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
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保障、監督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第三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農民主體地位、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改革創新、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實施鄉村建設行動,探索具有本省特色的鄉村振興之路,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四條 建立鄉村振興工作領導責任制,全面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決鄉村振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建立鄉村振興掛點幫扶制度、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實施鄉村振興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參與鄉村振興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鄉村振興工作的有關職責,共同做好鄉村振興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尊重農民意願,保障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個人參與和服務鄉村振興,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戰略及政策措施的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
第七條 對在鄉村振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推動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實現農業高質量高效益發展。
第九條 落實糧食安全省級黨政主要領導責任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保障糧食、生豬、蔬菜、油料、水產等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增加糧食生產投入,穩定糧食生產能力,加強糧食收購、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培育糧食全產業鏈,鞏固糧食主產區地位。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依法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確保耕地總量不減、質量提高。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健全管護機制,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產業規劃,最佳化農業生產結構和區域布局,因地制宜發展優質稻、蔬菜、果業、茶業、水產、畜禽、中藥材、油茶、花卉苗木、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等特色產業,推動富硒農業、林下經濟發展,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綠色食品產業鏈鏈長制,統籌推進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領域內的有關工作;支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認證、管理及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申報,鼓勵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加大農產品品牌整合、培育和推廣力度,支持壯大企業自主品牌,整合扶強區域公用品牌,扶持特色農產品開拓國內外市場;加強農業標準化生產,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標準體系、追溯體系,推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
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運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禁止非法種植轉基因農作物,禁止非法生產、經營和非法為種植者提供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禁止非法生產、加工、經營轉基因食用農產品。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產品產地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培育壯大農業龍頭企業和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延伸產業鏈,做強做優做大農產品加工業。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農產品加工產業園建設。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農產品加工項目,建設產業強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批發市場布局,加強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拓展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渠道,培育和壯大鄉村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農產品網路銷售。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龍頭企業、供銷合作社、郵政企業、農業服務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開展農資供應、土地託管、代耕代種、統防統治、烘乾收儲等農業生產性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建設農業科技創新平台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和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提高農業裝備製造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圍繞優勢特色產業開展適用技術研究,建設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動物防疫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體系建設,提升基層服務能力,培育多元服務主體,推動公益性推廣和經營性服務融合發展,完善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套用,鼓勵企業、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開展農技推廣服務,鼓勵農技人員進入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提供技術增值服務併合理取酬。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化建設,支持農業機械研發、生產和推廣套用,扶持全程機械化綜合農事服務中心發展,提升農機社會化服務水平,加快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農機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字農業農村建設,完善信息化基礎設施,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在農業農村領域的運用,建設智慧農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特色農業、休閒農業、鄉村旅遊、康養、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等鄉村產業,拓展農民增收空間,促進農民穩定增收,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產業化,發揮農業龍頭企業引領帶動作用,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鼓勵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等方式加入,建立完善利益聯結機制,保障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第三章 生態宜居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建設,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最佳化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林長制,加強水生態保護和修復,推進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加強濕地保護和水土保持,推進鄉村森林護綠提質,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改善鄉村生態環境。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補償力度。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
(二)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村轉移;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採用節肥、節水、節藥、節能等先進綠色生產技術、設備和模式,推進農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控、有機肥替代化肥、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廢棄農用薄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棄物回收處置。
農產品生產經營中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村莊布局,加強鄉鎮集鎮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開展美麗宜居示範村莊建設,綜合整治農村水系,治理農村污水,逐步推行垃圾分類和生活垃圾第三方治理,推廣無害化衛生廁所,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和公共照明設施建設,提升村容村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及村莊環境長效管護機制,督促基礎設施產權所有者落實管護責任,推進政府各部門、村級組織、運營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共建共管共享。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完善涵蓋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的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體系,落實抗震、防洪、防火、防雷電等安全措施,保障農村住房安全。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農村建築特色風貌塑造,推廣體現地域特點、民族風情、文化特色和鄉土風格的農房設計方案。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合理、結構安全、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依法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查處農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的行政執法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實農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農村建房審批監管制度,依法開展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審批管理和批後監管及服務,依法整治違法違規建房。
第四章 鄉風文明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農民思想政治教育和農村思想道德建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農民精神風貌和農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豐富農民精神文化和體育生活,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鼓勵開展農村志願服務活動,建設誠信鄉村。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基層自治組織引導村民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婚喪喜慶大操大辦、高價彩禮、厚葬薄養、散埋亂葬等陳規陋習,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賭博行為,倡導現代文明婚喪禮俗新風,推行綠色文明殯葬。
弘揚中華民族勤儉節約傳統美德,鼓勵文明用餐,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反對浪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等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保障正常運行;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位化和網路建設,提升服務效能,豐富鄉村文化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化惠民工程,開展農村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支持創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滿足鄉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紅色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等保護利用,挖掘優秀農耕文化的內涵,發揮其在凝聚人心、教化民眾、淳化民風等方面的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傳承鄉村表演藝術、民間文學、傳統工藝、中醫藥、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建設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推動優良鄉村傳統工藝傳承發展。
第五章 鄉村治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基層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保證村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創新多層次基層議事協商形式,引導農村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健全村務監督機制,推行和規範村務公開,激勵村民參與村務管理和鄉村建設。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民集體成員權利,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監督管理。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立健全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報酬與村集體經濟效益掛鈎的激勵機制,因地制宜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村集體收入。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鄉村道德激勵約束機制,引導農村民眾愛黨愛國、關心國防、向上向善、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培養農村法律明白人,增強農村基層幹部民眾的法治觀念和法治素養,深化法治鄉村示範建設,推進鄉村依法治理;建設覆蓋鄉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鄉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鄉村矛盾糾紛預防調處化解機制,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設防汛抗旱、防震減災、森林防火、防雷電、生態環境治理等防災減災工程。
