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戶銀行的準入、考核和退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專戶銀行的準入、考核和退出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設立由局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專戶銀行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負責全市專戶銀行準入的評審工作。
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開展專戶銀行的準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條 專戶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且在廣州地區設立的總行、省分行、省分行營業部或市分行;
(二)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三)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年度及申請前兩個年度無虧損;
(四)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申請年度及申請前兩個年度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申請年度前兩個年度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六)取得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認定廣州市本級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資格,並承辦廣州市本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業務或廣州市本級非稅收入代收業務;
(七)開展維修資金業務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布專戶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專戶銀行準入數量、資金存放事宜、參與銀行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
參與銀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和前款公告資格要求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
評審委員會採用
綜合評分法對符合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評分結果擇優選擇專戶銀行並對外公告。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和維修資金管理要求,設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評分指標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
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布的專戶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時,應當明確專戶銀行準入的維修資金存儲最低利率。
全市實行統一的維修資金存儲利率。維修資金存儲利率按照入選專戶銀行在申請準入時承諾的維修資金存儲利率的算術平均值計算,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與專戶銀行以協定方式約定。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與專戶銀行簽訂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服務協定”),服務協定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服務協定期限屆滿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重新公開選擇專戶銀行。
服務協定應當對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承諾、雙方權利義務、協定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並對下列事項作出特別約定:
(一)維修資金存儲的活期協定利率、定期協定利率。
(二)利率支付的方式、時間等。
(三)對存儲在未入選專戶銀行的維修資金轉出的方式、時間等。
(四)專戶銀行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維修資金的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算、對賬等工作。
(五)專戶銀行提供維修資金使用項目涉及審價、鑑定、監理、檢測等第三方服務。
(六)專戶銀行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考核;承擔考核相應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減少歸集資金總額、暫停歸集業務、取消專戶銀行資格、轉出全部存儲資金。
(七)專戶銀行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挪用或者截留維修資金、丟失或者泄露維修資金重要財務數據、提供虛假自查報告。
第九條 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通過競爭性選擇方式確定專戶銀行名單後,未入選的原專戶銀行應當將存儲的維修資金全部轉出,轉出的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平均分配給其他專戶銀行。
以活期方式存儲在未入選的原專戶銀行的維修資金,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告專戶銀行名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轉出;以定期方式存儲在未入選的原專戶銀行的維修資金,在存儲到期當日轉出。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按照公平公正、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鈎的原則,對專戶銀行維修資金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方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對專戶銀行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考核以12個月計算1個考核年度,考核年度的起始時間自服務協定生效當月開始。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考核方式,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綜合考核總分的60%和40%。考核內容包括業務辦理、財務管理、系統建設、協助管理、客戶服務共5個方面。
對專戶銀行的綜合考核總分為100分,考核總分在60分以下(不含本數)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日常考核應由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會同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按照考核方案對專戶銀行進行日常考核,並建立考核台帳。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將考核台賬定期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年度考核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協助。專戶銀行應於每個考核年度截止的次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自查報告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專戶銀行對其年度綜合考核分數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書面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覆核,並出具覆核意見。
第十二條 專戶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以按照服務協定的約定,暫停其辦理維修資金歸集業務: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違反國家、省、市有關維修資金管理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專戶銀行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專戶銀行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專戶銀行應當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整改。
專戶銀行逾期未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以按照服務協定約定終止協定,取消其專戶銀行資格,全部轉出已存儲在該銀行的維修資金。
專戶銀行資格被取消的,該銀行5年內不得納入專戶銀行。
第十四條 專戶銀行的上年度綜合考核總分排名最低,且考核總分低於90分的,減少該銀行下年度維修資金新增存款總額。考核總分低於90分但高於80分(含本數)的,減少數額為該銀行上年度新增存款總額的1/3;考核總分低於80分的,減少數額為該銀行上年度新增存款總額的1/2。
前款減少的存款總額分配給上年度綜合考核總分排名最高的專戶銀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35號
各有關單位:
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銀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18日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1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銀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依據、目標和任務 (一)背景
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銀行”)負責協助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中心開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算和對賬等工作。為加強對全市維修資金專戶銀行的管理,規範專戶銀行的準入、退出機制,建立對專戶銀行的考核制度,進一步提高專戶銀行的服務水平,有必要根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 財政部第165號令),參考《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16〕4號),制定本《辦法》。
(二)依據
1.國家部委規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2.部門檔案:《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三)目標和任務
