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河北省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河北省慈善事業促進辦法》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頒布實施後,河北省制定的首部慈善領域的省級地方性政府規章。《辦法》立足實際,著眼於提升慈善事業發展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促進河北省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

2022年11月,河北省政府第1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河北省慈善事業促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通過時間:2022年10月
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履行社會責任,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和非營利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 發展慈善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慈善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實質作用。慈善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慈善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負責慈善事業的組織推動、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慈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慈善工作,促進村、社區慈善事業發展,引導村民、居民參與慈善活動。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做好相關慈善工作。
第六條 設立“河北慈善獎”,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給予表彰。
鼓勵慈善組織採取發放捐贈證書、紀念徽標、紀念牌匾等方式,對參與慈善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給予褒揚。
第七條 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河北慈善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周集中開展慈善宣傳,舉辦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搭建慈善文化發展平台,推進慈善文化研究,支持慈善文藝作品創作,培育慈善文化品牌,倡導向上向善的社會風尚,增強社會公眾的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將學生參加慈善服務情況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安排一定的時段或者版面,播放或者刊登慈善公益廣告,普及慈善知識,宣傳慈善事跡,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慈善組織,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依法依規開展慈善募捐、慈善服務等活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幫助、引導、規範慈善組織健康發展,推動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慈善活動,激發慈善組織自主發展能力,促進慈善活動專業化、高效化開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支持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公信力和發展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支持慈善組織依法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慈善服務。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慈善組織應當對參與慈善服務的志願者進行必要的培訓,安排志願者參與與其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慈善服務,並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相應的安全保障,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規範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培訓情況、評價等信息,並將其錄入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志願者需要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網際網路+慈善”發展,不斷創新慈善活動載體,豐富慈善活動形式,擴大慈善活動影響,為社會公眾參與慈善、慈善組織募集資源、困難民眾求助搭建更加便捷的平台。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救助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慈善資源,提供需求信息,組織引導慈善組織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及時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運用慈善信託方式開展慈善活動,設立以扶弱濟困、災害救助、促進教育發展和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為目的的慈善信託。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救助和慈善組織之間的信息互通,促進慈善資源合理配置,實現慈善捐贈、慈善服務與救助需求有效對接,方便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慈善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並依法落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對慈善組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聯合進行確認,並定期予以公布。省民政部門根據慈善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聯合省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並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開展扶弱、濟困以及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鼓勵慈善組織開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應急救助、環保、助殘等社會服務機構,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為慈善組織租賃場地、使用配套設施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難時,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政府和社會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慈善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慈善組織從業人員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與慈善組織合作,開設慈善相關專業,開展慈善理論和慈善文化研究,建立慈善相關專業人才培養基地和實習實訓基地,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項目管理、資金勸募、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慈善組織從業人員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激發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的積極性,提升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稅務等部門在辦理與慈善有關的業務時,應當最佳化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機場、公園、商場等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
鼓勵法律服務、社會審計、評估、金融等機構在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對相關服務收費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 經受益人同意,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慈善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准的,從其規定。
鼓勵、支持慈善行業組織、慈善組織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作,採取冠名等合作方式,開展慈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社區慈善發展,加強慈善組織與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的協作,依託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志願服務站等基層站點,開展慈善活動。
第二十五條 開展募捐活動,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和慈善組織評估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信用記錄和評估結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重大慈善項目的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及時糾正或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慈善事業健康規範發展。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有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等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後,民政、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慈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頒布實施後,河北省制定的首部慈善領域的省級地方性政府規章。《辦法》立足實際,著眼於提升慈善事業發展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促進河北省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共三十條,重點就強化全社會的慈善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舉措、加強慈善活動監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強化全社會的慈善意識方面,《辦法》提出,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履行社會責任,依法開展慈善活動。政府要加強慈善文化建設,搭建慈善文化發展平台,培育慈善文化品牌,增強社會公眾的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學校等教育機構要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各類媒體要積極普及慈善知識,宣傳慈善事跡,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在支持引導和組織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活動方面,《辦法》指出,政府要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慈善事業的組織推動、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慈善組織,開展慈善募捐、慈善服務等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要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做好慈善工作。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救助活動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慈善資源,提供需求信息,組織引導慈善組織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及時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舉措方面,《辦法》明確,鼓勵法律服務、社會審計、評估、金融等機構在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對相關服務收費給予優惠,落實慈善事業稅收優惠和慈善用地保障等政策,支持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加強慈善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慈善組織從業人員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與慈善組織合作,開設慈善相關專業。推動“網際網路+慈善”發展,創新慈善活動載體,豐富慈善活動形式,為社會公眾參與慈善、慈善組織募集資源、困難民眾求助搭建更加便捷的平台。設立“河北慈善獎”,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給予表彰。
在加強慈善活動的監管方面,《辦法》規定,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重大慈善項目的專項檢查,及時糾正或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有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等部門舉報。加強行業監督,支持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公信力和發展能力。
此外,《辦法》特別規定,將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設立為“河北慈善周”,在此期間集中開展慈善宣傳和慈善活動,為我省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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