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管理專家行為,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業人才作用,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建住房〔2003〕1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物業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專家是指具備物業管理專業知識、相應法律知識、實務專長併入選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的專家。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州恥棵詢市物業管理專家庫建設,負責組織專家選聘(含換屆和增補)、解聘、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專家的日常聯絡和服務。
  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專家受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委託,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立法、調研和諮詢;
  (二)物業管理行業規範的制定和指導;
  (三)物業管理科技成果與優秀經驗的推廣、諮詢、策劃和評估;
  (四)物業管理糾紛調處;
  (五)物業管理項目評標;
  (六)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
  (七)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其他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專家參與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職膠紋祖業道德規範,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並對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條 按照專家工作幾重几凳事項設立物業管理諮詢專家、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3種類型。個人在申請專家資格時,應當根據本人專業特長、工作性質和工作時間等因素適當選擇3種專家類型中的一種或者多種。
  按照物業管理工作分工設立雄全捉紋秩序管理、環境管理、設備管理、房屋管理、資料管理、法律等6個專業,個人在申請專家資格時,應當根據本人專業特長適當選擇6種專業中的一種或多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立的物業管理6個專業分別建立相應的專業組。專業組負責人由戰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專家庫的人員中聘任,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專家開展研究、推廣、諮詢等活動,並提供與物業管理工作有關的立法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專家應當遵紀守法,熱心物業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體狀況、道德品質和職業聲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物業管理學術理論研究5 年以上,具有中級或者以上職稱,編撰出版過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專業著作(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者獲得過省市發明創新或科技創新方面獎勵,或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過2篇以上物業管理方面的學術論文;
  (二)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上,代理過5宗以上物業管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從事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學專業講師或者以上職稱;
  (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擔任物業服務企業經理或者以上職務,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或者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中級或者以上職稱證書;
  (四)在物業姜歸櫃管理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過突出貢獻。
  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核驗收標準,且不是考評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
  專家不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選聘並統一頒發聘書,聘期為3年。聘任期滿自動解聘。
  第九條 申請專家應當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三)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四)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資料(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司法判決書、獲獎證明等。複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條 專家按照以下程式公開徵集產生:
  (一)公布徵集信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己符犁公布專家徵集信息及申報指南。
  (二)接受報名:申請人向其單位註冊登記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核對申請人資料原件(加蓋核對章),並加具推薦意見後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資格審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議申請資料,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對擬聘專家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擬聘專家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取消其選聘資格。
  (五)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專家簽訂聘任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六)發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作聘書頒發給專家。
  (七)公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專家名單。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補專家。增補專家聘任截止日期與同屆專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併換屆。增補專家程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前解除聘任協定:
  (一)本人主動提出解聘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調離本市工作的;
  (四)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
  (五)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3次以上的;
  (六)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七)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的物業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八)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九)有誠信不良記錄的;
  (十)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的;
  (十一)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分的;
  (十二)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未能有效制止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十三)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四)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五)其他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專家有前款第(五)至第(七)項行為的,從解聘其專家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專家有前款第(八)至第(十四)項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不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第十三條 專家解聘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情況,作出解聘決定。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於10個工作日內更新其網站公布的專家信息。
  第十四條 專家因客觀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能參與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單位委託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不能參與專家工作的主要原因、暫停專家工作的起止時間等事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記錄專家的報告事項。
  第十五條 參與前期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的專家由招標人在評標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評標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評標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評標的原因,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參與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的專家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考評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考評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考評的原因,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第十六條 專家被隨機抽取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諮詢、顧問服務的;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為考評的物業管理示範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諮詢、顧問服務的;
  (三)其他影響評標、考評公正性的,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迴避的。
  被隨機抽取的專家有前款第(一)、(二)項情況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並於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示範項目考評時間1日前,及時向市、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迴避事宜。
  第十七條 專家實行“一人一檔”登記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家參與相應物業管理工作的情況記錄入檔,作為對專家管理、考核、評定業績、以及專家任職期限屆滿後重新審議的依據。
  對專家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時間以正式簽訂專家聘任協定的時間為起始時間,按照年度計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每個年度內的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實行優勝劣汰,有突出貢獻者給予適當獎勵並記入工作業績檔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考核年度內對專家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業務培訓。專家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泄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其他規定、約定不得公開的情況。
