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河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2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冀民[2011]106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 發布日期: 2011年12月12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律性、誠信度及社會公信力,增強社會組織服務社會功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和民政部《關於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7]12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組織評估,是指民政部門依照一定的程式,根據相關指標體系,對社會組織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和評判,並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堅持民政部門領導、業務主管部門指導、社會參與、分類評定、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指標和評分細則按照省民政廳制訂的指標體系實施。
第二章 評估對象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凡成立時間滿2年以上的社會組織均可參加評估。
第六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一)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四)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五)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省、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覆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覆核委員會)。評估的具體工作也可以委託相應的評估機構進行操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社會組織評估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估體系建設的目標措施;
(二)組織領導評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評估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
(四)審定評估工作程式和實施方案;
(五)聘任評估委員;
(六)指導、監督、檢查評估工作;
(七)審核評估等級;
(八)向社會發布評估結果公告;
(九)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共同推進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第九條 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是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期間的非常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審核和覆核工作。
評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社會組織評估初審結果;
(二)將審核意見和審核結果報送相應的民政部門審定;
(三)對有異議的評估對象進行實地複查;
(四)對初評為5A級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複查。
覆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社會組織評估覆核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二)承辦本級社會組織的評估覆核;
(三)對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舉報進行裁定。
第十條 評估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員10—20名。覆核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5--9名。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政府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機構和社會組織推薦,民政部門聘任。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
(三)精通業務,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對審核結果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每位委員1票,只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設棄權票,投票結果以超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為準。參加投票的委員須在審核意見和表決結果資料上籤名確認。
第十三條 設立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作為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各級民間組織管理局(處、科),具體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
(一) 起草評估工作程式和實施方案;
(二) 建立評估專家資料庫,聘請評估專家;
(三)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送審的社會組織評估申報材料,並對其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四) 組織評估機構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
(五) 受理覆核申請和社會檢舉。
第四章 評估程式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民政部門發布評估通知或公告;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社會組織進行廣泛宣傳和組織動員;
(三)社會組織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自評,並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申報參加評估(附帶相關評估材料);
(四)業務主管單位對申報的社會組織進行評估資格確認,並對符合評估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初評,提出初評結果;
(五)評估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評估審核,作出評估結論並進行公示;
(六)民政部門根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論和公示結果,確認評估等級、發布公告,並向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五條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總體評估情況和4A級以上(含4A級)的社會組織評估結論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應當採用省民政廳統一的評估指標和評分細則,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評估。
第五章 等級設定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A級越高,表示社會組織總體建設水平越高。評估等級名稱為“行政區劃名+社會組織名稱+等級”。
第十八條 按照社會組織評估指標,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得分951分以上,為5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901分--950分,為4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801分--900分,為3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1分--800分,為2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0分(含本數)以下,為1A級社會組織。
第六章 評估結果管理
第十九條 評估對象在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時,可出示評估等級證書,作為本社會組織的信譽證明。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要將等級牌匾懸掛於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要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優先獲得政府獎勵。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式。
第二十一條 河北省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實行動態管理。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前2年,社會組織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評估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覆核。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將覆核委員會的覆核決定,以書面形式答覆有異議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和評估辦公室在評估工作中,應嚴格遵照評估標準和規定,不得隨意簡化評審流程,在評估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泄漏評審情況。
第二十四條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在評估中,應積極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及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由本級登記管理機關宣布評估結果無效,2年內不得參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或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在評估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估委員會委員或者評估機構工作人員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在獲得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出現年度檢查不合格或違紀違法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將視情節輕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評估等級,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登記管理機關;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登記管理機關,換髮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並公告作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從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的規範要求由省民政廳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