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江蘇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市監規〔2023〕12號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省計量院、各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
《江蘇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加強江蘇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保障國際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推動計量技術創新發展,構建現代先進測量體系,發揮計量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性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計量技術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參照《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的立項、制定(含修訂,下同)、審定、批准發布、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計量技術規範(以下簡稱地方技術規範),是由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組織制定並批准發布,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計量技術規範,包括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地方計量校準規範以及其他地方計量技術規範。
其他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包括:
(一)規範計量活動的規則、細則、指南、通用要求;
(二)測量方法、測量程式;
(三)標準參考數據的技術要求;
(四)算法溯源技術方法;
(五)計量比對方法;
(六)其他需要規範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 制定地方技術規範應當圍繞我省“1650”產業體系和“51010”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及重點產業鏈需求,應當有利於構建現代先進測量體系、提升量值傳遞溯源能力、支撐計量管理、促進科技進步、便利經貿往來、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制定地方技術規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適用範圍必須明確,在其界定的範圍內力求完整;各項要求科學合理,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及實施的經濟性,全過程應當公開、透明,廣泛徵求各方意見,不得與國家、行業、其他省(市、區)計量技術規範重複或衝突。
第六條 省局統一管理地方技術規範,負責地方技術規範的立項、組織制定、編號、批准發布和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
省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各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受省局委託,負責開展地方技術規範立項評估、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定、效果評估、複審、宣貫培訓等工作,承擔歸口地方技術規範的解釋工作。
第七條 地方技術規範及外文受到著作權保護,省局享有地方技術規範著作權。
第八條 鼓勵將具有一定先進性、引領性,實施效果好,可以在全國範圍推廣使用的地方技術規範,按程式申報制定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長三角技術規範。
第二章 立 項
第九條 省局依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計量管理需要,圍繞地方技術規範支撐科技自立自強和產業發展需求,提出地方技術規範項目申報指南,向社會公開徵集地方技術規範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說明制定地方技術規範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範圍和與現行國家、行業、其他省(市、區)計量技術規範的兼容性等。
第十條 省局組織相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對立項建議進行評估。確實有制定必要的,由相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向省局提出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申報書和地方技術規範草案。項目申報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制定地方技術規範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國內外技術規範水平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與國內外相關技術檔案的一致性程度;
(四)關鍵技術要求(或者主要內容);
(五)實施地方技術規範的條件、進度安排,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六)相關技術規範查重、查新情況等。
第十一條 對立項建議存在重大分歧的,省局應當組織相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對爭議內容進行協調,形成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省局對擬立項的地方技術規範,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省局予以立項。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制定地方技術規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
(二)現有國家、行業、其他省(市、區)計量技術規範或標準能夠解決相關問題;
(三)已列入國家、行業計量技術規範制定計畫的;
(四)技術方案不成熟或存在較大爭議;
(五)通用性不強,具有排他性,妨害市場競爭;
(六)其他不符合立項條件的。
第十四條 在執行地方技術規範計畫過程中,有下列情形時,可以對計畫項目進行調整:
(一)市場監管工作或產業發展急需的,可以增補;
(二)不再適宜制定地方技術規範的項目,應予撤銷;
(三)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畫項目進行調整。
調整計畫符合立項條件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調整地方技術規範計畫項目應當由相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提出,省局批准後實施;未獲批准的,相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原計畫實施。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六條 省局批准下達的地方技術規範制定項目計畫,應當由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單位實施。
起草單位應當及時成立地方技術規範起草組,負責地方技術規範起草的調研、試驗驗證、編制和徵求意見等工作。起草組應當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由熟悉本專業計量業務,有較好文字表達能力的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同一獨立法人單位的起草人一般不超過3名,起草人員總數一般不超過7名。
第十七條 制定地方技術規範從計畫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不能按照項目計畫規定周期報送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省局申請延期。制定地方技術規範的延長周期原則上不超過十二個月。
無法繼續執行項目計畫的,由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省局批准後,項目終止。
第十八條 地方技術規範制定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研論證,廣泛研究國內外技術規範和標準,對技術方案進行周密的實驗驗證;
(二)與各相關方進行充分溝通,均衡各方需求,充分考慮技術方案和技術指標實施的可行性;
(三)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F1002)或《國家計量校準規範編寫規則》(JJF1071);
(四)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實際貢獻進行署名排序,非實際參加編制人員和單位不得署名、掛名。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按照編寫規則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起草地方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任務來源、編寫依據、起草過程,與相關國內外技術檔案的一致性程度,與相關標準的兼容協同情況,對所規定主要技術要求、試驗條件、試驗方法的有關說明,對重要條款的解釋,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等,還應說明實施地方技術規範的風險評估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貫徹實施地方技術規範的要求、措施、過渡期和實施日期等建議,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在修訂時,還應列出和原地方技術規範的主要差異情況並進行說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檔案:
(一)試驗報告。針對地方技術規範中規定的計量性能和通用技術要求,應當用規定的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對其適用範圍內的對象進行檢測,用試驗數據驗證其是否科學合理和可行,試驗數據應完整、準確;
(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應當用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所規定的技術要求、試驗條件、試驗方法是否科學合理,並給出不確定度評定示例;
(三)採用相關國際技術檔案的原文及中文譯本。
