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4年10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18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4年10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保障和規範本市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市和區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在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開展活動。
市和區紅十字會支持和指導在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中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按規定繳納會費的公民,可以向所在地或者所在單位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申請成為個人會員。批准個人成為會員的,應當發給會員證,並向所在地的區紅十字會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紅十字會或者市紅十字會提出書面申請。批准成為團體會員的,應當發給證書和標牌。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將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納入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整體規劃。
第六條 本市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市和區紅十字會、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紅十字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結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學校紅十字工作;針對青少年特點,開展人道理念傳播、救護技能培訓、防災避險知識普及以及生命健康教育等活動。
第七條 市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指導下,開展國際友好交流與合作。
市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指導下,開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和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市和區紅十字會應當加強與其他省、區、市紅十字會的聯繫,開展人道救援、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本市建立健全與北京市、河北省紅十字會的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共同促進京津冀紅十字事業協同發展。
第八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備災救災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回響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備災救災日常演練,儲備管理備災救災物資。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災害應急回響體系。
第九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紅十字會備災救災中心,負責本市紅十字會救災工作的物資保障任務;根據實際需要指導區紅十字會備災救災中心或者物資庫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應急救護培訓長效機制,建設應急救護培訓基地,推動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普及,開展心肺復甦、創傷救護等技能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意識和能力。
第十一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應當依法開展救援、救護、救助、募捐等相關工作,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
第十二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面向困難群體和弱勢群體開展經常性的人道救助。
第十三條市和區紅十字會依法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宣傳動員、血樣採集、資料入庫、信息錄入、意願確認、捐獻實施、捐獻隨訪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捐獻登記、捐獻見證、捐獻頒證、人道救助、緬懷紀念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依法參與和推動無償獻血、遺體捐獻工作,開展愛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在戰爭、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活動,其工作人員及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和商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宣傳和現場救護等公益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八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可以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等公益事業,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
紅十字會應當對其興辦的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市和區紅十字會開展募捐,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市和區紅十字會應當將社會捐贈資金與財政撥款資金分開管理,獨立核算。
捐贈資金不得用於所屬工作人員及相關機構的經費支出。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以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並向社會公開。從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當在接受捐贈前向捐贈者明示,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範圍。
第二十二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時,紅十字會接受非定向捐贈款物的,應當服從政府統一調配。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對捐贈人捐贈的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人道救助的物品,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開展人道救助。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市紅十字會應當對區紅十字會救災救助、應急救護、志願服務、宣傳動員等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市和區紅十字會的財產使用應當與其宗旨相一致。
市和區紅十字會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依法通過統一信息公開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招標採購、捐贈款物的收支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市和區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的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三)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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