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於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辦法》於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 發布機關:民政部
  • 發文字號:民政部令61號
  • 發布時間:2018年8月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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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發布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黃樹賢
2018年8月6日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護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範圍、方式和責任。
慈善組織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第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簡稱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本辦法規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五)慈善信託有關情況;
(六)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 慈善組織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
(一)經民政部門核准的章程;
(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範圍或者主要職能;
(四)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係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五)本組織的聯繫人、聯繫方式,以本組織名義開通的入口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
(六)本組織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屬於慈善組織登記事項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公開,慈善組織可以免予公開。
慈善組織可以將基本信息製作紙質文本置於本組織的住所,方便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五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的基本信息還包括:
(一)按年度公開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
(二)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第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審計。
年度工作報告的具體內容和基本格式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七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並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還應當公開合作方的有關信息。
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募捐信息。
第八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台公開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況;
(二)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於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畫。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項所規定的信息。
第九條 慈善組織在設立慈善項目時,應當在統一信息平台公開該慈善項目的名稱和內容,慈善項目結束的,應當公開有關情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為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還應當公開相關募捐活動的名稱。
慈善項目由慈善信託支持的,還應當公開相關慈善信託的名稱。
第十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後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地域、受益人群、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項目終止後有剩餘財產的還應當公開剩餘財產的處理情況。
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擔任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發生下列情形後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重大資產變動;
(二)重大投資;
(三)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
前款中規定的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的具體標準,由慈善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本組織章程或者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中規定。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生後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二)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三)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四)委託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五)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
(六)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應當在統一信息平台為每年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每個公開募捐活動和慈善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信息條目。
慈善組織需要對統一信息平台的信息進行更正的,應當在統一信息平台填寫並公布更正說明,有獨立信息條目的在相應信息條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範等信息。
鼓勵慈善組織向社會公開前款規定的信息。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對外公開有關機關登記、核准、備案的事項時,應當與有關機關的信息一致。
慈善組織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間應當一致。
慈善組織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應當與其在統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可以要求慈善組織就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約談,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門依據《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泄露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條 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進行記錄,並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為何公開

公開透明是慈善事業的基本要求。慈善財產雖然來源於私有,但參與公共事務、涉及公眾利益,一旦捐出就成為社會公共財產,慈善捐贈、慈善活動又享受國家、社會給予的各種優惠便利,必須依靠公開透明來接受全社會監督。慈善組織是接受慈善捐贈、開展慈善活動的主體。因此,辦法通過規範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行為,與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規章形成合力,保護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誰來公開

慈善組織是慈善信息公開的主體、第一責任人。慈善事業公開透明,需要通過“組織化”,將慈善財產與其他個人、企業、單位、國家財產分開。財產捐贈和慈善活動只有通過慈善組織進行,才能實現公開透明、受到有效監管、落實優惠和激勵措施。個人或其他組織直接進行的善行義舉,在道義上可以鼓勵,但從財產上無法與私有財產或者國有財產進行區分,從行為上無法與市場行為或者公共服務進行區分,因而難以按照慈善屬性來踐行公開透明,無法對照慈善宗旨接受監管。為此,《慈善法》將慈善信息公開的主要義務集中於慈善組織。本辦法依據《慈善法》的規定,根據《慈善法》的授權,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進行細化,是對慈善事業進行行政監管、社會監督、司法監督、行業監督的基礎。

怎么公開

《慈善法》規定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台(簡稱“統一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向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為了落實《慈善法》的要求,民政部已於2017年9月1日開通了全國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國”),可以供全國各級民政部門和所有的慈善組織免費使用。同時,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門開發的具有公開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應當與“慈善中國”聯通,形成數據的統一歸集。慈善組織無需自己建立網站或者其他信息公開平台,可以依託統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規定的信息公開義務。
在以上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辦法予以明確,凡是與人民民眾關係密切、社會關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上述的統一信息平台公開,以便於統一查詢、統一監督。開展公開募捐時,除了在統一信息平台,更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公開信息。涉及主體不廣泛、關注度相對較低的信息,也應當面向社會公開,但可以通過其他渠道予以公開。

公開什麼

慈善組織應當公開哪些信息,是根據慈善組織監管的需要來確定的。從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特點出發,本辦法突出了對慈善組織財產活動和公開募捐的信息公開。
關於財產活動的信息公開。對財產活動的監管是慈善組織監管的重中之重。關於對慈善組織財產活動的要求,2016年我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制定了《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還即將出台《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對慈善組織的活動支出和資產管理分別規範。為了配合對慈善組織財產活動的管理,本辦法主要從重要性和關聯性兩個角度明確了慈善組織財產活動的信息公開要求。從重要性角度來說,抓住三個重大環節,即: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要向社會公開。有關“重大”財產活動的標準由慈善組織自我決策並向社會公開,讓組織自律和社會監督共同發揮作用(第三條、第十二條)。從關聯性角度來說,抓住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等重要關聯方,將慈善組織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捐贈、資助、共同投資、委託投資、資金往來通通納入公開範疇(第四條、第十三條)。對關聯交易採取全面公開,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組織的財產被侵吞、挪用、濫用,又沒有限制關聯方對慈善組織做貢獻,有利於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關於公開募捐的信息公開。依據慈善法,一般的個人、組織不能開展公開募捐;沒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只能進行定向募捐;慈善組織獲得公開募捐資格方有權開展公開募捐。關於公開募捐的資格和活動管理,民政部已經出台了《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進行規制,而公開募捐的信息公開則納入本辦法統一規定。與一般慈善組織相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督,透明度應當更高。為此,本辦法從三個方面對具有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做出特別要求:一是要求公布領取報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公布各類“公務”活動的費用標準(第五條),這是為了監督慈善組織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二是要求公開募捐活動全過程對外公開,即事前、事中、事後都要公開相應的內容,滿足社會監督的需要(第七條、第八條)。三是要求慈善項目至少每三個月公布一次進展情況,項目結束後還要做全面公開(第十條)。

怎樣落實

慈善組織通過在網際網路發布信息來開展公開募捐,傳播速度快、客群範圍廣,既產生了良好的效果,也引起極大關注。網路募捐既是公開募捐也是信息公開,針對網路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第二十三條專門規定“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也有相應的規定。民政部依據此條規定,已經指定了20家網際網路公開募捐信息平台。隨著網路募捐的開展,有關違法行為需要明確法律責任,可以依據《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規定追究慈善組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本辦法對《慈善法》和《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進行了銜接(第七條)。

內容解讀

為規範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行為,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日前,民政部出台《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該辦法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該辦法,慈善組織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辦法明確,慈善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僅包括慈善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有關情況等還包括慈善組織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重要關聯方以及下設機構、本組織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同時,辦法還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公開的信息作出細化規定。
此外,辦法明確,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進行記錄,並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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