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湖南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和生態環境部等16部門印發的《“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環大氣〔2023〕1號)的要求,結合湖南省實際情況,制定的實施方案。

2024年2月2日,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等19部門聯合印發《湖南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2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等19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湖南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文明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交通運輸局、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機場公司、鐵路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積極回響和落實生態環境部等16個部門聯合印發的《“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加快解決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我們制定了《湖南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文明辦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中國民用航空湖南安全監督管理局
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
武漢鐵路監督管理局
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
湖南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日

內容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防治法》)和生態環境部等16部門印發的《“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環大氣〔2023〕1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到2025年,基本掌握我省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源污染現狀,持續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有效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責任,不斷提升噪聲污染防治能力,著力解決人民民眾身邊突出的噪聲污染問題,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總體水平和道路交通聲環境強度等級達到二級以上,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
二、重點任務
(一)夯實管理基礎,助力持續改善
1.推動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制訂地方相關管理制度,並與《噪聲防治法》有效銜接。推動噪聲污染防治地方管理制度建設以及城市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修訂。(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定和評估。指導各市州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用地現狀及時劃定、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完成全省14個市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情況評估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3.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依據國家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定要求,指導各市州根據聲環境管理需要,按照先易後難、穩步推進原則,開展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4.發布噪聲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公開發布全省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污染防治報告,各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5.推動落實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未達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將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等噪聲相關規劃及實施情況、聲環境質量狀況、噪聲監測監管以及污染防治情況等作為城市生態環境治理評估重要內容,並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等創建。鼓勵開展城市噪聲地圖套用試點,建立噪聲實時監測網路。鼓勵有條件的市州依託噪聲地圖、噪聲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精準化管控。(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重視源頭管理,減少污染產生
6.強化規劃引領。制定或修改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相關規劃時,充分考慮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之間的布局,嚴格遵守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有關規定。(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湖南監管局等按職責負責)
7.細化交通基礎設施選線選址要求。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作為綠色公路、美麗公路和公路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在民用(通用)機場、鐵路、軌道交通、公路等大型交通基礎設施選址選線階段提前介入,做好智慧型用地選址選線,儘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統籌推進穿越中心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新建鐵路項目應儘量繞避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貫徹落實《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環境影響篇章編制指南》要求,把好通用機場選址、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審查關,完善民用(通用)機場選址、總體規劃審批及其周邊區域相關規劃編制的協調機制。嚴格落實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築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的規劃管控。(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湖南監管局、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8.最佳化噪聲敏感建築物布局和設計。科學規劃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位置,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規劃在交通幹線及工業企業周邊的噪聲敏感建築物,要確保間距符合相關要求。中國小校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加強校內廣播管理,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噪聲敏感建築物隔聲設計、檢測、驗收等應符合建築環境通用規範、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等相關標準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9.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制定修改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時,應依法開展環評,對可能產生噪聲與振動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積極採取噪聲污染防治對策措施。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湖南監管局、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廣州鐵路監管局、武漢鐵路監管局、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10.嚴抓產品質量監管。及時更新湖南省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組織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組織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檢測;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強化對汽車、機車噪聲污染的認證監管。(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11.推廣低噪聲技術。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領域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為指導,推動相關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大力支持本省工程機械生產企業積極申報低噪聲施工設備,推廣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名錄(第一批)》等所列的低噪聲設備。(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負責)
