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是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公路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押車輛,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的,可以責令其繳納;強行通過的,責令其補繳通行費,並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繳票款;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站正常收費、管理秩序,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過渡車輛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調度和指揮且影響渡區秩序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公路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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