錦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簡介

【發布單位】遼寧省
【發布文號】盤錦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5號
【發布日期】2013-07-24
【生效日期】2013-07-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

盤錦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45號
《盤錦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7月4日盤錦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蹇彪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盤錦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和《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區域的建設工程(含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下同),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實施抗震設防。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發改、經信、規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地震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抗震設防要求納入盤錦市建設工程管理程式。地震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參數的給定。抗震設防參數意見作為可行性研究、項目申請、建設工程選址、土地規劃、招投標管理、施工圖審查的技術要求。
第六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以下簡稱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和實行地震動參數覆核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建設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門驗收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抗震設防要求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
第七條 一般建設工程中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要高於當地抗震設防標準,地震動峰值加速度提高一檔取值,反應譜特徵周期值不作調整。
第八條 一般建設工程(不在地震小區劃之內的)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遼寧部分)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遼東灣新區在《地震小區劃》之內的,按照《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位於《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實行地震動參數覆核的,按覆核結果進行設防;不實行覆核的,按高值一側參數進行設防。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施工許可證後10日內,將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報地震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範圍,按照省發改委、經委、地震局《關於發布遼寧省抗震設防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範圍及其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遼發改投資〔2007〕691號)執行。
第十條 重大建設工程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縣級以上地震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建、發改、經信、規劃等項目批准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公布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震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的具體事項和辦事程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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