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18日, 國家鐵路局印發通知,公布再次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鐵路局
《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18日, 國家鐵路局印發通知,公布再次徵求意見稿。
《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2023年3月18日, 國家鐵路局印發通知,公布...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基層民眾性...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公安部門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實施...
鐵路、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鐵路機車和航空器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交通、文化、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第三條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門、漁政漁港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
鐵路管理部門對火車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規劃、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保護噪聲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的產品實施監督管理。工商、建設、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及...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對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負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第三條 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本市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和港航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
鐵路運輸企業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推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推動市區鐵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強對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保養,確保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定...
第二章 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噪聲,指機動車輛、船舶、火車、飛機等交通運輸工具,在使用時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噪聲。交通噪聲由公安、交通、鐵路、港務監督(含港航監督)、漁政、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管理...
嚴格控制新建高速鐵路噪聲污染,切實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調整線位、功能置換、拆遷、限速、減振、隔聲屏障以及禁鳴等措施。擴大鐵路限鳴區域,將鐵路禁鳴範圍擴大到市界,以全面改善北京市遠郊區火車鳴笛擾民狀況。督促採取多種措施減輕...
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屬監測機構的噪聲監測數據,應當作為制定環境噪聲防治規劃、評價聲環境質量、實施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依據。環境噪聲監測點位的設定和數據採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環境噪聲的技術規範。第六十七條 已...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第七條...
第三十四條 禁止各類產生噪聲的航空器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作廣告飛行。除緊急情況外,鐵路機車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不得使用汽笛。各類機動船舶(包括氣墊船)在本市建成區內的江(河)道航行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港航監督機構可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部門職責劃分:(一)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其他依法行使...
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一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管轄範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鐵路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對機動車(船)、鐵路機車等交通運輸工具產生的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安、工商行政、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各級鐵路管理部門對火車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對環境噪聲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統一監管,分工負責的原則按以下分工實施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工業、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日常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日常監督管理;港監、鐵路、民航...
工商、建設、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公安、交通、技術監督、鐵路、民航、港務監督、漁政監督、工商、建設、文化等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縣(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規劃、公安、交通、文化、工商、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和機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對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以及在商業、文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和管理,並把噪聲污染的防治和管理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所轄行政區域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機關。公安、交通監理、港務監督、民航、鐵道部門按分工...
公安、城市管理、城市建設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會生活、建築施工、機動車輛、船舶、火車、航空器等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震動)...
第五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二十一條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建築物...
《鐵路車站、旅客列車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在1992.02.29由鐵道部頒布。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適應我國鐵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提高車站、旅客列車(以下簡稱站車)衛生水平,維護廣大旅客、鐵路職工身體健康,防止傳染病借鐵路站車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