(三)深化工業噪聲污染防治,樹立標桿企業
12.推進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加大工業噪聲日常監管力度,按照國家排污許可管理要求,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並加強監管;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依證排污,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3.聚焦重點企業噪聲污染監管。依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噪聲污染防治情況、聲環境質量改善需求、聲環境管理需求等,各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按要求發布和更新;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並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4.樹立工業噪聲污染治理標桿。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應切實採取減振降噪等有效措施,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鼓勵企業採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範典型。在湘央企、省屬國企及行業龍頭企業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切實發揮模範帶頭和引領示範作用,鼓勵企業創建寧靜工廠和寧靜車間,打造一批行業標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5.加強工業園區噪聲管控。鼓勵工業園區進行噪聲污染分區管控,最佳化設備運輸和運輸路線,採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嚴控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四)加強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落實管控責任
16.嚴格落實建設、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任務措施。建設單位應提供資金保障,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在工程監理單位的配合下,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規定製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嚴格落實。施工單位應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優先選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限制或禁用易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後施工工藝和設備;推廣封閉式施工管理技術,最佳化進出車輛運輸路線,提高運輸時段噪聲管控要求,增強與周邊居民的有效溝通,減少投訴發生。探索將工地噪聲污染防治情況與工地評先評優掛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17.加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噪聲管控。加強城市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監管,鼓勵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噪聲監管能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18.加嚴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要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施工場地應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採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設定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推動各市州完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施工證明的申報、審核、時限、施工管理、低噪聲施工設備使用等要求,嚴格規範夜間施工證明發放。夜間施工單位應依法進行公示公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五)加強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提高治理水平
19.嚴格機動車監管。科學劃定和調整機動車限行、禁行、禁鳴的時段、路段,並向社會公告。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推動開展在用機動車噪聲定期監測,開展“炸街”專項整治。加強大型車輛限行、限速管控,持續加大對機動車在禁鳴路段亂鳴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鼓勵各市州在禁鳴路段設定機動車違法鳴笛自動記錄系統,抓拍機動車違反禁鳴規定行為;建設查處機動車違法鳴笛的非現場執法設備,提升執法效能。(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20.推進城市物流電動化。最佳化城區物流配送車輛通行管理政策措施,通過補貼、禁限行豁免等優惠政策,積極推廣純電動輕型貨車配送在城市物流中的套用,促進物流運輸廂式化、集約化、智慧型化。(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按職責負責)
21.減少生活垃圾和渣土清運噪聲。科學合理安排清運時間和路線,加強夜間中重型運輸車輛監管,提高相關人員素質,推動清運設施和車輛智慧型化,降低清運噪聲,鼓勵各市州制定管控規範並嚴格落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22.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噪聲管控。加強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垃圾中轉站、變電站、公路樞紐站、捷運接駁站、車輛充電場站、碼頭等運輸和作業噪聲管控,最佳化選址、布局和選型,強化作業和維護管理,落實減振降噪措施。(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負責)
23.推動船舶噪聲污染治理。加強監管內河船舶行駛噪聲,嚴格執行《內河船舶噪聲級規定》(GB 5980-2009),船舶年檢時,對機艙區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限期進行改造,實現噪聲達標。持續推進全省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改造,進一步提高岸電使用率。加快內河船舶清潔化及港口碼頭運輸車輛、裝卸設備電動化。(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24.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樑、綠化的維護保養,及時修繕破損路面、鬆動井蓋等,保障公路和城市道路聲屏障等既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良好運行。合理安排道路改造與養護施工時間,加強道路施工機械設備降噪管理。道路改造時,推廣採用低噪聲路面材料和技術、改進或減少不必要的減速帶、種植綠化帶等綜合措施,切實降低道路交通噪聲。鼓勵有條件的市州開展對城市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降噪效果進行抽查評估,開展噪聲嚴重污染路段治理示範工程建設。(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職責負責)
25.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裝備選型和軌道線路、路基結構等建設應符合相關要求。加強軌道噪聲污染控制,對穿越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高架段採取加裝聲屏障等措施,減少噪聲污染。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加強對軌道線路和車輛維護保養,依據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等按職責負責)
26.細化鐵路噪聲污染防治要求。明確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噪聲污染防治部門及鐵路運輸企業責任,細化鐵路噪聲污染治理措施,與鐵路運輸企業及相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機制,加強行業監管。鐵路運輸企業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推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改造機車鳴笛裝置;推動市區鐵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強對軌道線路和車輛維護保養,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定封閉防護柵欄;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限鳴區並落實鐵路限鳴相關規定。(廣州鐵路監管局、武漢鐵路監管局、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27.深化民用機場周圍噪聲污染防治。推進建立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協同管控機制。督促機場管理機構嚴格落實減緩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實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強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綜合治理。開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研究,提升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監測與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長沙黃花機場等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定期開展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監測,保存原始記錄,相關監測結果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省生態環境廳、民航湖南監管局、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按職責負責)