第六章 城鄉融合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縣域綜合服務能力,把鄉鎮建成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統籌謀劃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推進農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供電、能源、廣播電視、通信網路、物流、垃圾污水處理、應急管理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鄉村發展需求,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公共教育、就業服務、醫療、文化、體育、養老、育幼、運輸服務等資源向農村傾斜,逐步建立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服務資源整合,完善村級便民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推動贛服通等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向農村延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統籌規劃、合理調整農村基礎教育學校布局,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達到省定辦學標準。加大公辦幼稚園建設力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扶持力度,提高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推動鄉村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發展。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完善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體系和應急救治管理辦法,提升農村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防控和診療救治能力。加強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推進農村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穩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標準,完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政策。
鼓勵縣域內組建緊密型醫療衛生共同體,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落實社會救助制度,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養育、殘疾人補貼標準。加強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關愛、保護和服務,落實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制度,實施促進鄉村居民就業創業、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的扶持政策,落實完善就業創業培訓、就業援助、資金獎補、金融支持、社會保險、勞動維權等相關政策,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支持政策,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以及市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測算分配轉移支付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持居住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保持財政投入力度穩定,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七章 人才支撐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農業農村人才隊伍的教育培訓和創業指導,開發和引進農村人力資源,推動智力、技術、管理等各類要素下鄉,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培育鄉土人才。
第四十六條 加強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和管理,選拔熟悉農業農村工作的幹部充實到各級領導班子,拓寬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來源渠道,落實關愛激勵政策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幹部改革創新、擔當實幹,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
建立健全從優秀村組織負責人、選調生、大學生村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從優秀村幹部中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機制,支持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能人、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中培養選拔村級組織班子成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縣鄉機關工作人員待遇標準,保障鄉鎮機關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年均工資收入高於縣直機關同職級人員水平。按照規定合理確定並落實村幹部工作報酬,保障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定向培養鄉村教師,對鄉村學校教師的編制核定、職稱評聘予以傾斜,保障教師培訓經費,加大教師培訓力度,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改革。保障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符合條件的鄉村學校教師納入當地政府住房保障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培養農村全科醫生,充實鄉鎮衛生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推行鄉村醫生鄉聘村用,保障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隊伍建設,培養專兼職相結合的鄉村文化工作隊伍,建立健全鄉村文化志願服務體系,培育鄉村文化本土人才,發展鄉村文藝團隊。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農村經營管理和農技推廣隊伍建設,加強培訓,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實施崗位激勵。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定涉農相關專業,對基層專業人員進行定向委託培養、知識更新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養高素質農民,扶持培養紮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農業農村實用人才,組織開展農民職稱評審。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人才流動機制,引導和激勵各類人才向農村流動,依託農業龍頭企業、重大農業項目建設人才創業平台,支持大學生、退役軍人、企業家等到農村幹事創業,支持國家工作人員、城市教師、醫生、科技人員、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到鄉村定期服務、退休返鄉參與鄉村建設。城市中國小教師、執業醫師晉升高級職稱前應當有一定年限的農村或者基層工作服務經歷。
允許各類返鄉下鄉人才在符合國家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優先保障和持續增長機制,強化主體責任,構建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統籌更多財力向鄉村振興傾斜,財政投入總量持續增加,保障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有關專項資金、發展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提高財政支農政策和資金使用的科學性、精準性和有效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鄉村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風險分擔機制、農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機制、考核評估機制。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鄉村振興支持力度,依法在業務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依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溫室大棚、養殖圈舍、大型農機具、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等依法抵押融資,加強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推廣運用,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引導融資擔保機構提高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占比。加強農業投融資平台建設,運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創新債券市場融資工具和產品,鼓勵證券、期貨、信託、租賃等金融資源服務鄉村振興。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逐步增加保費補貼品種和提高保險金額,擴大保險資金在鄉村振興中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發展商業性、互助性農業保險,支持開展特色農業保險、天氣指數保險、農業大災保險、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業保險發展。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節約集約用地,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採取措施提高農村土地資源資產使用效益,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振興的用地需求。
第五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優先安排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縣域內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將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輔助設施用地納入農用地管理,農業設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使用權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鄉村產業。在農民自願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將有償收回的閒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農民建房用地需求,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禁止違法買賣宅基地。在自願、有償的前提下,鼓勵農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實現形式,探索建立對增量宅基地集約有獎、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償制度。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可以由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按照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多元化保障機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依法徵收集體土地的,可以在符合規劃用地條件下預留被征地面積一定比例的土地,作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城鄉分配格局,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完成鄉村振興目標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列入年終述職內容。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鄉村振興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振興工作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撥付、使用鄉村振興相關財政資金,截留、挪用、侵占鄉村振興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或者補貼資金的;
(三)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以及相關數據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1年1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西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第一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實體性法規。
《條例》的出台意義重大,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重要思想和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舉措。
《條例》施行後,將進一步從法律上、制度上解決鄉村振興工作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的問題,把做好頂層設計與先行先試、探索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引領推動改革實踐,將為我省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條例(草案)》經兩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將其提交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是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省戰略,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舉措。
《條例》分為十章,依次為總則、產業發展、生態宜居、鄉風文明、鄉村治理、城鄉融合、人才支撐、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六十五條,主要對鄉村振興的工作機制、目標要求、城鄉融合舉措、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條例》因地制宜、立足省情、體現特色,充分考慮我省鄉村振興的階段性特徵和農業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將我省這些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可複製可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法律規範,強化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必將為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走出一條具有江西特色的鄉村振興之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