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7月9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20〕106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8月1日
內容全文
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應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三)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的省級災害救助等工作。
(四)工作原則。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推動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全過程管理。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河北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河北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為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自然災害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由省委、省政府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河北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河北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並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有關規定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並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的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6.按規定及時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省委、省政府報告災情和救助情況。
(三)專家委員會。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省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全省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後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諮詢意見。
三、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海洋、林業和草原、地震等部門及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到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判分析,當可能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時,視情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地方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二)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三)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四)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五)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六)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四、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一)災情信息報告。
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2.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本級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3.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後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5.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6.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後,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並及時組織上報。
7.對乾旱災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8.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縣級以上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重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二)災情信息發布。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回響最高。
(一)一級回響。
1.啟動條件。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1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和缺水等生活困難,全省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300萬人以上;一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市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90萬人以上。
2.啟動程式。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一級回響,並向省委報告。
3.回響措施。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根據工作需要,省應急管理廳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上報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受災地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必要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省應急管理廳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省應急管理廳迅速調派省級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國資委督促國有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引導志願服務力量在受災地區黨委、政府調度下,科學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復受災地區秩序。省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河北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省能源局指導監管範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外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組織救災募捐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指導做好媒體聯絡服務保障,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播電視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部署要求,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1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上報。
(二)二級回響。
1.啟動條件。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省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一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市農牧業人口15%以上30%以下,或45萬人以上90萬人以下。
2.啟動程式。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決定。
3.回響措施。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匯總統計上報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受災地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必要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省應急管理廳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省應急管理廳迅速調派省級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國資委督促國有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引導志願服務力量在受災地區黨委、政府調度下,科學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和恢復受災地區秩序。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河北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救災捐贈活動。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組織救災募捐活動。
(8)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指導做好媒體聯絡服務保障,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播電視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9)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10)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上報。
(三)三級回響。
1.啟動條件。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省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一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市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萬人以上45萬人以下。
2.啟動程式。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回響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回響,並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報告。
3.回響措施。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其委託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應急管理部、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匯總統計上報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上報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下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省應急管理廳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省應急管理廳迅速調派省級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引導志願服務力量在受災地區黨委、政府調度下,科學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和恢復受災地區秩序。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河北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救災捐贈活動。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組織救災募捐活動。
(8)災情穩定後,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四)四級回響。
1.啟動條件。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省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一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市農牧業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5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2.啟動程式。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回響,並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3.回響措施。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匯總統計上報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下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省應急管理廳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省應急管理廳迅速調派省級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病預防控制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五)啟動條件調整。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欠發達地區,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六)回響聯動。對已啟動省防汛抗旱防颱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本預案規定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
啟動三級以上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地方啟動三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應及時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向相關地區通報,所涉及地區要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七)回響終止。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
六、災後救助
(一)過渡期生活救助。
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範圍。
2.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災害,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要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台賬,並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3.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各地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提出資金補助方案,商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後及時撥付。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民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
1.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範,確保補助資金規範有序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2.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並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綜合巨災保險、農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基本住房問題。
3.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民眾意願,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須採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
4.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災害,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涉災部門評估鑑定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5.根據受災地區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補助資金。
6.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按規定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7.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指導做好災後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指導地方根據評估結論採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畫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三)冬春救助。