  第十九條 專家庫管理費用列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算。專家不領取固定薪酬,參加物業管理行政決策論證的勞務報酬由委託單位從相應項目資金中給付。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6〕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20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住建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管理專家行為,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業人才作用,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徑向我局物業管理處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28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檔案的背景、依據、目標和任務
  (一)背景
  2010年3月3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及<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議事暫行規則>的通知》(穗國房字[2010]368號)的有效期已於2015年3月3日屆滿,2016年12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了《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新修訂的《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是對原兩個檔案進行合併修訂,解決原《管理辦法》未根據專家工作內容進行分類管理;專家的資格標準、申請、審核、日常管理和考核等方面還存有不適應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發展和需求之處;未能有效利用和發揮專家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作用等現實問題。2020年3月,根據《廣州市司法局對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的總體審查意見》,對《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條例》
  2.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3.政府規章:《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4. 相關規範性檔案:《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建住房[2003]130號)
  (三)目標和任務
  《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制度切合我市物業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實際,專家產生、增補、解聘等程式正當、簡便,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專家隊伍建設,便於規範專家行為,充分發揮專家作用。
  二、主要內容
  (一)《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管理辦法》第二條: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專家是指具備物業管理專業知識、相應法律知識、實務專長併入選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的專家。
  (二)管理職責分工
  《管理辦法》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建設,負責組織專家選聘(含換屆和增補)、解聘、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專家的日常聯絡和服務。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三)專家的職責
  《管理辦法》第四條:專家受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委託,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立法、調研和諮詢;
  2.物業管理行業規範的制定和指導;
  3.物業管理科技成果與優秀經驗的推廣、諮詢、策劃和評估;
  4.物業管理糾紛調處;
  5.物業管理項目評標;
  6.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
  7.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其他物業管理工作。
  (四)專家應遵循的原則
  《管理辦法》第五條:專家參與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規範,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並對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專家的分類
  《管理辦法》第六條:按照專家工作事項設立物業管理諮詢專家、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3種類型。個人在申請專家資格時,應當根據本人專業特長、工作性質和工作時間等因素適當選擇3種專家類型中的一種或者多種。
  按照物業管理工作分工設立秩序管理、環境管理、設備管理、房屋管理、資料管理、法律等6個專業,個人在申請專家資格時,應當根據本人專業特長適當選擇6種專業中的一種或多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立的物業管理6個專業分別建立相應的專業組。專業組負責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專家庫的人員中聘任,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專家開展研究、推廣、諮詢等活動,並提供與物業管理工作有關的立法意見和建議。
  (六)專家的條件
  《管理辦法》第七條:專家應當遵紀守法,熱心物業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體狀況、道德品質和職業聲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物業管理學術理論研究5 年以上,具有中級或者以上職稱,編撰出版過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專業著作(第一或二作者),或者獲得過省市發明創新或科技創新方面獎勵,或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過2 篇以上物業管理方面的學術論文;
  2.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上,代理過5宗以上物業管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從事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學專業講師或者以上職稱;
  3.從事物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擔任物業服務企業經理或者以上職務,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或者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中級或者以上職稱證書;
  4.在物業管理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過突出貢獻。
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核驗收標準,且不是考評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
  專家不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
  (七)專家的任期
  《管理辦法》第八條:專家實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選聘並統一頒發聘書,聘期為3年。聘任期滿自動解聘。
  (八)專家的產生程式
  《管理辦法》第十條:專家按照以下程式公開徵集產生:
  1.公布徵集信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專家徵集信息。
  2.接受報名:申請人向其單位註冊登記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核對申請人資料原件(加蓋核對章),並加具推薦意見後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資格審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議申請資料,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4.公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對擬聘專家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擬聘專家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取消其選聘資格。
  5.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專家簽訂聘任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6.發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作聘書頒發給專家。
  7.公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專家名單。
  (九)專家的增補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補專家。增補專家聘任截止日期與同屆專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併換屆。增補專家程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十)專家的解聘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前解除聘任協定:
  1.本人主動提出解聘的;
  2.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3.調離本市工作的;
  4.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
  5.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3次以上的;
  6.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項示範項目考評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7.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的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8.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9.有誠信不良記錄的;
  10.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的;
  11.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分的;
  12.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未能有效制止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13.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14.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15.其他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專家有前款第5至第7項行為的,從解聘其專家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專家有前款第8至第14項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不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十一)專家的解聘程式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專家解聘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情況,作出解聘決定。
  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於10個工作日內更新其網站公布的專家信息。
  (十二)專家的抽取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參與前期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的專家由招標人在評標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評標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評標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評標的原因,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參與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的專家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考評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考評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考評的原因,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十三)專家迴避制度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專家被隨機抽取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
  1.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諮詢、顧問服務的;