第二十一條 地方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和編寫說明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同時向涉及的有關政府部門、科研院所、計量技術機構、行業協會、有關製造企業、使用單位等相關方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範圍應當覆蓋全省各相關地區,並具有較強代表性,徵求意見單位一般不少於20家。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徵集的意見進行處理,形成徵求意見匯總表。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技術規範報審稿與編制說明、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徵求意見匯總表等相關附屬檔案,報送歸口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對收到的報審稿和有關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查,經主任委員同意後,提交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審定。
第四章 審 定
第二十四條 審定以會議審定為主,函件審定為輔。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應當進行會議審定。
第二十五條 地方技術規範審定專家組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在相應領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主要來自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用)技術委員會、計量技術機構、高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生產和使用單位,人數不少於7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外專家不少於二分之一),並明確一人擔任組長。
第二十六條 在審定前1個月,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當地方技術規範報審稿及有關材料提交審定專家。審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與相關國家、行業技術性檔案的兼容性;
(二)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地方技術規範的規範性、嚴謹性以及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的可靠性;
(四)符合公平競爭的規定;
(五)意見採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會議審定原則上應當取得一致同意。如需要投票表決,應當獲得到會專家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方為通過,並由組長在審定意見書上籤字確認。被審定地方技術規範起草人應當參加審定會議,通訊單位委員可列席審定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特邀代表列席審定會議。
起草人員、通訊單位委員、特邀代表不參加表決,但應將其意見記錄在案。
函件審定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贊成方為通過。
會議審定和函件審定應形成審定意見書,並經審定專家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審定意見書應當包括審定時間、地點、審定專家組人員名單、審定意見和結論等。
第二十八條 起草單位按照審定意見修改後,形成報批稿和相關報批材料,於30日內經相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核同意後,報省局。
報批材料包含:
(一)地方技術規範報批公文;
(二)地方技術規範報批稿;
(三)地方技術規範報批表;
(四)編制說明;
(五)徵求意見匯總表;
(六)審定意見書;
(七)試驗報告(如需要);
(八)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如需要);
(九)國際相關技術檔案的原文及中譯本(如需要);
(十)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省局對地方技術規範報批材料的編寫質量、規範性、適用性、兼容性、技術性等進行審核,未通過審核的,省局退回相應專業(用)技術委員會。
第五章 批准發布
第三十條 審核通過的,省局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在總局指定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局批准、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經複審異議成立的,省局退回相應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由其指導起草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後重新申請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地方技術規範的編號由其代號(JJG(蘇)或JJF(蘇))、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代號“JJG(蘇)”用於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代號“JJF(蘇)”用於地方計量校準規範和其他類型地方計量技術規範。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地方計量校準規範和其他類型地方計量技術規範按發布順序統一編號,編號不重複使用。
第三十二條 制定地方技術規範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相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歸檔。
第三十三條 地方技術規範經批准發布後,由省局委託出版機構出版。
省局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地方技術規範文本,供公眾查閱。
需要翻譯成外文的地方技術規範,其譯文由相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組織翻譯和審定,如需出版,應當經省局批准,由出版機構出版。
第三十四條 省局每年10月組織專家對當年發布的地方技術規範進行評審,對於編寫質量高、創新突破性強、完成時效性好、適用性優的地方技術規範,給與起草單位適當補助。
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規範起草、試驗驗證、調研論證、徵求意見、技術評審等相關工作。
第六章 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地方技術規範發布後,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地方技術規範的宣貫、推廣、培訓、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各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關地方技術規範實施信息,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對已發布的地方技術規範進行有效性跟蹤。鼓勵社會公眾通過相關入口網站反饋地方技術規範在實施中產生的問題和意見建議。
第三十七條 省局定期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地方技術規範實施效果評估。地方技術規範實施效果評估主要包括地方技術規範的適用性、協調性、技術水平、結構內容、套用狀況、實施成效和問題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省局委託相關單位開展對已發布地方技術規範的複審工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根據複審情況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結論,報省局。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各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當密切關注可能影響地方技術規範合法合規性和科學性的國際、國內重大變化情況,或者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地方技術規範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等情況,經研判後及時向省局提出複審或以修改單形式進行完善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複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方技術規範應予以修訂、完善或廢止:
(一)相關國家和行業計量技術規範、標準或者本省地方標準已制定,可以替換現有地方技術規範的;
(二)與當前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或引用檔案發生重大變更的;
(三)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導致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的;
(四)實施過程中產生較大爭議或發揮作用不明顯,使用率較低的;
(五)實施過程中出現其他情形,導致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的。
第四十條 複審工作完成後,受委託單位應當編寫複審報告。省局根據複審報告確定地方技術規範複審結果,按如下方式處理:
(一)對仍然適用的,確認繼續有效;
(二)對部分條款需要調整的,以修改單形式進行完善;
(三)對需要修訂的,作為修訂項目列入修訂計畫,修訂後順序號不變,將年代號修改為修訂完成後批准發布的年代號;
(四)對不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進行廢止。擬廢止的地方技術規範由省局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省局批准廢止。
第四十一條 省局應當定期公告現行有效地方技術規範及完善的修改單。
地方技術規範修改單與技術規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准,不得隨意改動地方技術規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地方技術規範屬於計量創新科技成果,鼓勵向地方科技部門申報科技獎項。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