1.受災地區政府負責解決受災民眾在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2.省應急管理廳每年9月下旬開展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並會同各地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3.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民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受災地區資金申請和評估需求,按相關政策規定下撥中央和省級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期間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困難。
5.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省應急管理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視情調撥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資金保障。
1.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省財政廳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地方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於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
3.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受災地區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統籌分配中央預撥和省級安排的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後,根據地方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省發展改革委及時組織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
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政府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救助需要。
5.各級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二)物資保障。
1.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設定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和代儲庫,各市、雄安新區、災害多發易發縣(市、區)、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鄉鎮(街道)政府,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推動省、市、縣各級救災物資前置,縮短物資運輸時間,提高受災民眾自救互救能力。最佳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
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省、市、縣政府應結合本地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回響需求的救災物資,並留有安全冗餘。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最佳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託河北省應急物資信息系統,搭建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資料庫,定期向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台推送。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3.依託應急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省級庫和省級代儲庫,提高物資調運和配送能力。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最佳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4.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通信管理局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路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2.指導市縣建設、管理應急通信網路,確保各級政府和救災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及時共享數據。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四)裝備和設施保障。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2.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並設定明顯標誌。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3.災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安全有序。
(五)人力資源保障。
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地震、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諮詢工作。
3.健全覆蓋省、市、縣、鄉、村的災害信息員隊伍,落實災害信息員註冊登記和培訓制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有條件的設立AB崗。
(六)社會動員保障。
1.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做好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廣使用,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台開展相關活動。
4.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完善提升省級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系統平台,匯聚涉災部門行業管理系統數據資源,綜合研判評估風險,為及時有效防範化解重大自然災害風險提供有力支撐。加強各類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化建設,推動各行業部門數據資源的匯交共享。
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地震、消防救援、氣象等行業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數據動態更新,及時完善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
3.支持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套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開展結合河北省災害特點的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4.開展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健全河北省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
(八)宣傳和培訓。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築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
八、附則
(一)術語解釋。
1.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人員給予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臨時性、階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對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給予的撫慰。
3.本預案所稱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災害影響,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轉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並給予臨時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災害後,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造成當前正常生活面臨困難,需要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二)責任與獎懲。各地各部門要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預案管理。
1.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省應急管理廳應結合重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評估,並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2.有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3.地方各級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國家和省級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市縣級預案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省應急管理廳加強對地方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5.本預案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參照情形。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五)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24〕52號,以下簡稱《預案》)於2024年8月1日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現就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一、《預案》修訂背景
(一)適應災害救助新形勢的需要。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就防災減災救災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深刻闡述了防災減災救災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新時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有必要通過修訂《預案》,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加強黨對災害救助工作的領導,認真踐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理念。
(二)適應災害應對新模式的需要。黨的二十大作出了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的總體部署。應急管理部門組建以來,在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探索災害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運作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為進一步適應重大災害應對工作需要,確保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銜接順暢,有必要通過修訂《預案》,強化與突發事件應對總體預案和地震、地質災害、洪澇等災種專項預案的協同銜接,健全與國家和市縣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協同聯動。
(三)適應災害救助新機制的需要。國家修訂了《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對國家層面重特大災害救助的工作機制、職責分工等作出相應的調整、充實和完善,為做好省級預案與國家預案的銜接,進一步強化省級對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指揮協調,有必要通過修訂《預案》,對省級層面重大災害救助的工作機制、職責分工作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二、《預案》修訂思路
(一)堅持“兩個至上”。深入踐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作為災害救助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緊盯受災民眾急難愁盼問題,明確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級救災資金快速預撥機制,細化實化應急回響措施,切實提升災害救助效能。在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的同時,立足於防範因災致貧返貧,豐富拓展災害救助工作內涵,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
(二)堅持系統觀念。《預案》修訂突出信息共享、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提出了聯動回響等工作機制,實現與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等專項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同時,按照最新的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科學調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程式和措施,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對省級層面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組織指揮、信息發布、應急回響、災後救助等運行機制,作了相應調整和完善。
(三)堅持改革創新。《預案》修訂對災害救助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情況新問題作了認真分析,著眼推動救災工作高質量發展,在啟動條件維持基本不變的前提下,設定了降低啟動條件的機制,最佳化啟動程式,建立資金預撥和物資前置制度。同時,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推動救災關口前移,提高救災回響的主動性,提出經研判可能達到啟動條件的,可先行啟動回響。
三、《預案》修訂主要內容
(一)新增多災種聯動回響機制。參照國家預案,統籌考慮各類災害特點和災害救助與各類災種應對處置的關係,推動災害救助工作關口前移,加強災害救助回響與各主要災種的協調聯動,對已啟動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回響的,經綜合會商研判災情態勢,按照規定啟動災害救助回響。具體實踐中,既考慮災種回響啟動情況,也考慮具體災害損失。
(二)明確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協調作用。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發揮牽頭抓總、綜合統籌、指導督促作用,統籌指導全省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切實提高“統”的綜合性、權威性。同時加強工作調度,推動有關成員單位發揮專業優勢、行業優勢,落實會商研判、回響啟動等職責任務,構建統一指揮、統籌協調、各涉災部門聯動配合、協同應對的運行機制。新增了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內容。
(三)修訂災情信息報告內容。明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明確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明確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
(四)完善各部門職責分工、回響措施及回響啟動程式。根據最新組織架構和災害救助工作實際,新增省委社會工作部、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北監管局等部門職責任務,完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解放軍、武警部隊投入救災救助方面的內容,統籌調整涉及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工作機制、回響措施等。對照國家預案回響啟動程式,結合國家和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架構,根據相應領導職務確定啟動回響程式領導審批許可權。
四、修訂後《預案》包括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預案》共分為八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對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進行說明。第二部分為組織指揮體系。明確了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專家委員會工作職責。第三部分為災害救助準備。明確了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採取相關措施。第四部分為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明確了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相關內容。第五部分應急回響。將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並明確每級應急回響的啟動條件、啟動程式及回響措施。第六部分為災後救助。包括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和冬春救助。第七部分為保障措施。包括資金、物資、通信和信息、裝備和設施、人力資源、社會動員、科技、宣傳和培訓等8個方面的保障措施。第九部分為附則。解釋了部分專業術語,明確要加強預案管理,組織開展培訓演練,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