  2.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為考評的物業管理示範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諮詢、顧問服務的;
  3.其他影響評標、考評公正性的,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迴避的。
  被隨機抽取的專家有前款第1、2項情況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並於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示範項目考評時間1日前,及時向市、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迴避事宜。
  (十四)專家的考核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專家實行“一人一檔”登記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家參與相應物業管理工作的情況記錄入檔,作為對專家管理、考核、評定業績、以及專家任職期限屆滿後重新審議的依據。
  對專家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時間以正式簽訂專家聘任協定的時間為起始時間,按照年度計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每個年度內的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實行優勝劣汰,有突出貢獻者給予適當獎勵並記入工作業績檔案。
  (十五)專家的保密義務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專家應當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泄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其他規定、約定不得公開的情況。
  (十六)《管理辦法》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6〕5號)同時廢止。
  
  (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擔任物業服務企業經理或者以上職務,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或者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中級或者以上職稱證書;
  (四)在物業管理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過突出貢獻。
  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核驗收標準,且不是考評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
  專家不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選聘並統一頒發聘書,聘期為3年。聘任期滿自動解聘。
  第九條 申請專家應當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申請表》(原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三)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四)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資料(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司法判決書、獲獎證明等。複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條 專家按照以下程式公開徵集產生:
  (一)公布徵集信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專家徵集信息及申報指南。
  (二)接受報名:申請人向其單位註冊登記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核對申請人資料原件(加蓋核對章),並加具推薦意見後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資格審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議申請資料,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對擬聘專家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擬聘專家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取消其選聘資格。
  (五)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專家簽訂聘任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六)發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作聘書頒發給專家。
  (七)公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專家名單。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補專家。增補專家聘任截止日期與同屆專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併換屆。增補專家程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前解除聘任協定:
  (一)本人主動提出解聘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調離本市工作的;
  (四)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
  (五)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3次以上的;
  (六)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七)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的物業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八)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九)有誠信不良記錄的;
  (十)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的;
  (十一)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分的;
  (十二)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未能有效制止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十三)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四)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五)其他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專家有前款第(五)至第(七)項行為的,從解聘其專家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專家有前款第(八)至第(十四)項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不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第十三條 專家解聘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情況,作出解聘決定。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於10個工作日內更新其網站公布的專家信息。
  第十四條 專家因客觀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能參與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單位委託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不能參與專家工作的主要原因、暫停專家工作的起止時間等事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記錄專家的報告事項。
  第十五條 參與前期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的專家由招標人在評標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評標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評標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評標的原因,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參與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的專家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考評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考評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考評的原因,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第十六條 專家被隨機抽取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諮詢、顧問服務的;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為考評的物業管理示範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諮詢、顧問服務的;
  (三)其他影響評標、考評公正性的,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迴避的。
  被隨機抽取的專家有前款第(一)、(二)項情況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並於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示範項目考評時間1日前,及時向市、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迴避事宜。
  第十七條 專家實行“一人一檔”登記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家參與相應物業管理工作的情況記錄入檔,作為對專家管理、考核、評定業績、以及專家任職期限屆滿後重新審議的依據。
  對專家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時間以正式簽訂專家聘任協定的時間為起始時間,按照年度計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每個年度內的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實行優勝劣汰,有突出貢獻者給予適當獎勵並記入工作業績檔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考核年度內對專家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業務培訓。專家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泄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其他規定、約定不得公開的情況。
  第十九條 專家庫管理費用列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算。專家不領取固定薪酬,參加物業管理行政決策論證的勞務報酬由委託單位從相應項目資金中給付。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6〕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20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住建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管理專家行為,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業人才作用,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徑向我局物業管理處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28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檔案的背景、依據、目標和任務
  (一)背景
  2010年3月3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及<廣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議事暫行規則>的通知》(穗國房字[2010]368號)的有效期已於2015年3月3日屆滿,2016年12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了《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新修訂的《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是對原兩個檔案進行合併修訂,解決原《管理辦法》未根據專家工作內容進行分類管理;專家的資格標準、申請、審核、日常管理和考核等方面還存有不適應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發展和需求之處;未能有效利用和發揮專家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作用等現實問題。2020年3月,根據《廣州市司法局對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的總體審查意見》,對《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條例》
