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茶油發展條例

江西省山茶油發展條例

《江西省山茶油發展條例》,是為了增加優質食用植物油供給,維護國家糧油安全,推進鄉村振興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江西省山茶油發展條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山茶油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8號
《江西省山茶油發展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條例全文

江西省山茶油發展條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增加優質食用植物油供給,維護國家糧油安全,推進鄉村振興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油茶培育種植、生產經營、產業發展和管理服務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山茶油是指以油茶及其相應近緣種的籽實或者仁為原料製取的油脂。
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油茶產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油茶產業布局,研究解決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產業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實施規劃。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以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農民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落實扶持政策,支持油茶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良種選育與推廣、種植基地建設、茶果(籽)初加工與儲存、山茶油加工與質量檢測、科技創新與機械設備研發、文化培育、宣傳推介、品牌建設、生態旅遊等,推動油茶產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油茶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支持引導和管理服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供銷合作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油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支持油茶行業協會組織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技術交流、信息共享等推動油茶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品牌建設、人才培養、權益維護和行業規範化建設,為油茶產業提供服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油茶行業協會開展油茶知識科普教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油茶產業基礎性研究投入,採取搭建技術合作平台,推進產學研用對接等方式,鼓勵、支持生產經營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油茶產業科技創新,促進產業鏈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油茶種質資源的保護,開展油茶種質資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油茶種質資源檔案;支持油茶種質創新、新品種創製。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油茶種質資源動態監測,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利用的油茶種質資源區域、名錄,加強油茶新品種審定和推廣。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油茶良種采穗圃確認工作,支持油茶專用采穗圃營建,規範油茶良種穗條採集。鼓勵培育容器大苗,提高油茶成活率,降低幼林管護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油茶種苗生產監管。油茶種苗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生產經營檔案,記載穗條和苗木的品種、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保證可追溯。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自然資源等部門科學規劃油茶種植區域,拓展油茶種植空間,擴大油茶種植面積。
支持利用規劃造林地、低效園地、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松材線蟲病疫區採伐跡地等非耕地國土資源種植或者改培油茶;支持結合退耕還林地林分結構調整、森林防火隔離帶建設等措施種植或者改培油茶;支持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空閒地種植油茶。
允許將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公益林調整為種植高標準油茶的商品林。
適宜油茶種植的林地優先種植油茶,已有的油茶林不得擅自砍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油茶新造、低產低效林改造支持力度。
對劃為天然林、公益林的油茶林可以採取帶狀更新、高接換冠、品種更新等方式實施低產林改造。
支持按照高標準油茶林集約經營技術要求實施林地清理、整地、墾復、施肥等造林和撫育經營措施。涉及林木採伐的,優先保障採伐指標,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油茶規模化種植應當按照種植技術規程實行標準化種植、精細化管理,推廣良種良法。新造集中連片較大面積的油茶林時,應當保留一定比例的原生植被。
油茶種植應當保護授粉昆蟲棲息地,禁止超範圍、超標準使用農藥(含除草劑)、肥料等投入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油茶林的動態監測,重點監測油茶麵積、產量、病蟲害、碳匯、產地土壤環境等內容,並建立健全監測檔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林農依法採取土地託管、土地流轉、油茶林代管等方式與專業組織、專業人員合作經營,培育油茶種植大戶、家庭林場,發展專業合作組織、生產性服務組織,促進適度規模經營。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油茶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油茶果成熟情況,合理確定當地油茶果採摘期,並向社會發布,指導林農科學採摘油茶果。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採摘技術培訓,規範油茶果採摘。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油茶果初加工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山茶油加工小作坊標準化生產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油茶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工藝提升。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油茶果(籽)和山茶油收儲機制,加強山茶油保鮮儲備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油茶產品大宗交易平台建設,建立健全油茶產業供應鏈。
第十七條 山茶油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山茶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從事生產活動。
生產直接食用的山茶油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登記並持證經營。
生產非直接食用的山茶油加工小作坊不得將生產的山茶油作為食用油進行銷售;鼓勵其通過提升改造或者與山茶油生產企業開展合作,生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直接食用的山茶油。
第十八條 倡導採用低溫壓榨制油工藝,保留山茶油原香味和營養成分。
山茶油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生產的山茶油產品標識上如實標註加工工藝,以浸出工藝生產的山茶油不得冒充壓榨工藝生產的山茶油。
第十九條 摻有其他品種油脂和添加物的食用植物油,不得以山茶油為產品名稱。採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用植物油調配製成的食用油脂,產品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註為食用植物調和油,並在標籤上註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第二十條 山茶油實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山茶油生產經營者建立山茶油產品追溯與查詢體系。
山茶油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山茶油生產企業還應當依法建立出廠檢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二十一條 山茶油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山茶油質量安全負責,發現其生產的山茶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告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並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並如實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油茶行業精深加工技術研發,開發加工食品、生活用品、工業原材料、醫藥保健等衍生品,提高油茶附加值。
第二十三條 支持油茶產業與生態旅遊、觀光體驗、歷史文化、健康養生、林下種養殖等產業融合發展,引導建設油茶生態園、特色村鎮等,發展油茶旅遊休閒項目,提升油茶產業綜合效益。
第二十四條 鼓勵通過兼併、重組和品牌整合等方式,培育發展油茶龍頭企業,支持油茶產業發展重點縣(市、區)建設油茶產業園區、產業集群。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高質量油茶種植基地建設,推進江西山茶油公用品牌建設,加強對江西山茶油品牌的推介、推廣;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江西山茶油產品銷售流通的支持;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江西山茶油宣傳納入農產品公益宣傳範圍;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江西山茶油公用品牌建設的指導,規範山茶油生產和市場銷售行為。
鼓勵、引導地方和企業參與公用品牌建設,擴大江西山茶油品牌市場影響力。
支持油茶行業協會和企業申報地理標誌、有機產品認證,加強油茶產品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善油茶種植、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全產業鏈標準體系。
鼓勵油茶行業協會和企業採用新技術,加強油茶產業數位化、信息化建設。
鼓勵、支持油茶行業協會和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以獎代補、先建後補、貼息補助、擔保獎補等措施支持油茶產業發展。
對適宜在本省推廣使用的油茶種植、採摘、加工、貯存、運輸機械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列入本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油茶新造、改造面積較大或者油茶綜合產值較高的縣(市、區)列為油茶產業發展重點縣(市、區),給予項目和資金扶持。油茶產業發展重點縣(市、區)可以統籌有關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持符合標準的油茶種植基地進行道路、澆灌、電力、病蟲害防治等設施建設。
對新造、改造的油茶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對推進新研發的技術、產品、標準、專利成果轉化套用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油茶產業發展提供信貸支持,對油茶林權質押貸款和山茶油生產經營者實行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油茶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油茶保險,支持生產經營者購買油茶保險。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油茶種植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執法協作,依法查處油茶育苗、種植、採摘、加工、流通等環節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在特殊季節採取人防技防等有效措施,加大執法力度。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聯防機制,加強對油茶果的保護。
第三十條 山茶油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件。
山茶油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盜竊、哄搶油茶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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