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

2011年9月1日,長沙市民政局辦公室印發了《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長沙市
檔案通知,實施辦法,

檔案通知

長沙市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關於印發《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長社組發〔2011〕1號
市屬各社會組織、各業務主管單位,各區、縣(市)民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精神,經市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制訂了《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組織健全、程式完備、操作規範、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規範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最佳化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社會組織評估,是指各級民政部門為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範的方法和程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並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三條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社會組織評估不收取評估費用,評估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社會組織評估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經長沙市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1、經核准登記後不滿二周年的;
2、上年度未參加年檢的,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
3、上年度被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過的;
4、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5、評估委員會認為其它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覆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覆核委員會),並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負責制定評估實施方案、組建評估專家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作出評估等級結論並公示結果。
覆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覆核和對舉報的裁定工作。
第八條 評估委員會由7至2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覆核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推薦,民政部門聘任。
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委員聘任期5年。
第九條 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在所從事的領域具有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
第十條 評估委員會召開最終評估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最終評估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評估結論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本級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日常工作。
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制訂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體系;
(二)接受社會組織評估申報材料,並對其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三)組織評估小組對符合參評資格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問卷調查和初評;
(四)組織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覆核;
(五)受理評估結果異議覆核申請和社會檢舉。
第十二條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下設評估專家組,每個評估小組由3至5名評估委員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問卷調查和初評;
(二)撰寫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報告(一例一份);
(三)將初評結果報送同級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
第三章評估方法和程式
第十三條社會組織評估採取評估對象自評與評估小組評估相結合,資料審查與實地檢查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社會組織評估實行分類評定。社會團體、基金會實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規範化建設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和誠信建設、社會評價。由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參照民政部下發的社會組織評估指標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評估指標體系。
評估指標體系採取計分制,逐項加總,滿分為1000分。
第十五條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發布評估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填報《社會組織評估申請書》,自願申請參加評估;
(三)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參評資格進行審查;
(四)參評單位根據《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體系》及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自評,並報送自評材料;
(五)社會組織評估專家組對參評單位實施初評:向會員單位進行問卷調查,向政府相關部門徵求意見,組織實地考察,查閱相關材料,出具初評意見;
(六)評估委員會審核初步評估意見並確定評估等級;
(七)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審核後公示評估結果。公示異議期為5天。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書面向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覆核。
(八)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告,並向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頒發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並將評估情況和獲得4A及4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5A等級的評估結果報國家民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評估期間,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有權要求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檔案和證明材料。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章迴避與覆核
第十七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覆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
(二)曾在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係的。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迴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十八條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第十九條 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覆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後,報覆核委員會進行覆核。
第二十條 覆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申請覆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覆核材料,並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覆核結果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覆核委員會的覆核決定,應當於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覆核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評估辦公室受理舉報後,應當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作出處理意見,報覆核委員會裁定。裁定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並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覆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守評估工作紀律。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估委員或專家資格。
第五章評估等級和套用
第二十四條評估結果分為五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AAAAA(5A級)、AAAA(4A級)、AAA(3A級)、AA(2A級)、A(1A級)。
第二十五條按照《長沙市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體系》,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得分950分以上,為5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900分以上,為4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800分以上,為3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0分以上,為2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600分及以下的,為1A級社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評估等級結果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5年,自頒發證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評估結果作為政府對社會組織實施公共財政扶持和進行專項經費資助的參考標準和依據。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優先獲得政府獎勵。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式。
第二十八條  評估對象在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時,可出示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社會組織應在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要位置懸掛等級牌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作出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情況失實的;
(二)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連續2年年度檢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參加年度檢查的;
(五)受相關政府部門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動等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在等級有效期內,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提出晉級評估申請,接受晉級評估。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及其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髮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長沙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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