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污染防治法》)、生態環境部等15個單位《關於印發〈“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環大氣〔2023〕1號)、《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惠州市直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的通知》(惠市委辦〔2020〕16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
  • 類型:方案
惠州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
為改善我市聲環境質量,強化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給廣大人民民眾創造一個舒適、安靜的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污染防治法》)、生態環境部等15個單位《關於印發〈“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環大氣〔2023〕1號)、《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惠州市直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的通知》(惠市委辦〔2020〕16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各項決策部署,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要求,堅持“部門聯動、標本兼治、疏堵結合”的原則,以社會生活、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為抓手,強化源頭、過程、末端管控,不斷提升人民民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各項規定,推進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努力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及時精準解決市民關心的突出噪聲問題。
三、責任分工
(一)強化聲環境功能區管理
1.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全市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將其範圍和監測點位向社會公開。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有重大變動或聲環境功能區劃超過5年的,按相關要求適時調整。(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以下各項工作均需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屬地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2.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並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二)加強聲環境質量監測
3.按照規定設定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聲環境質量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三)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引導
4.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城鄉區域開發、改造和建設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中應當包括噪聲污染防治內容。(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按職責負責)
(四)加強交通運輸規劃控制
5.確定建設布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等的防噪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按職責負責)
(五)最佳化噪聲敏感建築物建設布局
6.統籌規劃、建設社區周邊配套設施,最佳化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對周邊敏感建築物的影響。臨近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兩側首排宜優先安排非噪聲敏感建築物,可因地制宜採用綠化帶、聲屏障、聲景觀等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科學規劃住宅、醫院、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築物位置,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中國小校強化校內廣播設定與使用管理,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責任單位:市教育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按職責負責)
(六)綜合管控噪聲源
7.推廣套用納入國家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名錄的低噪聲設備。(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城管執法局配合)
8.加強對違反規定生產、銷售淘汰的設備監督執法。(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9.督促仍在使用應淘汰設備的企業進行升級更新。加強對違反規定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工藝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城管執法局配合)
10.加強對違反規定進口淘汰設備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責任單位:惠州海關、惠東海關、惠州港海關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配合)
11.組織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加強監督執法,制定抽查實施細則,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組織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七)深入推進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12.嚴格工業企業、倉儲物流企業選址,加強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物流倉儲企業的管控力度,確保排放噪聲的企業切實採取減振降噪措施。(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按職責負責)
13.根據國家、省部署安排,穩步推進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納入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按要求開展噪聲排污許可證核發和排污登記,並加強對企業噪聲自主監測及監測結果公開的監管。(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八)深入推進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14.落實噪聲管控責任。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應採取措施等要求;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總造價。施工單位編制並認真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採取有效隔聲降噪設備、設施或施工工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確保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設定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城管執法局按職責負責)
15.加強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全面治理,制定相關工作措施,著力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建築施工噪聲擾民問題。強化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築施工噪聲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強化對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設定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強化在夜間違法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築施工作業行為(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的監督執法。(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配合)
16.嚴格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建築連續施工作業管理,完善夜間施工申報、審核、時限及施工管理等要求,規範夜間施工證明發放及公告。(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按職責負責)
(九)深入推進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17.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新建公路、鐵路線路選線設計,應當儘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定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強化對公路、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等的監管,確保交通設施、設備及時維護和保養,減少振動、保障降噪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配合)
18.根據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責任單位:市公安局、生態環境局按職責負責)
19.嚴格機動車噪聲監管。依法向社會公告劃定的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設定相關標誌、標線。鼓勵在重點路段設立電子監控設備,抓拍機動車違反禁行禁鳴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嚴查駕駛拆除或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20.加強民用機場噪聲敏感建築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管控,依法查處在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築物等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城管執法局按職責負責)
(十)深入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21.強化廣場舞活動管理,按照《惠州市廣場舞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做好廣場舞噪聲的監督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廣場舞活動中出現的“噪音擾民、占地矛盾、組織無序”等問題,促進廣場舞活動健康開展,營造和諧、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責任單位:市公安局、民政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城管執法局按職責負責)
22.強化文化娛樂、體育、餐飲、酒吧、寵物店、門窗店等經營場所監管,完善相關商業經營活動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對經營場所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淨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切割設備等的監管,引導相關企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通過採取最佳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減振降噪措施並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商務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執法局按職責負責)
23.加強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監督執法。(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局)
24.強化對廣場舞活動場所及其管理者的監管,規範噪聲敏感建築物周邊的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設定。加強對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執法監管;加強對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執法監管;加強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執法監管。(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局)
25.推動公開新建居民住房噪聲相關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契約》的補充協定中,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情況、採取或者擬採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等內容。推動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及相應的防治措施。(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26.最佳化房屋結構設計,確保符合《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等有關國家設計標準、規範的規定,避免因房屋結構引起室內噪聲問題。(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27.細化住宅區噪聲源管控。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水泵、變壓器、充電樁、充電櫃、備用發電機、空調等共用設施應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已建成使用的,應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符合作業時間要求,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裝飾裝修企業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28.加強對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定不合理或者未採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執法監管;加強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執法監管。(責任單位:涉及電梯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噪聲污染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其餘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
29.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單位指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以其他形式,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30.對飼養寵物、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產生的社會噪聲,經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員勸阻、調解無效,經相關部門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要依法處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執法局按職責負責)
(十一)加強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公職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噪聲管控。
31.在舉行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公職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加強有關部門協調聯動,組織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的考試環境。(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執法局按職責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主動作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切實壓實責任,加強部門協調,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法》各項要求,提高區域聲環境質量。
(二)高度重視,突出重點。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轄區內噪聲污染專項整治的統一協調工作,按照“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的原則,圍繞整治重點,調集足夠力量,嚴查“12345”市民服務熱線以及其他途徑反映的嚴重侵害民眾利益和干擾民眾正常生活的噪聲污染違法問題,推動全市聲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市民滿意度明顯提升,噪聲投訴案件明顯減少。
(三)細化管理,強化監督。明確噪聲投訴舉報分類原則,嚴格落實部門工作職責,引導市民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舉報。細化回響規則,確保投訴舉報依法依規處理。
(四)加強宣傳,全民參與。大力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強化法治意識、環保意識,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把《噪聲污染防治法》宣傳融入法治實踐全過程。加強輿論引導,用好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等多種平台,加強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集中宣傳活動,推動《噪聲污染防治法》宣傳進企業、進校園、進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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