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是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通知,全文,解讀,

通知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穗社管規字〔2022〕3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全市各社會組織:
為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規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保護社會組織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現將《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全文

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強社會組織自律,規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保護社會組織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公開,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及在本市市、區兩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一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範圍、方式和責任。
第四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台,負責推進、監督其登記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工作。
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和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辦理。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社會組織下列信息,通過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過其他便於公眾查詢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
(一)基礎信息:包括登記、核准和備案等事項信息。
(二)年報信息:年度工作報告。
(三)其他信息:包括等級評估情況;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情況;公開募捐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等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年度工作報告的相關規定,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台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並通過該公示平台向社會公示本辦法規定需要公示的內容。
  當年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自下一年度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條 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登記事項變動及履行登記手續情況;
(四)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五)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
(六)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情況;
(七)財務會計報告情況,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財務會計報告需提交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八)其它報告情況。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公開的社會組織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登記管理機關公開的社會組織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更正。
社會組織發現自行公開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信息更正後,公開相關內容及更正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九條 社會組織應當在住所或者服務場地的醒目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執業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公開經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
第十條 社會組織應當以便於公眾獲取或了解為原則,可以選擇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對社會公開信息,擴大信息公開渠道,包括以下方式:
(一)第七條規定的信息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台進行公開;
(二)可以選擇報刊、廣播、電視、入口網站等傳統媒體;
(三)可以選擇自主設立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
信息公開的範圍應當覆蓋該社會組織的活動地域。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布內容應由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把關。社會組織在進行重大新聞發布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履行報告程式。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設立信息管理員,負責本組織信息收集、載入、發布、報送、更新管理,履行信息管理責任,維護信息安全,了解輿情反映。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會組織公布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投訴、舉報。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社會組織對公開信息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社會組織信息公開的情況納入抽查監督內容。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情況,應當作為登記管理機關等級評估、評選表彰等工作的重要指標,可以作為開展委託事項、購買服務、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廣州市慈善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讀

 為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強社會組織自律,規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保護社會組織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修訂了《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根據相關規定,現就《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背景依據及意義
  2015年1月1日,《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將我市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為進一步做好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的後續監管工作,強化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力度,規範社會組織信息公示行為,推動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完善和規範化建設,構建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2015年10月,廣州市民政局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示辦法》(穗民〔2015〕224號),對於加強和完善社會組織信息公示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指出“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各類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制度,規範公開內容、機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 2019年,廣東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的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我省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近年來,民政部、省民政廳陸續出台系列檔案,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為此,根據上級檔案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局總結近年來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經充分研究論證,對《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進行修訂後重新印發。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五章十九條,分別為總則、公開內容、公開方式、監督管理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明確社會組織是信息發布的主體,應當對其公開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推進、監督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公開內容。共四條,明確社會組織日常應當將哪些內容向社會公開,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其他信息等;明確年度報告報送的時間及需要公開的內容,其中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財務會計報告需提交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第三章:公開方式。共四條,規定社會組織可以通過哪些渠道對外公開信息,並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設立信息管理員。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五條,明確單位和個人對社會組織信息不實的投訴舉報渠道,登記管理機關將社會組織公示信息納入抽查監督內容,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情況將作為政策扶持、購買服務、表彰獎勵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附則。共二條,明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廣州市慈善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三、檔案亮點
  (一)強化社會組織自律建設。《辦法》在現行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將社會組織信息置於陽光監督之下,倒逼社會組織規範自身行為,推動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完善和規範化建設,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二)明確信息公開內容方式。《辦法》明確社會組織日常應當將哪些內容向社會公開,明確年度報告報送的時間及需要公開的內容,以及規定社會組織在住所或服務場所需公開哪些信息,可以通過哪些渠道對外公開信息,並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設立信息管理員。
  (三)明確建立相關制度。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將社會組織公示信息的情況納入抽查監督內容。二是建立舉報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社會組織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舉報,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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