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明確分工及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為規範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明確分工及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為規範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明確分工及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印發通知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
第十二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加強環境噪聲預測評估研究,組織繪製環境噪聲地圖,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環境噪聲管理和公眾參與提供科學依據。環境噪聲地圖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環境噪聲地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環保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區域聲...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是一部地方法規,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管轄區域 廣東省 主要內容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分類名稱環境保護公布機關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運營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險化學品,減少風亭運行和地面線路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查詢平台,及時發布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自招領信息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
第八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包含噪聲污染防治在內的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報送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中各項防治...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基層民眾性...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內環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態保護與建設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發展應當遵循環境優先原則。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第四條 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促進清潔生產和綠色消費,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第五條 市...
第二條 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第三條 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築、道路與管線、市政公用設施、港口建設等)、房屋拆除、採石取土、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
第一條為加強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賓館、中西餐廳、酒吧、歌舞廳、遊樂場、音像放映廳、衛生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公安部門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實施...
通常所說的噪聲污染是指人為造成的。產業革命以來,各種機械設備的創造和使用,給人類帶來了繁榮和進步,但同時也產生了越來越多而且越來越強的噪聲。主要來源 (1)交通噪聲包括機動車輛、船舶、捷運、火車、飛機等的噪聲。由於機動車輛...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
該辦法於2023年由國家鐵路局發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2023年,國家鐵路局發布《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機車、動車組和軌道車、...
《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2023年3月18日, 國家鐵路局印發通知,公布再次徵求意見...
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
在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禁止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劃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第四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行政區域以及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的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鐵路、民航、海事、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航空器、船舶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交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
第三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建築物安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以及住宅區域的配電、供排水等公用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定,排放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第二十三條商業經營場所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