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瀋陽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 通過會議: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
  • 地區:瀋陽市
  • 目的: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
詳細內容,執行時間,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並根據其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重大影響的工程。本辦法所稱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是指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第五條 凡我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審查內容,並納入工程審批程式。
第六條 一般建設工程,必須依據國家頒發的烈度區劃圖,國家審批的城市地震小區劃,市政府批准的城市防震減災規劃等有關法規、檔案規定,進行抗震設防。
第七條 市級以上重大建設工程或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抗震設防要求,對工程建設進行抗震設防。
第八條 對下列地區應進行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地震主管部門依據經有關部門審定後的安全性評價報告的結果,確定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一)市屬各類開發區;
(二)位於地震烈度分界線兩側跨越不同地質單元的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
(三)位於新民、遼中、康平、法庫及我市行政區域內活動斷裂兩側地震地質研究程度較差地區的建設工程。
第九條 凡是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擔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按證書級別承擔其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上報的重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研究報告和最終評價結果,必須經省或國家烈度評定委員會評審。
第十一條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實行有償服務,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其經費可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中。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或設計單位擅自採用未經審批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罰沒款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 對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或在學術、技術上有突出貢獻的,市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認真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中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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