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雲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是雲南省民政廳修訂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雲南省民政廳
辦法全文,修訂信息,

辦法全文

雲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管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雲南省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和《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雲南省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雲南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按照規範的方法和程式,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並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遵循分級管理、自願申請、分類評估、客觀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管理工作,省、州(市)級民政部門對下一級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省級民政部門評定5A級(含)以下評估等級,每年12月31日前將評定的5A級社會組織名單報民政部備案。州(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申報評估5A等級的,由州(市)民政部門統一審核後報省級民政部門評估。
州(市)民政部門評定4A級(含)以下評估等級。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申報評估4A等級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州(市)民政部門評估。
縣(市、區)民政部門評定3A級(含)以下評估等級。
縣(市、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可由州(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後未再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視為無評估等級。
第二章 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設立評估委員會、覆核委員會,並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覆核委員會的協調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可以自行組織實施評估,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評估。
第八條 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委員由民政部門和社會組織領域有關專家組成。省級民政部門設立社會組織專家庫,州(市)民政部門可參照《雲南省社會組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設立社會組織專家庫,無社會組織專家庫的可從上級社會組織專家庫中抽取。
第九條 評估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評估工作,審核確定評估指標內容,並對評估等級結論進行審核確認,公示、公告評估結果。評估委員會由7至2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覆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覆核和對有關反映事項的調查處理,並將覆核結論報評估委員會裁定。覆核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評估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覆核委員會委員。
第十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和覆核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三)具備社會組織工作相關從業經驗。
(四)身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五)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應當設立辦公室,負責評估工作期間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評估的組織工作。評估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民政部門自行組織實施評估的,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成員由民政部門、社會組織領域有關專家組成;通過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評估的,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成員由民政部門、第三方機構相關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通過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評估的,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程式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機構負責制定評估實施方案、組建評估專家組、組織實地評估、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形成評估報告等工作。
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
(四)有相對穩定的專業評估隊伍,有良好的信譽度和公信力,且具備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培訓、督導等承接能力。
第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覆核委員會委員和第三方機構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守評估工作紀律,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參評社會組織其他信息嚴格保密。
評估委員會委員、覆核委員會委員和第三方機構在評估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民政部門取消其資格。
評估委員會委員、覆核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由本級民政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覆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參評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
(二)曾在參評社會組織中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評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係的。
參評社會組織和有關專家向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迴避申請,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三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滿2年,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的。
(二)獲得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
(三)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獲得評估等級滿2年的。
(四)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無評估等級的。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一)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義務的。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有關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未移出的。
(五)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應當反映社會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參與經濟建設、社會事業、基層治理,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等方面的情況。
社會組織評估,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實行分類評估。社會團體的評估內容包括黨建工作、依法辦會、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評估內容包括黨建工作、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
社會組織評估滿分基礎分值為1000分,各級民政部門可根據社會組織發揮作用情況適當設定一定加分項,一般不超過200分。
第四章 評估程式和方法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民政部門發布評估通知或公告,組建評估委員會、覆核委員會。
(二)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自檢自評,並按照要求向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評估申請。
(三)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社會組織參評資格。
(四)民政部門或第三方機構組建評估專家組實施初評工作,提出初步評估意見提交評估委員會審議。民政部門自行組織實施評估的,評估專家組由民政部門從社會組織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通過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評估的,評估專家組由第三方機構從社會組織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
(五)評估委員會召開會議,終審初評意見、確定評估等級,並向社會公示。
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當占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採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評估結論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評估委員會可組織評估委員隨機實地抽查參評社會組織。
(六)民政部門確認評估等級、發布公告,並向獲得3A(含)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九條 參評社會組織在通過資格審查且經名單公告後一般不能退出。
第二十條 評估專家組開展評估以實地評估為主,實地評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
(一)座談問詢。了解參評社會組織工作開展情況。
(二)查閱檔案。對參評社會組織有關會議紀要、檔案資料、財務憑證、業務活動資料等進行查閱核實。
(三)個別訪談。通過與參評社會組織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黨組織負責人、黨員和民眾,社會組織負責人、財務人員等談話,了解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評估期間,第三方機構和評估專家組有權要求參評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檔案和證明材料,參評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參評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第二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覆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後,報覆核委員會進行覆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實。
第二十四條 覆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申請覆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覆核材料,並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覆核結果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覆核委員會的覆核決定,應當於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覆核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參評社會組織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反映。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反映後,應當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作出處理意見,報覆核委員會裁定。裁定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五章 評估等級管理
第二十七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社會組織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未在有效期內的評估等級牌匾不作為社會組織信譽證明。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納入社會組織信用體系。獲得3A級(含)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申請稅收優惠資格、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獲得資助和獎勵、接受年度抽查審計等方面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九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作出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工作相關人員串通舞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
(二)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義務的。
(四)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
(五)上年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
(六)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本級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髮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從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十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指標由省民政廳根據相關要求制定,評估等級證書、牌匾式樣由各級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統一要求製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2011年4月公布的《雲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雲民民〔2011〕29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為規範和管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雲南省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雲南省民政廳修訂印發《雲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雲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壓縮篇幅結構。將原《辦法》7章45條修訂為新《辦法》6章35條。第一章新增修訂的政策依據,明確評估主體責任。刪除原第五章“迴避與覆核”,將“迴避”相關內容調整至第二章“評估機構和職責”,將“覆核”程式內容調整至第四章“評估程式與方法”。將第六章“評估等級管理與套用”修改為第五章“評估等級管理”,將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納入社會組織信用體系。
  (二)調整評估許可權。規定省級可評定5A級(含)以下評估等級、州(市)民政部門評定4A級(含)以下評估等級、縣(市、區)民政部門評定3A級(含)以下評估等級,明確社會組織評估的兩種方式,縣(市、區)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可由州(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增加專家庫、第三方機構內容,規定實地評估的具體方式,提升社會組織等級評估質效。
  (三)完善評估內容。將原來等級評估指標內容由四項調整為五項,把“黨建工作”從“內部治理”中剝離出來,單獨作為評估的一級指標,列為評估的重要內容,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增加設定一定加分項,突出強調評估要充分反映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中作用發揮情況,樹立鮮明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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