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改進公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

《江蘇省改進公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在1984.03.26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改進公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84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為了改進我省公路運輸管理,管好搞活運輸,以適應城鄉商品流通及人民旅行需要,特根據國家經委、交通部《關於改進公路運輸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公路運輸要堅持計畫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實行多家經營,發展多種經濟形式。要以國營運輸企業為骨幹,充分調動交通部門和非交通部門、國營和集體企業發展公路運輸的積極性。同時,扶持城鄉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輛、拖拉機從事運輸。
在運輸管理上堅持計畫經濟為主,具體體現為組織有計畫地運輸、按比例地發展運輸工具和對各種運輸經濟形式實行合理分工等三個方面,由各級政府主管交通運輸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監督實施。
二、在本省從事公路運輸的各種車輛,以是否對外收取運費為界限,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兩類:
1、營業性運輸。凡常年以經營運輸為目的而開辦的國營企業、集體單位和個體運輸經營者(包括聯戶,以下簡稱個體運輸戶),都要申請辦理工商登記,經縣以上運輸管理部門視運力供求情況簽注意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營業執照,方準開業。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體運輸戶,都要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令。運輸管理機關為了方便車輛營運活動,可以根據營業執照核定的內容,按車發給《運輸許可證》。許可證格式由省統一規定,由市交通局印製。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城鄉個體運輸戶,必須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經營客運者辦理旅客意外傷害險),積極辦理車輛保險。國營和集體運輸業以及託運單位或託運人,也應積極參加保險。
2、非營業性運輸,系指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學校、部隊等團體,以自備車輛為本單位生產、工作或職工生活服務的運輸活動,此類運輸,不收運費,也不對外承攬運輸業務。如運力有餘,而且社會需要,經過當地運輸管理機關統一組織或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範圍和時間內,短期從事營業性運輸。發給臨時《運輸許可證》或“營業性行車路單”,憑以查驗。
三、各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的經營範圍,要有適當分工,各負其責,相互配合,搞活流通渠道。(1)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面向社會,為各行各業服務,主要承擔重點物資、大宗物資和車站、港口集散物資的運輸。(2)非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主要承擔本系統的運輸任務。(3)農村社隊聯戶和個人經營的機動車輛、拖拉機,主要承擔當地農副產品和農村生產建設及生活物資的運輸。在運輸需要時,(2)(3)兩類車輛,經當地運輸管理機關統籌安排,也可以超越各自基本分工範圍從事營運。
農民個人或聯戶用購置的車輛、拖拉機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為農業生產及農民生活服務,運送向國家交售或到市場出售的農副產品,持鄉政府證明即可運送。
為了保證旅客安全,嚴禁使用拖拉機從事客運。非交通部門或個體運輸戶從事客運業務,其經營範圍和運行線路,須經縣、市以上交通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跨省線路,須經雙方省一級運輸管理機關商定後才能審批。
關於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管理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27號檔案規定,責成有關部門制訂實施辦法。
城市公共汽車與交通部門的客運經營範圍,暫維持一九八二年實行市管縣體制以前的分工,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超越各自的經營範圍。
四、各級運輸管理機關要加強計畫管理。凡關係國民經濟全局的大宗、重點物資(包括救災搶險、國防軍事)運輸、主要港站集散物資和大批長途運輸物資,均列為一類運輸物資,應預提運輸計畫,由省運輸管理機關統籌安排,以指令性任務下達。其餘物資列為二類運輸計畫,允許各運輸企業(包括非交通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在基本分工範圍內,自行受理,自行安排發運。對於二類運輸物資,貨主可以擇優託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濫用職權,劃地為牢,壟斷貨源。
對一類運輸計畫的管理要點是:
1、一類運輸計畫,於每月二十日以前,由託運單位報給當地運輸管理機關,逐級報省審定、平衡和安排下達,由各市運輸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
