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天然優質飲用水資源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29日河池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河池市天然優質飲用水資源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9
河池市天然優質飲用水資源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29日河池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河池市天然優質飲用水資源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29日河池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確保全全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水源...
第三章 水資源及地下河保護 第十八條 河池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巴馬長壽養生國際旅遊區發展的需要,制定巴馬盤陽河流域河流水質控制目標,並向社會公布。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質控制目標,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水質達到規定標準。第十九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河流實行跨界交接斷面水質...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加強飲用水安全管理,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水質監測、供水設施運行安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宣傳工作,提高農村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和節約用水、保護供水設施意識。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鄉村振興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農村供水規劃,報同級...
(一)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畫相協調;(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採地下水;(三)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第九條 城市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包裝飲用水資源的統一保護和開發管理工作。自治縣自然資源、水利、發改、財政、工信、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包裝飲用水水源保護和開發管理的相關工作。自治縣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在本...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環境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旗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規劃、水量配置和調度以及取水許可管理等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市、旗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自然...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天然礦泉水(以下簡稱礦泉水)資源的開發、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泉水勘查評價、鑑定、開採、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礦泉水是指從地下深處自然...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應當採取措施持續改善環境質量。自治區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任期及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市、縣、鄉、村實行河(湖、庫)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轄區內江河、湖泊、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保護等工作,上一級河(湖、庫)長按照規定負責組織對相應下一級河(湖、庫)長實施考核,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江河湖庫...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 四川省飲用水水源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並...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鼓勵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
(五)依法調查處理在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違法行為;(六)依法調查處理影響飲用水水質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七)會同其他部門處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的重大事項;(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水利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資源和水工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環境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規劃、水量配置和調度以及取水許可管理等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條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水資源,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綜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應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及水資源綜合規劃相銜接。第五條 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飲用水...
(四)會同水行政、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建立飲用水水資源、水環境監測體系,健全監測制度,統籌規劃監測點建設;(五)統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污染飲用水水源行為的舉報,依法查處污染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其他管理職責。第八條 縣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
第二章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質標準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遵循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則,將水質良好、水量穩定的重要河段、水庫等確定為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防護要求,根據實際保護需要,可以採用嚴於國家飲用水水源...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節約、開發、利用和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水資源保護應當堅持人水和諧、全面規劃、保護優先、水量水質水生態並重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預防、控制和減少水資源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擬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和飲用水功能區劃定,對飲用水水源工程進行建設、維護和管理,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等;(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嚴格依法進行審批管理;(四)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供水、...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實行最嚴格保護,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部門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保證水質水量符合規定標準。第五條 各級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以及調整...
第五條 各級河長、湖長、林長應當按照河長制、湖長制、林長制的有關規定,組織協調飲用水水源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意識。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農牧、衛生、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