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嚴格按照國家、省和市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自然災害達到本預案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的,執行本預案。
(四)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市減災委員會
市減災委員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決策部署,統籌指導協調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審議全市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禦災害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統籌指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制度體系建設,協調解決防災救災重大問題,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國際交流與合作;完成國家、省和市交辦的其他事項。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相關工作。
(二)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縣(市、區)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
4.組織指導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三)專家委員會
市減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全市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諮詢意見。
三、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及時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市、區)減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救災物資儲備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四、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一)災情信息報告
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2.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後,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3.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後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地震、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5.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要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6.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並及時組織上報。
7.對於乾旱災害,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8.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
(二)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市級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一)一級回響
1.啟動條件
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45萬人以上;縣級行政區域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縣農牧業人口30%以上。
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減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員會報請市政府同意,決定啟動一級回響,並向市委報告。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回響。
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匯總統計災情。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減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10時前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市財政局及時撥付中央和省級預撥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縣(市、區)申請和應急管理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做好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市應急管理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北京鐵路局衡水車務段等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共青團衡水市委、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受災地區秩序。市公安局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衡水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等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國網衡水供電公司指導監管範圍內的電力設施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組織開展全市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市減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二)二級回響
1.啟動條件
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30萬人以上、45萬人以下;縣級行政區域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縣農牧業人口20%以上30%以下。
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減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二級回響,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員會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減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10時前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市財政局及時撥付中央和省級預撥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縣(市、區)申請和應急管理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做好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市應急管理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北京鐵路局衡水車務段等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衡水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共青團衡水市委、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8)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9)災情穩定後,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員會。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三)三級回響
1.啟動條件
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縣級行政區域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縣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減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員會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員會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或其委託的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減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市財政局及時撥付中央和省級預撥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縣(市、區)申請和應急管理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做好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市應急管理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北京鐵路局衡水車務段等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衡水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共青團衡水市委、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地區根據需要規範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後,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市減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四)四級回響
1.啟動條件
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縣級區域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縣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回響,並向市減災委員會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減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市財政局及時撥付中央和省級預撥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縣(市、區)申請和應急管理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做好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市應急管理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北京鐵路局衡水車務段等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隊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市減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五)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受災縣(市、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縣(市、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六)回響聯動
對已啟動市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
受災縣(市、區)啟動三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應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向相關縣(市、區)通報,所涉及縣(市、區)要立即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七)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
六、災後救助
(一)過渡期生活救助
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範圍。
2.對啟動市級應急回響的災害,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要指導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台賬,並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3.根據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統籌做好全市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申請工作。上級資金下達後,市財政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民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監督檢查受災縣(市、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1.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2.恢復重建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並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基本住房問題。
3.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採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4.對啟動市級應急回響的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5.根據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統籌做好全市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申請工作。上級資金下達後,市財政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撥付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績效評價情況後,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7.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災後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地方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畫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三)冬春救助
1.各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民眾在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各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2.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組織各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民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和狀況評估,明確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
3.各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民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4.根據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統籌做好全市受災民眾冬春救助資金申請工作。上級資金下達後,市財政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撥付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5.各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的物資申請視情調撥市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資金保障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地方各級財政每年要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地方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於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
3.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市財政局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預撥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縣(市、區)申請和應急管理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做好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民眾急難愁盼問題。
(二)物資保障
1.市級人民政府、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最佳化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級行政區域啟動二級回響需求的救災物資,並留有安全冗餘。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健全全市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路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2.加強市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各縣(市、區)建設、管理應急通信網路,確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
(四)裝備和設施保障
1.市減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3.災情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安全有序。
(五)人力資源保障
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3.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六)社會動員保障
1.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積極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完善提升市級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系統平台,綜合研判評估自然災害風險,為及時有效防範化解自然災害風險提供有力支撐。
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套用與推廣。
3.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套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4.建立健全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
(八)宣傳和培訓
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築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
八、附則
(一)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二)責任與獎懲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預案管理
1.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應急管理局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並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2.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縣級預案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市應急管理局加強對各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各地動態完善預案。
4.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5.本預案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五)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修訂信息
一是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調整對自然災害救助應對的程式和措施,強化市級層面對各地救災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支持,進一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更好地滿足受災民眾救助的期待和需求。二是完善部門分工協作。結合機構設定和工作需要,對市級層面自然災害防範應對的部門職責分工做相應調整,進一步明確市直各部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責任,細化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制和具體措施,協同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三是強化預案協同銜接。適應自然災害防範應對新模式、新要求,構建“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運作模式,強化與洪澇、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災種專項應急預案的協同銜接,實現統一指揮、統籌開展自然災害救援和救助工作。
內容解讀
《預案》包括8個方面:第一是總則,明確《預案》編制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第二是組織指揮體系,明確《預案》的指揮機構及職責任務;第三是災害救助準備,明確《預案》需提前採取的災害應對措施;第四是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明確《預案》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的具體要求;第五是市級應急回響,明確《預案》分級回響的啟動條件、啟動程式和回響措施;第六是災後救助,明確《預案》災後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第七是保障措施,明確《預案》資金、物資、通信和信息、裝備和設施、人力資源、社會動員、科技、宣傳和培訓保障措施。第八是附則,明確《預案》的責任與獎懲、預案管理及參照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