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規定

《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規定》廣州市建設委員會為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1996年2月15日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6-02-15
  • 文號:穗建開[1996]第47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規定
(穗建開(1996)第47號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根據《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房屋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交通、治安等設施及生活環境進行維護管理、修繕和整治。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接受業主、住戶委託,對住宅小區、住宅組團、高層住宅、綜合樓宇等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進行維護、修繕、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償服務、社區服務的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兼營企業)。
第三條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主管部門,對全市物業管理企業實行統一管理。其職責是:
1.負責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登記、發證;
2.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經營活動;
3.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業務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四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等級管理,按照物業管理企業具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等三個等級。
一級物業管理要有10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
二級物業管理要有6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
三級物業管理要有3名以上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
第五條 經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是指具有建築、市政、園林綠化、水電、財務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經國家、省、市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物業管理專業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
第六條 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辦理資格審查手續,並實行年檢制度。物業公司辦理資格審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擬設立物業管理企業的名稱、所在地、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2.市工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任命或聘用契約書、技術職稱證書、物業管理培訓證書;
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經審核符合資質條件的,由市建委發給《廣州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第五條規定補辦資質審查手續。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投標承接物業管理任務,也可以接受房地產開發公司、業主委員會或區建委(建設局)的委託進行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按如下等級規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
一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管理的物業規模為合計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二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管理的物業規模為合計建築面積5萬~10萬平方米;
三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管理的物業規模為合計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承接物業管理業務時,必須與委託單位簽訂委託管理契約,方可進行物業管理。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依照物業委託管理契約、市政府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技術規範等對物業實行統一管理,為業主及用戶提供優質服務,保持管理範圍內良好的生活、經營、生產條件和環境。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收取維護管理費、經營用於物業管理的物業的收入,提供有償的服務,進行物業的維護管理和社區的服務。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的收支帳目需委託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審查及向委託物業管理的單位、業主和用戶報告。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委託管理契約及市政府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技術規範實施管理的,除按委託契約的規定承擔經濟責任外,由市建委在年度資格審查時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市建委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水平及質量,實行定期考評制度。考評的標準、辦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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