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路管理辦法

江蘇省公路管理辦法

江蘇省公路管理辦法,是為了對公路加強維護,保持經常完好,確保全全暢通,以適應新時期總任務和戰備的需要,根據國務院以及交通部關於加強公路管理和養護工作的有關規定,特制訂的辦法,適用於江蘇省內公社以上單位管理的公路和專用公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公路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79-10-04
  • 生效日期:1979-11-01
  • 發布單位:810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為了對公路加強維護,保持經常完好,確保全全暢通,以適應新時期總任務和戰備的需要,根據國務院以及交通部關於加強公路管理和養護工作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和公路的留地、橋樑、涵洞、樹木以及生產設備、生活用房等一切設施,都是國家公路財產,人人有保護的責任。對侵占、破壞公路財產的行為,人人有監督、制止、檢舉、告發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公路沿線的縣城集鎮、農村社隊、學校、廠礦都應積極配合公路管理部門進行愛路、護路和遵守交通規則的宣傳教育,積極支持、協同公路管理等部門調查處理損壞公路財產的案件。

第四條

為維護公路經常完好,確保全全:
(一)嚴禁占用公路及劃定的公路用地。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不準擺攤設店、堆積物料、打場曬糧、放牧牲畜、種植作物,不準任意設定路攔,阻礙行車。有關單位在公路附近伐木、採石和從事其他危險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不得損壞公路和堵塞交通。
(二)嚴禁履帶機動車輛和鐵輪車輛在鋪有黑色和水泥路面的公路上行駛。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通過的,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使用單位,要對路面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
(三)嚴禁超重車輛過橋。如因特殊情況,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準通行。
(四)嚴禁在大中型橋樑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內挖砂、開石、取土、修築堤壩、搞建築物。
(五)嚴禁動用、遷移、損壞公路上的各種標誌號誌。公路標誌,由公路管理部門統一辦理,不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任意設立。
(六)嚴禁任意修剪、損壞、砍伐公路上的樹木。間伐、更新路樹時,必須按規定履行批准手續。

第五條

進行抗洪排澇,興修農田灌溉水利設施時,不準損壞公路橋涵,不準影響交通,不準破壞渡口設備。確需挖掘,占用公路的,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在公路兩側修建房屋建築物,一級公路應距離公路邊溝十五米以遠;其他等級公路應距離公路邊溝十米以遠。
(二)凡在公路兩側架設廣播、通訊線,須距離路樹樹枝梢二米以遠,電力線須三米以遠;跨越公路的廣播、通訊線,最低線條應高於公路路面五點五米,電力線應高於路面六米;地下電纜和管道,應距公路邊溝三米以遠,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二米以下。
(三)占用或挖掘公路,使用單位要先建好便道、便橋,或按標準改建好公路及橋涵,在確保公路完整暢通後才能動工。施工期間,必須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夜間設定紅燈,完工後及時清場。

第六條

對積極宣傳、參加保護公路財產,在與損害、破壞公路行為的鬥爭中有顯著成績的個人或集體,可予表彰和物質獎勵;對損壞盜伐路樹、破壞公路的行為積極檢舉、告發的,可從所檢舉、告發的有關事件的損失賠償費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給予獎勵;對保護公路財產有突出功績的,除給以物質獎勵外,由省、地、市、縣授予護路模範、積極分子等光榮稱號。

第七條

凡違犯本辦法第四、第五條者,應本著初犯從寬,重犯從嚴的原則,採取批評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辦法,根據情節輕重,由公路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附屬設備,尚未造成損失的,應在公路管理部門提出後的三天內移出或停止利用,並負責恢復公路及其設備的原有狀況。
(二)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公路及其設備,已造成損壞的,或因車輛肇事而損壞公路及其設備的,應按照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的要求,限期修復或計價賠償。
(三)凡擅自占用或調用公路管理部門房產的,應限期歸還,或計價賠償。凡公路上的違章建築,應按照公路管理部門的規定限期拆除,並負責恢復公路的原有狀況,逾期不拆者,公路管理部門有權拆除、處置。
(四)凡違犯第四、第五條有關款項,造成公路及設備損壞,又沒有負責修復的,應賠償修復費用,情節嚴重者加倍賠償。對私自剪枝、損壞樹木,尚未造成樹木死亡的,經批評教育,保證不再重犯的,可免予賠償。造成樹木死亡的,除退回被砍伐或已損壞的樹木外,應按“損一栽三”的原則補栽;不補栽者應負責賠償損失。賠償標準,一至三年生樹木每棵十元;三年以上的,根據樹齡大小,材質好壞,以及當事人的悔改表現,以十元為基數,樹齡每多一年的每棵增賠五至十元。路旁灌木,無論樹齡大小,每棵賠款一元。凡情節嚴重、或抗拒按本辦法處理者,公路管理部門有權提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公社以上單位管理的公路和專用公路,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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