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

《廣州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為規範本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庫管理,進一步健全政府決策諮詢機制,建設法治政府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
  • 位置:廣州市
  • 類型:檔案
  • 領域:法律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庫管理,進一步健全政府決策諮詢機制,建設法治政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法律諮詢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必須是遵守憲法和法律、恪盡職守、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的高校教師、研究人員或律師。
擔任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的高校教師、研究人員應當具有教授(研究員)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承擔過省級以上研究課題。
擔任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的律師應當具有法學碩士以上學位、10年以上的執業經歷,辦理過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為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有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的;
(三)具有其他不適合作為政府法律諮詢專家的情形的。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的選聘程式,應當採用以下公開方式:
(一)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律師協會、政府部門可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推薦人選,相關人員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機構自薦;
(二)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篩選、公示後,將建議名單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三)經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員,以市政府名義頒發《廣州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聘書》。
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的聘期為2年,期間可解聘,期滿可續聘。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編印《廣州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庫專家名冊》提供給市委、市政府領導和各有關部門。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聯繫、組織法律諮詢專家開展工作,支持和協助其履行職責,研究和處理法律諮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法律諮詢專家庫進行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可報請市政府增加法律諮詢專家;對於因犯罪或者其他事由而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人員,報請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七條 法律諮詢專家不領取固定薪酬,義務為市政府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在接受委託承辦具體法律事務時,酌情書面約定報酬。
聘請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的相關經費,專項列入部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根據需要參與下列工作:
(一)對本市發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響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決策研究,提出對策性意見;
(二)對重大決策,重點、難點、熱點或者突發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見;
(三)對市政府重大決策實施情況進行法律評估,對本市法治建設進行理論性分析總結,形成指導性的理論和經驗;
(四)參與擬定地方立法建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討論;
(五)對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門的重大訴訟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諮詢和論證意見;
(六)參與重大涉外和國內經濟項目的談判,草擬、修改、審查重大經濟契約等重要法律文書;
(七)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九條 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承辦委託事務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相關部門調查有關情況、獲取相關資料,各部門應予以配合;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會議可邀請法律諮詢專家列席,解答有關問題,提出獨立意見。
第十條 在接受委託工作期間,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工作秘密;
(二)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合法權益;
(三)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的身份從事商業等營利性活動;
(四)如與委託的事務存在利害關係,應自行申請迴避;
(五)依約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在工作中嚴重違法、違紀、失職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