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管理工作,進一步凝聚社會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強社會組織工作的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實際,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修訂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22年8月26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區民政局,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各處室,全市社會組織:
  為規範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管理工作,進一步凝聚社會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強社會組織工作的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實際,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修訂了《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檔案全文

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工作,進一步凝聚社會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強社會組織工作的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廣州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組織政策制訂、等級評估、品牌創建、項目評審、績效評價、社會監督、黨建指導等工作需要使用專家庫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專家是指來源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區(村)和社會組織等單位(組織),熱愛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事業,熟悉掌握社會組織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併入選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的專家。
  第四條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遵循“統一建設、集中管理、資源共享、規範使用”的原則,負責專家庫的建立、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專家出入庫
  第五條 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由熟悉社會組織運作管理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資深黨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家學者、法律工作專業人員、財務管理工作專業人員、醫務管理工作專業人員、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及有豐富工作經驗的社會組織基層一線資深社會服務人員、社區(村)專職人員等領域的專業人才組成。具體條件如下: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職業道德,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無不良行為記錄;
  (二)熱愛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事業,熟悉掌握社會組織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三)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具有突出業績、有一定理論研究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從事相關的專業工作5年以上。其中律師、會計師、稅務師、醫務工作管理人員須具備中級以上職稱和相關職業資格;資深黨建工作者須為黨齡5年以上的中共正式黨員,熟悉黨建工作,有一定的理論素養、政策水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家學者須有副高以上職稱;社會組織類別專家須擔任所在組織的領導職務或者是具有豐富社會組織管理實踐經驗的一線人員,所在社會組織為品牌社會組織或4A、5A級社會組織的優先;
  (四)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並願意為社會組織工作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
  (五)具有從事社會組織評審、評估、評價等相關工作經歷的優先。
  第六條 專家入庫程式:
  (一)公開徵集。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在其政務網站公開徵集專家。
  (二)入庫申請。專家填寫《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申請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核實同意後提交。
  (三)資格核實。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對申請入庫的專家資料進行審核,提出擬入庫專家庫名單。
  (四)公示。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將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其政務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對公示的專家名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實名提出。逾期或匿名異議不予受理。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對異議進行核實,做出處理決定;異議處理決定在異議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並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專家本人決定及理由。
  (五)入庫。經公示無異議的專家經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入庫並在其政務網站予以公告。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以出庫:
  (一)專家年齡超過70周歲的或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專家的;
  (二)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三)不廉潔自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義務,或受邀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家活動3次以上(含3次)的;
  (五)因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為致使評估、評審、評價結果有失公正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且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七)未經同意,故意泄露評估、評審、評價內容、過程和結果等信息的;
  (八)其他情形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的。
  第八條 專家出庫程式:由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實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專家本人,並移除專家庫。
  第九條 聘期:社會組織專家每屆聘任期限為3年。
  第三章 專家使用管理
  第十條 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名專家,並與其聯繫確認具體使用事宜。專家連續兩次參與同一事項的,不納入下一次此項事項隨機抽取範圍。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評價。
  第十二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專家基本信息有變化的,專家本人應及時通知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根據本人申請或符合出庫條件的,及時辦理出庫手續,並公示。
  第四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邀參與擬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培育扶持、服務交流、黨建工作等相關政策、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發展規劃;
  (二)受邀開展社會組織相關的課題調研,提出建議和方案,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其他政府部門及社會組織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三)受邀參與社會組織評估、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評審、社會組織品牌創建、等級評估、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項目評審、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出具專業意見和建議;
  (四)受邀參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執法活動,提出行政執法監督意見建議;
  (五)支持和參與社會組織開展的活動,積極為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提供理論和專業支撐;
  (六)工作期間,有權要求被評估、評審、評價的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檔案和證明材料;
  (七)按照有關規定,可接受意見諮詢、評估、評審、評價工作承辦單位委託服務所支付的勞務報酬;
  (八)受聘自願,退出自由。
  第十四條 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二)向承辦單位提供相關專業信息和建議,按照委託業務要求秉公履職,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按期保質完成意見諮詢、評估、評審、評價及其它工作;
  (三)自覺遵守保密紀律,在所委託業務結論公示之前,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
  (四)工作過程中,存在有直接利益關係的,按規定申請迴避。
  第十五條 專家參加評估、評審、評價等活動或參與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參加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
  (二)曾在參加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加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結果公正關係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州市社會組織專家庫管理辦法》(穗社管發〔2020〕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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