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修訂後《辦法》共二十六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

條例信息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支持和指導鄉鎮、街道、村、社區、企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等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並對紅十字會基層組織開展活動進行指導。
第四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由駐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至少有一人為專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紅十字會開展工作予以支持,鼓勵建立兼職副會長單位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省紅十字會與北京市、天津市建立紅十字工作協調機制,促進京津冀紅十字事業協同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十字會的法定職能,逐步增加對紅十字事業的經費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的應急救護、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社工服務、扶貧濟困、防災救災和志願服務等人道救助服務,依法開展紅十字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紅十字會可以興辦醫療、康復、養老等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向紅十字會捐贈款物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紅十字會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紅十字會管理體制發生變更,其財產仍歸紅十字會所有。
紅十字會應當主動開展募捐活動。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和開展募捐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第九條 紅十字會應當將財政撥款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分開管理。
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以從捐贈資金中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列支。
第十條鼓勵省紅十字會依照有關規定發起、設立紅十字基金會。鼓勵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與捐贈人共同發起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項基金,拓展人道資源動員途徑。
第十一條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二條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將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招標採購、分配使用等捐贈信息經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審計後,及時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第十四條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或者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行為進行監督,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紅十字會舉報。
第十六條在戰爭、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車輛,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免交車輛通行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暢通人體捐獻器官、造血幹細胞轉運綠色通道。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招募和表彰獎勵等工作;參與、推動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困難救助、緬懷紀念等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動員徵集、血樣檢測、信息錄入、聯繫確認、捐獻隨訪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志願服務納入當地誌願服務工作整體規劃和公共文明指數測評體系。
支持紅十字會在鄉鎮、街道、村、社區、企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發展紅十字志願者隊伍。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體規劃,支持學校開展紅十字知識傳播、救護知識普及、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志願服務和交流合作等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第二十條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主動宣傳紅十字會人道救助、募捐等公益活動。
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和商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為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宣傳等公益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銀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或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自費部分,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省人道主義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三條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三)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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