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2月26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2月26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規定。2023年12月26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按照編寫規則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起草地方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第二十條 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任務來源、編寫依據、起草過程,與相關國內外技術檔案的一致性程度,與相關標準的兼容協同情況,對所規定主要技術要求、試驗條件、試驗方法的有關說明...
為建設高水平、高質量江蘇基礎教育,加強新形勢下學校的常規管理,切實提高我省中國小的管理水平,我廳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和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研究制訂了《江蘇省中國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意見,請你們結合本地實際,切實予以貫徹...
第四條 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江蘇在高質量發展上走在前列。第五條 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得同上位法相牴觸。第六條 立法應當堅持和...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規範》(DB32/T 4180-2021)是2022年1月3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地方標準,歸口於江蘇省司法廳。地方標準《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規範》(DB32/T 4180-2021)規定了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的審核範圍、審核機構、審核內容、審核程式、審核意見、檔案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於...
《辦法》共27條,規定了管理職責、質量監督內容、質量監督程式及標準、行業管理、法律責任等,重點明確了適用範圍、省市分工和管理要求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明確了適用範圍。江蘇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以及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審批或者核准並...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 4041-2021)是2021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標準,歸口於中國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 4041-2021)規定了中國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與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於江蘇省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1、申報階段:2014年9月15日前,申報者準備申報材料,經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市質監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推薦後報至省質監局,推薦單位需在《江蘇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上籤字蓋章。2、評審公布階段:9月15日至11月底,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提交建議立項項目名單;省質監局徵求相關部門...
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稅務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籌集教育資金,規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加快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588號)以及國家關於調整江蘇省...
《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省級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補貼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檔案發布 蘇財規〔2022〕2號 各設區市、縣(市)...
(四)國小、國中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學思想品德考核方案》和《江蘇省關於實施〈國小德育綱要(試行草案)〉的實施意見》評定。(五)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要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六)國小畢業考試,在城市(含縣城)由學校命題、制卷、組織考試;在農村,由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等規定,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許可權、程式和要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一)違反《江蘇省...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油質量等級、品質檢測等必需的場所、儀器設備;(五)具有糧油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六)經營管理狀況和信譽良好,近3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七)省糧食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糧食部門應當擇優選擇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並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承儲契約應當載明儲存地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河道的劃界工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河道管理範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河道管理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河道管理單位使用,並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其中,已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單位或者...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江蘇省勞動契約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規定未辦理社會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庫點)進行合理布局。第十三條 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原糧品種主要為小麥和稻穀。小麥、稻穀及其成品糧儲備合計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質量標準和...
制定適用規則及相關裁量基準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必要舉措。二是制定《適用規則》是提升我省地方金融監管執法水平的需要。近年來,地方金融領域法律法規逐步完善。2021年5月1日,《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施行;同年7月1日,《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施行。目前,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權責清單中涉及的行政...
第三十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基礎設施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開放基礎設施,或者從事傳播淫穢色情、邪教迷信,以及違背社會公德、影響國家文化安全的活動的,由縣(市、區)文化...
(四)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明確的其他約束方式。第三十八條 守信激勵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發布、移除和修復等,按照國家和《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信用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相關地方鐵路管理部門舉報,地方鐵路管理...
《江蘇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本省交易場所行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2022年12月29日,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
第四條 立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解決實際問題,體現地方特色;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江蘇省縣以下地區戶籍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9月8日發布施行。2022年1月,江蘇省政府決定對《江蘇省縣以下地區戶籍管理規定》予以廢止,並於3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江蘇省縣以下地區戶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城鎮農村...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有資產管理局 關於江蘇省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1996〕90號1996年4月17日)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省政府同意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的《江蘇省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地方儲備糧貸款利息及有關費用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等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標準、技術規範以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必須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一)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落實教育、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領域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政策,重點保障以人員或家庭作為直接補助對象的民生補貼類項目,以及有明確保障範圍和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二)財政供養人員經費。包括國家統一出台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規範的地方津貼補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資性附加支出...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本市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三)除只能由法律規定的...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減輕漁民負擔。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漁民應當承擔的稅費和省物價部門核定的證照工本費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一律不得向漁民收費、攤派、集資。經批准的收費項目、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應當在收費現場向漁民公布。收費時應當出示《江蘇省收費許可證》和《江蘇省收費員證》,...
(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採光、通風;(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八)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九)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十一)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十二)法律、法規和...
第六章 地方性法規的報批、公布和解釋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
《智慧養老建設規範》(DB32/T 3530-2019)是2019年3月30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地方標準,歸口於江蘇省民政廳。地方標準《智慧養老建設規範》(DB32/T 3530-2019)規定了智慧養老建設的概念模型、系統架構、技術要求等內容。該標準適用於民政部門、養老服務機構智慧養老建設的整體規劃、建設管理及效果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