2、重點物資運輸的品名,由省運輸管理機關視社會需要確定,並以一定形式加以公布。各市、縣要求列為重點運輸安排的任務,應事先由市報省運輸管理機關審定,納入統籌安排。列為重點的物資運輸計畫,仍由省、市、縣三級運輸管理機關受理,經省安排確定後,下達到企業或市、縣。
3、大宗物資運輸,系指同一託運戶每月託運量滿三百噸的非重點運輸業務,其運輸計畫可由運輸企業受理或代報,由省調節安排。受理或代報運輸計畫的企業,享有優先承運的權利。
4、在現階段,要求各地保證疏通的主要港站為:南京、鎮江、常州、無錫、蘇州、張家港、南通、邳縣、徐州、連雲港等港站。凡在這些港站中轉的物資運輸任務,以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為主承擔,實行統一安排。保港保站所需運力數,以指令性計畫下達。此項運力使用方案,先由港站現場運輸管理機構(如港站指揮部,未設指揮部的由港務管理局、處或火車站)提出,省運輸管理機關審定後下達執行。有關物資單位應按規定時間,向中轉港站運輸管理機構提送運輸計畫。承擔疏港保站任務的車輛,如確實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者,可由港站所在市運輸管理機關會同物價主管機關提出運價加成意見,報省有關部門研究批准後實行。
五、為了做好運輸的統籌安排工作,省、市、縣三級月度運輸平衡例會,應堅持召開,必要時由有關運輸企業(包括主要的非交通部門運輸企業)、港站以及主要物資單位參加,落實國家的重點物資運輸任務,協調安排跨區運輸任務,並按照經濟合理、平等互利原則,組織運輸企業之間相互配載對流貨源,提高車輛實載率。
企業雙方相互配載貨源,可以互收代理費,也可以實行運費分成。互配貨源的組織工作以及對二類運輸計畫的餘缺調劑工作,均授權由省、市屬汽車運輸公司具體負責。
六、凡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車輛,都必須按照交通部門核定的里程和運價收取運費,使用由稅務機關監製的統一運費結算憑證,其它憑證都不能用來結算運雜費,否則銀行不予匯撥,財務不準報銷。運費結算憑證由各地運輸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髮放。凡持有營業執照的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都可向當地運輸管理機關購回(付成本費)自開,但需接受運輸管理、稅務、物價、工商行政等機關監督或審查;個體運輸戶領用新的運費結算憑證時,必須交回舊證,以舊換新。臨時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自備車和個體運輸戶,外省(市)在我省裝貨出去或留駐我省營運的車輛,一律由營運發生地的運輸管理機關開票。
七、凡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車輛以及非營業性運輸車輛出省,都要使用統一行車路單。路單格式由省交通廳制訂,市、縣運輸管理機關就地發放。運輸企業(包括非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的統一路單,經當地運輸管理機關批准,可由企業成批領取,自行簽發。個體運輸戶在縣內運輸只憑《運輸許可證》查驗通行,出縣出省,由鄉交通管理所或縣運輸管理機關指定的其它單位簽出統一路單。非運輸企業的自備車臨時從事營業性運輸或非營業性運輸出省,其統一行車路單由發運地運輸管理機關簽發。車輛駕駛員必須按路單規定的事項行駛。到達終點時,應持路單向該地運輸管理機關報到,並接受簽證和管理。外省車輛常駐我省各市、縣運輸(包括非營業性運輸)滿一個月者,須先經市運輸管理機關批准接納,其行車路單的領用,應按我省規定辦理。
各市、縣運輸管理機關要本著既利於管理又方便行車的精神,設立外來車輛報到點,在執行簽證管理的同時,為回空車輛提供貨源和商品流通信息,以充分利用運力,節約能源。但來車路單上註明已有回程任務者,應尊重來車路單規定,不要任意更動。
八、凡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應依法納稅,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路費(從事搬運裝卸者繳納搬運裝卸事業基金)和運輸管理費。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徵收其它費用。
1、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應繳的稅金以及由交通運輸部門代扣代交的稅金,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及時解交。為保證正常稅收,各託運單位不得將運費併入商品價格統算。
2、養路費、搬運裝卸事業基金和運輸管理費的繳納方法,要與運費結算憑證的管理辦法一致。凡經批准自行開票的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概由該企業和個體運輸戶按期向當地交通局繳納;凡規定應由運輸管理機關開票的自備車、外省(市)來車和個體運輸戶,其稅費一律由該機關於開票時扣收。為防止稅費重收或漏收,除上述指定開票單位外,其它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承辦運費結算開票的事務。
3、養路費、搬運裝卸事業基金的徵收範圍和標準,按原有規定執行。運輸管理費的費率,汽車為營運額百分之一。拖拉機、非機動車運輸和搬運裝卸業務,仍按民間運輸管理費標準計收。車輛在外省運輸時所付運輸管理費,在不超過我省標準的前提下,可以檢據抵繳。運輸管理費的收支管理辦法,由省交通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擬訂。
九、各運輸企業和運輸專業戶都應按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公路運輸統計報表。交通部門所屬公路運輸統計報表按原制度執行。非交通部門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的運輸統計報表,以交通部門公路運輸統計表式為基礎加以簡化,具體格式由省交通廳制定,各級運輸管理機關要有專人負責匯總報市、省。