  2.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3.政府規章:《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4. 相關規範性檔案:《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建住房[2003]130號)
  (三)目標和任務
  《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制度切合我市物業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實際,專家產生、增補、解聘等程式正當、簡便,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專家隊伍建設,便於規範專家行為,充分發揮專家作用。
  二、主要內容
  (一)《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管理辦法》第二條: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專家是指具備物業管理專業知識、相應法律知識、實務專長併入選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的專家。
  (二)管理職責分工
  《管理辦法》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建設,負責組織專家選聘(含換屆和增補)、解聘、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專家的日常聯絡和服務。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三)專家的職責
  《管理辦法》第四條:專家受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委託,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立法、調研和諮詢;
  2.物業管理行業規範的制定和指導;
  3.物業管理科技成果與優秀經驗的推廣、諮詢、策劃和評估;
  4.物業管理糾紛調處;
  5.物業管理項目評標;
  6.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
  7.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其他物業管理工作。
  (四)專家應遵循的原則
  《管理辦法》第五條:專家參與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規範,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並對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專家的分類
  《管理辦法》第六條:按照專家工作事項設立物業管理諮詢專家、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3種類型。個人在申請專家資格時,應當根據本人專業特長、工作性質和工作時間等因素適當選擇3種專家類型中的一種或者多種。
  按照物業管理工作分工設立秩序管理、環境管理、設備管理、房屋管理、資料管理、法律等6個專業,個人在申請專家資格時,應當根據本人專業特長適當選擇6種專業中的一種或多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立的物業管理6個專業分別建立相應的專業組。專業組負責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專家庫的人員中聘任,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專家開展研究、推廣、諮詢等活動,並提供與物業管理工作有關的立法意見和建議。
  (六)專家的條件
  《管理辦法》第七條:專家應當遵紀守法,熱心物業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體狀況、道德品質和職業聲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物業管理學術理論研究5 年以上,具有中級或者以上職稱,編撰出版過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專業著作(第一或二作者),或者獲得過省市發明創新或科技創新方面獎勵,或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過2 篇以上物業管理方面的學術論文;
  2.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上,代理過5宗以上物業管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從事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學專業講師或者以上職稱;
  3.從事物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擔任物業服務企業經理或者以上職務,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或者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中級或者以上職稱證書;
  4.在物業管理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過突出貢獻。
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的申請人還應當熟悉和掌握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核驗收標準,且不是考評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
  專家不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
  (七)專家的任期
  《管理辦法》第八條:專家實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選聘並統一頒發聘書,聘期為3年。聘任期滿自動解聘。
  (八)專家的產生程式
  《管理辦法》第十條:專家按照以下程式公開徵集產生:
  1.公布徵集信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專家徵集信息。
  2.接受報名:申請人向其單位註冊登記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核對申請人資料原件(加蓋核對章),並加具推薦意見後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資格審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議申請資料,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4.公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對擬聘專家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擬聘專家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取消其選聘資格。
  5.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專家簽訂聘任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6.發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作聘書頒發給專家。
  7.公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專家名單。
  (九)專家的增補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補專家。增補專家聘任截止日期與同屆專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併換屆。增補專家程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十)專家的解聘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前解除聘任協定:
  1.本人主動提出解聘的;
  2.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3.調離本市工作的;
  4.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
  5.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3次以上的;
  6.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項示範項目考評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7.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的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8.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9.有誠信不良記錄的;
  10.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的;
  11.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分的;
  12.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未能有效制止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13.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14.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15.其他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專家有前款第5至第7項行為的,從解聘其專家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專家有前款第8至第14項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不再受理其專家的申請。
  (十一)專家的解聘程式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專家解聘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情況,作出解聘決定。
  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於10個工作日內更新其網站公布的專家信息。
  (十二)專家的抽取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參與前期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的專家由招標人在評標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評標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評標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評標的原因,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參與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的專家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確定參加考評的專家名單,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考評的專家,應當記錄其不能參加考評的原因,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專家。
  (十三)專家迴避制度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專家被隨機抽取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
  1.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諮詢、顧問服務的;
  2.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為考評的物業管理示範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諮詢、顧問服務的;
  3.其他影響評標、考評公正性的,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迴避的。
  被隨機抽取的專家有前款第1、2項情況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並於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示範項目考評時間1日前,及時向市、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迴避事宜。
  (十四)專家的考核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專家實行“一人一檔”登記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家參與相應物業管理工作的情況記錄入檔,作為對專家管理、考核、評定業績、以及專家任職期限屆滿後重新審議的依據。
  對專家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時間以正式簽訂專家聘任協定的時間為起始時間,按照年度計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每個年度內的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實行優勝劣汰,有突出貢獻者給予適當獎勵並記入工作業績檔案。
  (十五)專家的保密義務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專家應當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泄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其他規定、約定不得公開的情況。
  (十六)《管理辦法》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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