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內容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址和場址周圍的地震與地震地質環境的調查,場地地震工程地質條件勘測,通過地震地質、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學科資料的綜合評價和分析計算,按照工程類型、性質、重要性,科學合理地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址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區域的地震活動
環境評價、地震地質環境評價、斷裂活動性鑑定、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
地震地質災害評價等。
相關規定
中國地震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清理規範第一批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有關要求的通知
核電廠;核燃料後處理廠;核供熱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廢物處置場;其他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設施建設工程。
參照行業標準NB35047-2015《水電工程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包括:壩高超過200m或庫容大於100億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於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10g及以上地區內壩高超過100m的1、2級大壩。
國家標準GB50223-2008《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規定的特殊設防類(甲類)房屋建築工程。
國家標準GB50223-2008《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和國家標準GB50909-2014《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中規定的特殊設防類(甲類)城市基礎設施工程。
國家標準GB50470-2008《油氣輸送管線線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規定的重要區段管道。
參照行業標準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規範》,包括:位於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30g及以上地區內的單跨跨徑超過150m的特大橋。
參照國家標準GB50111-2006《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於20m、墩高大於80m、跨度大於150m的鐵路橋樑。
參照國家標準GB50914-2013《化學工業建(構)築物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包括:涉及光氣合成、精製、使用及存儲的特殊設防類(甲類)建(構)築物和廠房。
參照行業標準JTS 146-2012《水運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包括:液化天然氣碼頭和儲罐區護岸。
評價分級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劃分為以下四級:
a) Ⅰ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的機率分析和確定性分析、
能動斷層鑑定、場地地震動參數確定和
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b) Ⅱ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機率分析、場地地震動參數確定和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d) Ⅳ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機率分析、地震動
峰值加速度覆核。
套用
一.《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8)中3 基本規定中
3.0.2 建築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後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築。簡稱甲類。
2 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儘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築,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後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簡稱乙類。
3 標準設防類: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築。簡稱丙類。
4 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築。簡稱丁類。
3.0.3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
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標準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
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於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2 重點設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設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准的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4 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註:對於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築,當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範對結構體系的要求時,允許按標準設防類設防。
二.建設工程
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
(面臨修訂)第九條 下列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不應直接採用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結果,必須進行地震動參數覆核:
(一)位於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
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的建設工程;
(二)位於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的建設工程。
三.國務院令第323號《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面臨修訂)。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 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