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

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

《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是為規範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和《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結合社會組織評估實踐而制定的規定。

2021年12月2日,民政部發布《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
規定全文,規定解讀,制定背景,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和《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結合社會組織評估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全國性社會組織是指經民政部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遵循自願申請、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分類評估、動態管理。
第四條 民政部負責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設立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承擔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估辦公室)具體負責評估實施方案制定、評估專家管理、組織實施實地評估、評估等級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
第六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
第七條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納入社會組織信用體系。獲得3A以上等級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八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滿2年,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的;
(二)獲得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
(三)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獲得評估等級滿2年的。
第九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一)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義務的;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有關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十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應當反映社會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參與經濟建設、社會事業、基層治理,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等方面的情況。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
第三章 評估工作程式
第十一條 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之前,民政部應當發布評估通知或者公告。
申請參加評估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評估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向評估辦公室提交評估申請。
第十二條 評估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社會組織參評資格,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評估委員會組建評估專家組,對獲得評估資格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評估。
第十四條 實地評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談問詢。了解參評社會組織工作開展情況。
(二)查閱檔案。對參評社會組織有關會議紀要、檔案資料、財務憑證、業務活動資料等進行查閱核實。
(三)個別訪談。通過與參評社會組織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黨組織負責人、普通黨員和民眾,社會組織負責人、財務人員等談話,了解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參評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評估專家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評估辦公室應當通過線上線下等渠道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等相關部門以及參評社會組織的會員、理事、監事、捐贈人、受益人等相關方了解其社會評價情況。
第十六條 實地評估完成後,評估專家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評估辦公室提交實地評估意見。
評估辦公室審核匯總後,向參評社會組織反饋實地評估情況及相關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實地評估和社會評價等工作完成後,在30日內形成評估報告、提出評估等級建議,提交評估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 評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評估等級,並向社會公示。
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當占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採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評估等級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九條 參評社會組織對評估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覆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實。
第二十條 評估辦公室根據核實情況擬定覆核意見,提交評估委員會審定後,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覆核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一條評估辦公室應當設立評估工作投訴舉報熱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評估期間收到的與評估工作有關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並在評估報告中客觀反映有關核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示結束後,評估委員會應當向民政部報送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及相關公示情況。民政部確認評估等級後,發布公告,並向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評估專家管理
第二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建立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對入庫評估專家實行聘任制,聘任期為3年;聘任期滿,視情決定是否續聘。
第二十四條評估專家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備從事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相關專業知識;
(三)具備社會組織工作相關從業經驗;
(四)身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評估工作紀律,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第二十六條 評估專家應當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參評社會組織其他信息嚴格保密。
第二十七條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參評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 
(二)曾在參評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評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係的。
參評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迴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評估專家在評估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接受參評社會組織或者有關人員宴請、饋贈的;
(二)私下與參評社會組織或者有關人員有不當接觸的;
(三)評估結果未公布前,泄露評估結果及相關信息的;
(四)評估專家在聘任期內未參與評估工作、連續2次專家評價不合格或者接受任務後無故缺席2次的;
(五)以評估專家名義開展有償活動,私自開展與評估相關的培訓、輔導、合作活動或者從事有損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未主動提出的;
(七)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估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評估辦公室應當加強評估專家管理,建立健全評估專家評價機制,完善評估專家培訓制度。根據評估專家使用情況、承擔評估工作績效、職業操守狀況、接受培訓情況等對評估專家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評估專家續聘和出庫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評估辦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按照本規定第三章有關規定進行跟蹤評估。民政部根據跟蹤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作出相應的等級調整或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辦公室應當進行核查評估。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工作相關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
(二)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義務的;
(四)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
(五)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上年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
(七)有與評估相關的投訴舉報的;
(八)發生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等級情形的。
民政部根據核查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作出相應的等級調整或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因提前參加評估或者因跟蹤評估、核查評估調整評估等級的,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評估辦公室,換髮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按規定公告作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標準以及評估等級證書牌匾式樣由民政部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制定背景

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中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支持社會組織發展、堅持積極引導與依法管理並重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對民政部門開展評估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近年來,民政部積極開展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與規範發展。同時,評估等級結果為配套各種優惠政策,推進政府職能轉移提供了參考依據。為進一步提升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以適應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民政部制定出台《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

內容解讀

《規定》共六章三十五條,在遵循《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基本原則和要求的基礎上,對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管理體制、評估對象和內容、評估工作程式、評估專家管理、監督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
(一)強化了評估主體責任。《規定》明確民政部負責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設立評估委員會承擔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估日常工作,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二)細化了評估工作程式。《規定》明確了評估工作發布通知或公告、審核資格、專家組組建、實地評估、社會評價、意見反饋、等級建議、委員會議、覆核申請、評估覆核、公告發布等各環節的工作內容、要求和時限。明確了評估委員會組建評估專家組開展實地評估,明確了實地評估包括座談問詢、查閱檔案、個別訪談等方式。
(三)加強了評估專家管理。為加強評估專家管理,建立健全評估專家評價機制,《規定》專章對評估專家庫的建立和專家任職資格、職責、聘任、培訓、考核以及保密、迴避、資格取消等事項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評估委員會建立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對入庫專家實行聘任制,聘任期為3年。二是提出擔任評估專家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包括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備從事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相關專業知識等。三是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評估工作紀律,要求評估專家應當對評估中涉及的有關信息嚴格保密。四是確定了評估專家應當迴避及取消評估專家資格的情形。
(四)確定了動態監管要求。為加強對有效期內全國性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管理,不斷提升評估等級社會公信力,《規定》建立了“跟蹤評估”和“核查評估”制度。《規定》提出,評估辦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進行跟蹤評估,民政部根據跟蹤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進行調整或確認,防止“一評了之”。同時,對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出現受到行政處罰、被投訴舉報、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情形的,針對相關問題進行核查評估,並作出相應的等級調整或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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