28.嚴格落實“先房後路”減振降噪措施。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定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制定並實施治理方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廣州鐵路監管局、武漢鐵路監管局、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29.開展交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鐵路運行和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當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並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湖南監管局、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六)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完善管理措施
30.加強經營場所噪聲監管。對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加強監管,通過採取最佳化布局、集中排放、減振降噪措施並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細化完善經營場所的冷卻塔、空調、電梯等固定設備噪聲源的監管,督促經營場所管理者做好減振、降噪工作,實現達標排放。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商業經營者還應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採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加強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文化娛樂噪聲監管,依法整治擅自設定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周圍的違規違法娛樂場所。對噪聲擾民投訴熱點區域開展聯合執法。(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公安廳等按職責負責)
31.營造公共文化場所寧靜氛圍。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場所的選址和室內聲環境應符合相應設計規範要求;場所內部視情況設定寧靜管控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
32.加強公共場所噪聲管理。加大對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產生噪聲污染活動的管理力度。積極制定和修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等相關制度,推廣公園分區管理模式,有條件的公園、廣場可配備音響設備並統一管理,明確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並根據需要設定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鼓勵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區域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公安廳等按職責負責)
33.文明開展娛樂和旅遊活動。推動地方和行業組織制定、發布和落實廣場舞等自發性健身娛樂活動倡議、規範指引或文明公約,加強廣場舞愛好者自律管理。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遊宣傳內容,在節假日前開展宣傳提示。倡導旅行社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遊工作要求並納入導遊領隊考核內容,重視行前教育和告知制度,推動景區內靜音講解,向遊客宣講公共場所寧靜素養。(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
34.加強構築物內噪聲管控。適時修訂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情況、採取或者擬採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等內容。推動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治措施,並在房屋不良影響告知書中告知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的情況。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應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符合作業時間要求,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35.提高建築物室內聲環境質量。在設計、檢測和驗收階段執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標準中對建築聲環境的相關規定,保障新改擴建建築物室內聲環境質量。逐步完善我省隔聲窗改造各項措施的技術要求,污染嚴重區域實行一事一議,對適用隔聲窗改造的建築物,督促建設單位和噪聲敏感建築物業主落實住宅隔聲窗建設工作,綜合施策解決噪聲擾民問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36.持續推動建設寧靜小區。根據建設寧靜小區指導檔案,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指標,號召居民住宅區自發組織寧靜小區建設,提高居民滿意度,並向社會宣傳推廣。鼓勵寧靜小區設定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37.增強社區噪聲糾紛調解能力。持續推動各地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指導業主委員會、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鼓勵將噪聲污染防治內容列入小區物業管理規約,引導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做好住宅小區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分層分類開展城鄉社區“領頭雁”培訓,將噪聲法納入培訓內容,增強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負責)
(七)提升監測能力,嚴格監督執法
38.加強監測站點管理。按照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和備案程式,根據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和人口密度增設、調整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對數量不滿足要求的城市增設站點,對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條件的站點予以調整;優先在人口密度較大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設定監測站點,完成全省各市州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根據聲環境管理需要,統籌布設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39.加強儀器檢定校準。落實噪聲監測檢測儀器相關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加強噪聲監測相關計量標準建設,做好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工作,確保監測數據準確性,有效支撐聲環境質量評價和噪聲污染治理。(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40.推動噪聲自動監測。長沙市按國家要求提前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工作,並與省級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系統聯網;其他市州完成自動監測建設工作並與省級平台聯網,2024年底前實現與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系統聯網。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2025年1月1日起,我省14個市州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採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41.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監督執法。將工業企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建築施工噪聲、機動車違禁鳴笛和“炸街”等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畫,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嚴格落實《噪聲法》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標排放工業噪聲的相關處罰規定。開展噪聲污染防治聯合執法,加強監管、監測、執法等部門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負責)
42.持續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繼續加強公安、交通、城管、環保等部門協調聯動,淨化考點周邊環境,對建築工地、休閒廣場、商業街、夜宵市場等地開展護考專項督查。嚴防噪聲污染,最佳化考試服務保障,強化機動車和內河船舶鳴笛管控,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舒心的考試環境。(省教育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等有關部門參與)
(八)加強人才培養,促進成果轉化