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物價等部門,加強運輸市場的管理。對哄抬運價,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非法經營,偷稅漏稅,少繳或不繳交通規費等違法亂紀行為,要分別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處理,嚴重者要吊銷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和營業執照,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處理運輸違章,應以教育為主,並視違章情節分別處理:
1、運輸企業對於指令性運輸任務拒不執行,從而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外,由市以上運輸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凡被通報批評的單位,本年度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並可停發一至三個月企業獎金。
2、核准經營運輸的企業或個體運輸戶,其車輛不按規定辦理統一行車路單或運輸許可證等運輸證件,視作無證經營,就地責令停止運輸活動,補辦單、證;不按路單規定內容營運,到達終點時不辦理簽證,責令糾正;屢犯者得處以三十元以內的罰款。非營業運輸車私自攬貨,可沒收其所收運費的一部分(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3、營業性運輸車輛未經運輸管理機關統籌安排,擅自超越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基本分工範圍營運,可給予記證(記運輸許可證)或其它方式警告,再犯者處以最高不超過所收運費百分之二十五的罰款。
4、對於哄抬運價者,初犯責令退出浮收部分,交還託運人;重犯除退還浮收運費之外,再按浮收金額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處以罰款。
5、對於利用運輸工具從事投機倒把、走私、盜竊、私運禁運物品,或偷稅漏稅,聚眾鬧事,圍攻毆打管理人員等等,從而構成刑事犯罪行為者,送工商行政管理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各地運輸管理機關處理違章事件後,應給受處理者以證明,也可在行車路單上或在《運輸許可證》上記錄,對受罰款處理者,必須發給正式收據,不得以其它收據代用。在已作處理的範圍之內,其他運輸管理機關不得重複處罰。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外,其它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繳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和車輛牌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其它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繳營業執照。罰款和沒收運費的收入,均上繳國家財政。
十一、為了正確執行公路運輸有關政策,管好搞活運輸,省、市、縣各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該調整、充實、加強。同時要加強運輸監督檢查。在主要公路上,以現有省設的交通檢查站為基礎加以調整充實,使之成為車輛監理、運輸管理、路政管理和養路費徵收工作相結合的聯合檢查站,實行聯合檢查,以簡化手續,方便運輸,業務上由省指導。各主要物資起運點上的檢查,應對運輸政策法令實行全面監督,以利用車輛停留裝卸時間進行或進入有車單位檢查為主要方式,必要時,也可聯合公安或工商部門在城區邊緣設卡查車,但只限於檢查本市(縣)所屬車輛。除本條規定的檢查人員外,未經省批准,任何單位不準在公路上設卡,攔車檢查。
運輸市場管理人員,均著統一服裝。服裝、胸章、檢查證、指揮旗,由省交通廳制發,經費在收取的運輸管理費中開支。凡經考試合格,領有檢查證件的路查或起迄點上的運輸檢查人員,有權在其分工職責範圍內按章扣留運輸證件和車輛駕駛、行駛證,並簽發運輸違章《待理證》。
十二、公路運輸實行聯合經營,有利於合理配載,減少空駛。要鼓勵交通部門運輸企業之間,交通部門與非交通部門運輸企業之間,國營、集體和個體運輸戶之間,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採取各種形式,實行聯合經營,發展農村運輸合作社。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給予積極支持。
各地要積極組建聯運服務公司,既為貨主代辦運輸業務,又為運輸企業組織貨源,利用回空配載,並積極開展各種運輸方式的聯運,理順商品流通渠道,方便貨主,節省費用。各聯運服務公司之間要加強協作,互相代理業務。聯運服務公司經辦業務,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十三、各地對封存的車輛要進行清理,對技術狀況不好、耗油量高的老舊車輛,按照有關規定,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簽定後予以報廢,不得繼續使用,嚴禁轉賣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對可以繼續使用的車輛,各單位可根據運輸需要和油料供應情況決定啟封。非封存車輛中符合上述報廢條件的,也照此精神處理。
十四、本實施辦法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實施,各市、縣不另搞實施細則。過去我省有關公路運輸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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