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2022年10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包含《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省府令11號
- 發布日期:1991-01-21
- 生效日期:1991-01-21
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2022年10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包含《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
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2022年10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包含《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發布單位】8100...
第十五條 渡口的設定、遷移與撤銷,主管部門在審批後,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維護渡口的治安秩序。機動車輛過渡時,應當服從指揮,嚴禁爭道搶行。第十六條 船隻寄泊較為集中的水域需要設定船舶寄泊站的,應當按照《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船舶寄泊站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水域治安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水域治安穩定是全省穩定大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水域範圍廣,涉水從業人員多,省政府於1996年頒布的《江蘇省水上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第一次修改如下:《關於修改〈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一、第十七條修改為:“對侵占、損害和破壞航道及其設施的行為,按照“誰造成礙航誰負責恢復通航”的原則,根據情節輕重由交通...
第二十七條沿江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1年3月22日起施行。修改的決定 十一、對《江蘇省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在長江防洪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的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
三、《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1.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確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築物及設施,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以及其他公共...
公安機關負責渡口治安管理,維護渡口渡運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擾亂渡運秩序、危害渡運安全的違法行為。第四十八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核定的航線或者在劃定的水域範圍內行駛。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園林水域)從事水上遊覽經營活動,其經營人應當將水上遊覽項目批准檔案、水上遊覽活動說明...
《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是1996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檔案內容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80號)《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已經1996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鄭斯林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
《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於2020年12月20日發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二條。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國省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第四十二條 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渡口管理的規定,服從渡口管理人員的調度和指揮。公路渡口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合理安排運力,提高渡運效率,嚴禁超載,確保渡運安全。第四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督促和組織公路的清障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交通運輸主管...
江蘇省公路管理辦法,是為了對公路加強維護,保持經常完好,確保全全暢通,以適應新時期總任務和戰備的需要,根據國務院以及交通部關於加強公路管理和養護工作的有關規定,特制訂的辦法,適用於江蘇省內公社以上單位管理的公路和專用公路。第一條 為了對公路加強維護,保持經常完好,確保全全暢通,以適應新時期總任務和戰備...
十、《江蘇省渡口管理辦法》(一)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渡口的設定、遷移與撤銷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刪除第七條第二款。(二)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建設項目審批,確保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和蓄滯洪區)及其配套工程管理範圍...
因調查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複製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的資料,可以調取車輛生產、銷售、維修保養、車載電子數據等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相關資料,不得用於與調查道路交通事故無關的活動。第六十六條 發生道路...
(二)負責全省轄區水上通航秩序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上交通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負責通航水域的劃定;負責通航安全評估,核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髮布航行通告和警告;負責全省船舶進出港簽證管理和渡口的安全監督管理。(三)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四)負責...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2.06.24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2.06.24 實施時間 2002.06....
(一)跨越航道的橋樑應當符合國家內河通航標準規定,跨越航道的電線(纜),應當符合江蘇省架空電力、電信線跨河淨高尺度要求。(二)駁岸、渡口、抽(排)水站(井)、水位觀察井,應當設定在通航水域以外,抽(排)水流的橫向流速不得大於每秒零點三米。(三)碼頭應當設定在航道順直段,不得影響原有通航條件,...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協調公路、水運設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全;組織公路橋樑水毀搶修,保障抗洪救災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協調搶險救災物資調運;協助蓄滯洪區人員撤退和物資運輸;負責行洪及調水河道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監管。省水利廳: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報及預警信息發布,組織開展水工程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決定對《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等18件規章作如下修改:一、《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1.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防...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協調公路、水運設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全;組織公路橋樑水毀搶修,保障抗洪救災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協調搶險救災物資調運;協助蓄滯洪區人員撤退和物資運輸;負責行洪及調水河道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監管。省水利廳: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報及預警信息發布,組織開展水工程調度...
《徐州市航道管理辦法》在1998.11.09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航道管理,保障航道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航道、航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於2004年修訂,由江蘇省南京市發布,於2004年7月1日生效。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 【發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
鑒於郵政法已經對郵政普遍服務專章作了規定,省政府於2012年出台了《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0號),《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從以下3個方面作了補充規定:一是用戶對郵件投遞的配合,規定新用戶應當到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用戶變更名稱和地址的,應當通知郵政企業(第十七條);...
1991年12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予以廢止。發布信息 第2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於2011年12月28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處分結果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處理。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常州市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長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證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市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重型貨物,包括煤炭、礦(砂)石、鋼鐵、水泥及水泥製品、有色重金屬、商品混凝土等貨物。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省政府令第27號)同時廢止。內容解析 《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分為總則、源頭管理、通行管理、監督管理...
《辦法》分總則、普遍服務、服務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55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號令 第 80 號 《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2月16日經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省 長 李學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
根據《江蘇省船舶檢驗管理辦法》,接受省局委託的其他船檢服務,參與各類海事事故的調查工作。全市的船檢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市局負責船長≤50米或主機總功率≤368千瓦常規船舶的圖紙審查;船長≤120米且主機總功率≤3700千瓦常規船舶的法定檢驗及簽發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受省局委託,負責船用產品的日常檢驗。(八)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