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紅十字會災害救助工作規範

《河北省紅十字會災害救助工作規範》是河北省紅十字會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7年12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紅十字會災害救助工作規範
  • 發布單位:河北省紅十字會
  • 發布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 類別:政府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紅十字會系統災害救助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中國紅十字會災害救助規則》及《河北省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省各級紅十字會開展災害應急救援、備災救災、社會救助以及啟動《河北省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時的應急回響。
第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的原則,以人為本,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依法開展人道主義救助服務。
第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服從政府領導,依據上級指導下級、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司其職,通力協作,互相支援,積極協助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備災救災、災後重建等工作。
第二章 救災救助工作管理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培訓專(兼)職幹部,提高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積極發展紅十字會會員和志願工作者隊伍,發揮紅十字會會員和志願工作者在應急救援、救災救助、災後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條 在加強省紅十字會備災救災中心建設的同時,各級紅十字會要創造條件建設備災救災中心或倉庫,配備人員和設施,儲備救災物資,建立全省紅十字會系統的災害應急救助網路。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募捐活動,接受社會捐贈,開展救災救助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等有關法規,對捐贈和受贈行為進行管理。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要建立完善“一網四庫”(應急工作聯絡網、預案法規資料庫、物資儲備動態資料庫、應急專家資料庫和搶險救災隊伍資料庫);編制和實施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管理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切實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能力。發生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九條 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備災救災和救助工作規章制度,配置必要設備,完善備災救災信息網路建設,保證信息渠道暢通,準確掌握災情信息和救災救助工作動態,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報告。
第十條 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應急預案進行災情信息管理,各級紅十字會建立和執行災情報告制度,規範災情統計、報告工作。凡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首期災情報告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到省紅十字會,並根據災情進展及時續報。災害發生時,受災地區紅十字會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收集信息,統計、核定災情,統一使用《中國紅十字會救災工作報表》,按程式逐級上報。
第十一條 災情信息內容包括受災時間、地點、災害種類和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數,房屋倒塌、財物經濟損失和救助需求以及當地政府部門、社會力量及紅十字會開展自救情況等。
第十二條 災害發生後,根據災情發出社會募捐呼籲,派出工作組到災區察看災情,及時將救災物資送到災區,慰問災民;協助衛生計生部門做好醫療救護和防疫防病等災害救助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要互相支持,在開展救災救助中,需要上級或同級紅十字會援助的,應提出書面請求,按程式進行,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有權處分其救災救助款物,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專款(物)專用。對接受捐贈的款物,按照《河北省紅十字會捐贈款物管理使用規定》進行管理。救災救助款物的使用情況須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向理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貪污或挪用救災救助款物,違者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要制定接受捐贈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設立捐贈項目檔案,項目捐贈者和受贈者簽訂項目確認書、責任書或協定書等,對捐贈項目進行檢查跟蹤管理。如屬硬體(例如基建、設備工程項目等)建設,最終受贈者對項目的建設、管理、使用和維護負全面責任。項目確立後,紅十字會向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省紅十字會對10萬元及以上的捐贈項目設檔立項;設區市和縣(市、區)紅十字會根據各地實際,設定10萬元以下的捐贈立項額度起點,並設檔立項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設區市和縣(市、區)紅十字會向省外提供援助時,須事先報告省紅十字會,由省紅十字會統籌協調。省內各地紅十字會之間的援助,須向上級紅十字會通報情況。
第十九條 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在宣傳紅十字事業、呼籲募捐和通報救災救助工作情況以及褒揚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等方面,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擴大紅十字會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條 對熱心支持紅十字會公益事業的企事業單位、機構或個人,紅十字會給予適當的表彰,授予榮譽稱號等。徵得捐贈者同意後,對捐贈者進行公開宣傳報導,褒揚善舉,培育社會公益意識。
第二十一條 做好衛生知識宣傳和民眾性應急救護培訓工作,提高民眾健康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未涵蓋的事項,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由河北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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