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為規範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明確分工及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印發通知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交通公用設施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幹道、次幹道、支路、交通樞紐、港口碼頭等交通公用設施(不含城市軌道、鐵路、機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是指交通公用設施在運行和使用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環境的聲音。
  第四條 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遵循以人為本、統籌規劃、落實責任、綜合治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公用設施沿線鋪設低噪聲路面、建設生態隔離帶、建築隔聲、建設聲屏障,視實際情況採取一種或多種治理措施(工程)。
  建築隔聲包括建築隔聲設計、場地環境隔聲設計、使用降噪產品和材料、輔助加裝隔聲門窗等。
第二章 各單位責任分工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在《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合理確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的退線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市規劃部門、交通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交通專項規劃時,應當結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合理規劃各類功能區域及城市交通幹線走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需要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市交警部門負責研究噪聲污染路段交通限行或夜間分時段限行的可行性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後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建設時間先後應當按交通公用設施環境影響檔案批覆和土地出讓契約時間確定(如有環境影響檔案批覆則以批覆時間為準)。
  在噪聲污染嚴重路段,以及規劃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幹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按照《建築工程涉及檔案編制深度規定》,應當合理布局建築物,臨路一側建築應當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退讓用地紅線,編制項目環境影響預測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隔聲窗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保障建築物及建築物地面噪聲值達到《民用建設隔聲設計規範》《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該區域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九條 交通公用設施和噪聲敏感建築物建設單位及其委託的環評機構在編制項目環境影響預測評價(或評估)時,應當根據周邊噪聲敏感建築物現狀和規劃的交通公用設施情況,提出建設項目需實施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
  噪聲敏感建築物設計單位在建築各設計階段應當落實噪聲防護措施要求,市規劃部門在方案設計審查階段、應當審查噪聲防護措施內容,市住房建設部門在報建驗收環節要加強監管。
第十條 已建成的交通公用設施產生噪聲對兩側噪聲敏感建築物造成嚴重污染的,交通部門應當依照生態環境部門明確的規劃或檔案,會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交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工程必須符合全市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交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
  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工程建設工作,根據本市交通公用設施的管理層級分別開展,具體分工為:
  (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快速路、跨區主幹道、市布局的交通樞紐造成的噪聲污染治理工程;
  (二)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主幹道、次幹道、支路造成的噪聲污染治理工程;
  (三)高速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公用設施造成的噪聲污染治理工程,由其產權單位負責實施。
  各責任單位應當會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管轄範圍內交通噪聲污染治理工程方案,按建設項目投資管理規定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現狀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單位依據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市政府明確的年度實施計畫及國家技術標準及規範,開展治理工程年度投資計畫編制。
  第十三條 現狀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的設計、評審、招投標、施工,按新建交通工程程式實施,並按相關規定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開展現狀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達到設計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邀請新增設施的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五條 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分別向新增設施的管理部門書面提出辦理移交申請,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一)低噪聲路面、聲屏障設施移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接收管養;
  (二)高速公路紅線範圍的低噪聲路面、聲屏障設施、生態隔離帶移交高速公路產權單位負責管養;
  (三)其他道路的生態隔離帶移交城管部門管養;
  (四)隔聲門窗移交建築物業主接收並管養。
第四章 新建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公用設施項目應當避開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確需穿越已建成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時,遵循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項目建設單位需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預測評估),採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
  第十七條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費用納入項目工程概算,不單獨審批列支,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八條 噪聲防治措施(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評批覆(環境影響預測評估)與工程設計的要求,將噪聲防治措施(工程)納入工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後,項目單位按照市政府相關建設程式辦理移交手續。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環境監管工作。
第五章 現狀道路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築所採用的降噪產品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建築隔聲設計標準和規範。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築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由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負責實施,並優先採用隔聲窗,圍合式建築等降噪措施,建設單位經充分論證不得不在道路範圍內實施的,應當設計工程方案並經評審後,徵求產權單位意見,經協商同意後實施建設。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環境監管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及相關規定,對臨路建築進行合理設計,科學布局,儘可能減少交通噪聲對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影響,並在房屋驗收手續中對室內外噪聲達標情況進行驗收。市、區住房建設部門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須在節能驗收環節對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一併進行驗收。
  在道路紅線內建設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程),驗收報告應當抄送交通部門。未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噪聲敏感建築物主體工程不能通過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可能受到的噪聲污染情況以及採取的防治措施,並在房地產買賣契約中予以明確,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監督。
  第二十三條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時未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可能受到的噪聲污染情況以及採取的防治措施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地產開發經營者限期改正,並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進行處罰;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銷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康復療養、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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