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試行)

《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保證全省計量單位統一、量值準確可靠,發揮計量在促進雲南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2年7月20日印發。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有效期限:3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計量院,各省級授權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管理,保證全省計量單位統一、量值準確可靠,發揮計量在促進雲南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計量技術規範”)的制(修)定、批准、發布、複審和廢止。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計量技術規範為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範。
列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醫療衛生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可制定雲南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檢定規程”)。
未列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範的,可制定雲南省地方計量校準規範(以下簡稱“校準規範”)。
第四條 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計量技術規範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編制計畫、預算保障、協調分工、組織制修訂﹑審批﹑編號﹑發布。
計量技術規範起草單位負責對已發布的計量技術規範進行有效性跟蹤,開展宣貫培訓;根據省市場監管局委託承擔計量技術規範的解釋等相關工作。
計量專業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與計量技術規範評審等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計量技術規範制定應滿足雲南省經濟社會發展或者計量管理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學性、前瞻性、經濟性和公開性原則。
鼓勵各類計量技術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積極承擔和參與計量技術規範的研究、制訂、諮詢等工作。
第二章 立項申報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云南省經濟社會發展與計量管理需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徵集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項目建議。
第七條 項目申請單位須每年8月底前填報《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項目申報書》(附屬檔案1),提出立項申請。
第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全省項目申報情況,於當年12月底前公告立項計畫,並將計畫項目下達各相關單位。每個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逾期未完成的,省市場監管局將終止該項目,追回項目經費,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申報的任何項目。
第九條 對財政資金支持的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項目,由省市場監管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和程式,確定起草單位和支持經費。
第十條 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計畫發布後,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調整:
(一)根據云南經濟社會發展和計量監督管理實際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補;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原因,確屬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銷;
(三)確屬特殊情況的,可以對計畫項目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調整計畫項目應當由負責起草的單位填寫《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計畫項目調整申請表》(附屬檔案2),報省市場監管局審批。經批准調整的,應及時通知起草單位進行調整,未獲批准的,起草單位應按原計畫組織實施。
第三章 起草制定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對計畫項目起草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F 1002)或者《國家計量校準規範編寫規則》(JJF 1071)有效版本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編制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和“編寫說明”等相關附屬檔案。附屬檔案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編寫說明。闡明任務來源、編制工作簡況、編寫依據與國際建議(檔案)或者國際(內)標準等技術檔案的兼容情況,對重要技術條款制定的依據和有關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其它應當說明的事項。計量檢定規程還應說明風險評估情況及對雲南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貫徹實施規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議。修訂的計量技術規範還應明確列出和原計量技術規範的主要差異情況。
(二)試驗報告。對起草的計量技術規範中所明確的計量性能、技術條件,應當用規定的檢定/校準條件和方法對其適用範圍的對象進行檢測,用試驗數據證明其可行性。
(三)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運用誤差理論和不確定度評估方法分析所明確的計量性能要求、技術條件、檢定/校準條件(標準器及有關設備儀器,環境條件等)、方法是否科學合理。同時列出測量不確定度的誤差來源、測量模型、類別、合成方法及置信機率,並提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報告等。
(四)採用國際建議(檔案)或者國際(內)標準的原文和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將計量技術規範廣泛徵求各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徵求意見的範圍應當覆蓋全省16個州(市)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及各計量技術機構、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收到回覆意見後應進行綜合分析,列出意見內容和處置結果,對未採納的意見,需說明不採納的理由,並形成《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徵求意見匯總表》(附屬檔案3)。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根據徵求意見匯總情況,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報省市場監管局審定。
第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或者委託相關單位對計量技術規範送審稿的審定。審定一般以會議形式進行,對工作原理和檢定/校準方法較為簡單的計量技術規範也可進行函審。
第十八條 會議審定專家組人數一般不少於5人單數,由計量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計量器具生產企業、使用單位等相關專家組成。
第十九條 會議審定原則上應取得一致意見。如需投票表決,應當獲得到會專家人數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並由審定會議組長在《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審定意見書》(附屬檔案4)上籤字確認。
以函審形式審定的,應當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專家同意方可通過,並提交《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報審稿函審意見單》(附屬檔案5)、《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報審稿函審結論表》(附屬檔案6)。
經會議或者函審審定需修改完善的,起草單位應根據審定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報批稿,並由審定會議組長或者函審主審人在報批稿上籤字確認。
第二十條 經審定通過或者已修改完善的,填報《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報批表》(附屬檔案7),報送省市場監管局審批。審定未通過的,起草單位修改完善後,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計量技術規範報批公文1份(附屬檔案8);
(二)計量技術規範報批稿1份;
(三)《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報批表》、編寫說明、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徵求意見匯總表、審定意見書或者函審單、函審結論表、國際建議(檔案)或者國際(內)標準的原文和中文譯本及其他有關材料各1份。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條 根據計量技術規範審定和審查工作需要,可臨時成立審核工作專家組,專家組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人員從各計量技術機構抽調3-5人組成。
第四章 審批和發布
第二十三條 計量技術規範報批稿應在省市場監管局政務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天。
第二十四條 公示無異議的,經省市場監管局審批後賦予編號,發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起草單位對已發布的計量技術規範有效性實施跟蹤,對需要修改補充的,應填寫《雲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範修改申報表》(附屬檔案9、10)各1份,經相關專家審核同意後,以檔案形式報省市場監管局批准和發布。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已發布實施的計量技術規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 已發布實施的計量技術規範運用效果明顯的,省市場監管局應將其納入提升培育計畫並爭取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立項。計量技術規範屬於科技成果,鼓勵符合《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規定的計量技術規範項目申報雲南省科學技術獎。
第五章 復 審
第二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及法制計量監督管理的需要,定期組織對已發布實施的計量技術規範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複審內容包括:合法合規性、科學性、適用性、協調性以及套用情況。
複審可採取會議審查或者函審的形式進行,一般應有原起草單位人員參加。複審工作結束後應形成複審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處理意見、複審結論等。
第二十九條計量技術規範複審,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對不需要修訂的,確認繼續有效。繼續有效的順序號和年號不變,在其封面上,註明確認有效的年份。
(二)對需修訂的,列入年度制修訂項目計畫,情況緊急的,可立即組織修訂。修訂原則上由原起草單位負責,修訂後的計量技術規範順序號不變,年份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對已不再適用的,經批准後以公告形式廢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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