《辦法》實施將有效規範專戶銀行的準入、退出機制,完善對專戶銀行的考核制度,加強我市維修資金專戶銀行管理,增強維修資金安全風險防範能力,促進專戶銀行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主要內容 (一)《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專戶銀行的準入、考核和退出管理。專戶銀行負責協助市、區住房建設部門開展了維修資金的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算和對賬等多項工作,並且向業主提供維修資金餘額查詢、公布年度使用資金清單等業務。
(二)專戶銀行準入、考核和退出工作的組織主體。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專戶銀行的準入、考核和退出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設立由局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專戶銀行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負責全市專戶銀行準入的評審工作。
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開展專戶銀行的準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三)專戶銀行準入條件。
《辦法》第四條:專戶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且在廣州地區設立的總行、省分行、省分行營業部或市分行;
2.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3.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年度及申請前兩個年度無虧損;
4.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申請年度及申請前兩個年度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申請年度前兩個年度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6.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認定廣州市本級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資格,並承辦廣州市本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業務或廣州市本級非稅收入代收業務;
7.開展維修資金業務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四)專戶銀行準入程式。
《辦法》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布專戶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專戶銀行準入數量、資金存放事宜、參與銀行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
參與銀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和前款公告資格要求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
評審委員會採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評分結果擇優選擇專戶銀行並對外公告。
(五)關於競爭性選擇銀行的綜合評分法包含的內容。
《辦法》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和維修資金管理要求,設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評分指標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
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
(六)關於維修資金的存儲利率。
《辦法》第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布的專戶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時,應當明確專戶銀行準入的維修資金存儲最低利率。
全市實行統一的維修資金存儲利率。維修資金存儲利率按照入選專戶銀行在申請準入時承諾的維修資金存儲利率的算術平均值計算,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與專戶銀行以協定方式約定。
(七)關於《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服務協定》的簽訂主體、協定期限、協定內容。
《辦法》第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與專戶銀行簽訂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服務協定”),服務協定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服務協定期限屆滿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重新公開選擇專戶銀行。
服務協定應當對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承諾、雙方權利義務、協定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並對下列事項作出特別約定:
1.維修資金存儲的活期協定利率、定期協定利率。
2.利率支付的方式、時間等。
3.對存儲在未入選專戶銀行的維修資金轉出的方式、時間等。
4.專戶銀行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維修資金的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算、對賬等工作。
5.專戶銀行提供維修資金使用項目涉及審價、鑑定、監理、檢測等第三方服務。
6.專戶銀行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考核;承擔考核相應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減少歸集資金總額、暫停歸集業務、取消專戶銀行資格、轉出全部存儲資金。
7.專戶銀行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挪用或者截留維修資金、丟失或者泄露維修資金重要財務數據、提供虛假自查報告。
(八)關於未入選專戶銀行維修資金的處理方式。
《辦法》第九條: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通過競爭性選擇方式確定專戶銀行名單後,未入選的原專戶銀行應當將存儲的維修資金全部轉出,轉出的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平均分配給其他專戶銀行。
以活期方式存儲在未入選的原專戶銀行的維修資金,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告專戶銀行名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轉出;以定期方式存儲在未入選的原專戶銀行的維修資金,在存儲到期當日轉出。
(九)關於專戶銀行的考核方式及考核內容。
《辦法》第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按照公平公正、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鈎的原則,對專戶銀行維修資金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方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對專戶銀行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考核以12個月計算一個考核年度,考核年度的起始時間自服務協定生效當月開始。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考核方式,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綜合考核總分的60%和40%。考核內容包括業務辦理、財務管理、系統建設、協助管理、客戶服務共5個方面。
對專戶銀行的綜合考核總分為100分,考核總分在60分以下(不含本數)為不合格。
(十)關於考核專戶管理銀行的實施主體。
《辦法》第十一條:日常考核應由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會同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按照考核方案對專戶銀行進行日常考核,並建立考核台賬。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將考核台賬定期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年度考核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協助。專戶銀行應於每個考核年度截止的次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自查報告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十一)關於專戶銀行對年度綜合考核有異議的救濟途徑。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專戶銀行對其年度綜合考核分數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書面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覆核,並出具覆核意見。
(十二)關於專戶銀行的禁止行為。
《辦法》第十二條:專戶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以按照服務協定的約定,暫停其辦理維修資金歸集業務: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違反國家、省、市有關維修資金管理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十三)關於對專戶銀行有禁止行為的處理措施。
《辦法》第十三條:專戶銀行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專戶銀行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專戶銀行應當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整改。
專戶銀行逾期未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以按照服務協定約定終止協定,取消其專戶銀行資格,全部轉出已存儲在該銀行的維修資金。
專戶銀行資格被取消的,該銀行5年內不得納入專戶銀行。
(十四)關於對專戶銀行的獎懲。
《辦法》第十四條:專戶銀行的上年度綜合考核總分排名最低,且考核總分低於90分的,減少該銀行下年度維修資金新增存款總額。考核總分低於90分但高於80分(含本數)的,減少數額為該銀行上年度新增存款總額的1/3;考核總分低於80分的,減少數額為該銀行上年度新增存款總額的1/2。
前款減少的存款總額分配給上年度綜合考核總分排名最高的專戶銀行。
(十五)《辦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