43.加強人才培養。開展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和監測科學研究,實施“三尖”創新人才工程,建立多層次噪聲污染防治專家庫。在中國小法治教育中增加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內容,培養學生在家庭、公共場所等形成減少產生噪聲的良好習慣,樹立不干擾他人的意識。推動相關高校開設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課程。大力培養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領域的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加強前瞻性研究。(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44.促進技術創新。依託相關高水平科研平台,推進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引導、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技術創新體系,推動我省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台以及相關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開展科技成果示範、轉移轉化與推廣套用。在關鍵技術攻關、平台建設等方面加大對噪聲污染防治的支持。鼓勵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的研發套用,不斷推動噪聲治理技術進步。(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45.提升執法能力。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基層執法隊伍配備攜帶型噪聲監測設備,推動執法過程中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使用。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可根據工作需要,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九)落實責任分工,完善考核機制
46.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各相關職能部門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的要求,嚴格履行行業主管部門噪聲監管責任,與生態環境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噪聲污染防治合力。2024年年底前,各市州明確各部門噪聲監管職責,釐清權責邊界,並向社會公開。(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7.完善投訴機制。依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推動各市州建立、完善噪聲污染投訴處理回響機制,確定行業主管、執法主體、責任單位和投訴舉報方式,並對社會公開。鼓勵定期開展12345後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積極處理化解日常噪聲投訴糾紛。各市州按管理需要組織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上下聯動、信息共享。(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8.嚴格考核獎懲。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相關考核評價內容,制定考核要求。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目標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依法約談,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鼓勵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或表揚。(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加強隊伍建設,引導全民共治
49.加強隊伍建設。具有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配備相應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人員。通過市場引導和部門監管提升社會化檢測和工程、技術服務等機構的支撐能力,規範相關機構的市場經營行為。(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50.最佳化糾紛調解。對於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政府指定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噪聲擾民行為,並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51.強化宣傳引導。提高公眾寧靜素養,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噪聲法》,積極倡導環境檢測、環境治理類社會組織積極開展培訓、諮詢工作,為單位和企業提供噪聲污染專業知識服務,向廣大市民宣講噪聲污染防治政策法規和防治知識。推動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鼓勵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科研機構、實驗室面向公眾開放,開展公益講堂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等普及活動,號召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志願者等向公眾廣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省生態環境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職責負責)
52.營造文明氛圍。鼓勵各市州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納入《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公益廣告宣傳內容,把倡導在公共場所、鄰里之間保持安靜生活習慣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省文明辦負責)
53.實施全民行動。依法保障人民民眾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充分發揮輿論監督,鼓勵市州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市民作為特約監督員,參與聲環境質量改善的監督檢查工作。提倡建設寧靜餐廳、靜音車廂等寧靜場所。發揮我省傳媒優勢,積極推動公眾參與,倡導社會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合力推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社會共管共治氛圍。(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和旅遊廳按職責負責)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是:到2025年,基本掌握我省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源污染現狀,持續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有效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責任,不斷提升噪聲污染防治能力,著力解決人民民眾身邊突出的噪聲污染問題,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總體水平和道路交通聲環境強度等級達到二級以上,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
根據部署,全省將推動噪聲污染防治地方管理制度建設以及城市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修訂,開展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鼓勵開展城市噪聲地圖套用試點,建立噪聲實時監測網路。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作為綠色公路、美麗公路和公路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科學規劃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位置。鼓勵企業採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範典型;鼓勵工業園區進行噪聲污染分區管控,最佳化設備運輸和運輸路線,採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
《實施方案》還指出,要加強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嚴格落實建設、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任務措施。加強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科學劃定和調整機動車限行、禁行、禁鳴的時段、路段。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對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加強監管,通過採取最佳化布局、集中排放、減振降噪措施並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加大對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產生噪聲污染活動的管理力度。推動地方和行業組織制定、發布和落實廣場舞等自發性健身娛樂活動倡議、規範指引或文明公約,加強廣場舞愛好者自律管理。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遊宣傳內容,在節假日前開展宣傳提示。
此外,按照《實施方案》,全省將提升監測能力,根據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和人口密度增設、調整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將工業企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建築施工噪聲、機動車違禁鳴笛和“炸街”等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畫。將加強人才培養,開展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和監測科學研究,實施“三尖”創新人才工程,建立多層次噪聲污染防治專家庫。將落實責任分工,推動各市州建立、完善噪聲污染投訴處理回響機制,確定行業主管、執法主體、責任單位和投訴舉報方式。將加強隊伍建設,通過市場引導和部門監管提升社會化檢測和工程、技術服務等機構的支撐能力,規範相關機構的市場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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