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立項、制定(含修訂,下同)、批准發布、組織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是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並批准發布,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計量技術規範,包括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國家計量校準規範以及其他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其他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包括:
(一)各領域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
(二)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與表示要求;
(三)規範計量活動的規則、細則、指南、通用要求;
(四)測量方法、測量程式;
(五)標準參考數據的技術要求;
(六)算法溯源技術方法;
(七)計量比對方法;
(八)其他需要規範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應當有利於提升量值傳遞溯源能力、服務和支撐計量管理、促進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發展、便利經貿往來、實施國家戰略。
第五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適用範圍必須明確,在其界定的範圍內力求完整;各項要求科學合理,並考慮操作的可行性及實施的經濟性;全過程應當公開、透明,廣泛徵求各方意見。
第六條 積極推動採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發布的國際計量技術規範及有關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技術檔案。在採用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堅持結合國情、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管理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負責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立項、組織制定、編號、批准發布和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建立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受市場監管總局委託,負責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立項評估、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定、效果評估、複審和宣貫工作,承擔歸口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解釋工作。
第九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及外文版依法受到著作權保護。市場監管總局享有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著作權。
第十條 對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實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國範圍推廣實施的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可以按程式制定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
第二章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立項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項目的申報原則要求,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以及計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關技術委員會提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立項建議,也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說明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範圍和與現行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兼容性等。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技術委員會對立項建議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立項建議經評估後適合立項的,由技術委員會報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立項申請。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委託有關技術委員會提出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申報書和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草案。
項目申報書應當說明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國內外技術規範水平現狀和發展趨向、與相關國際技術檔案的一致性程度,關鍵技術要求(或者主要內容),實施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條件,進度安排,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第十四條 對立項建議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有關技術委員會對爭議內容進行協調,形成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決定予以立項的,應當下達項目計畫至各技術委員會。
第十六條 在執行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計畫過程中,有下列情形時可以對計畫項目進行調整:
(一)確屬急需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項目,可以增補;
(二)確屬不再適宜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項目,應予撤銷;
(三)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畫項目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調整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計畫項目應當由歸口技術委員會提出,經市場監管總局批准後實施;未獲批准的,有關技術委員會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原計畫實施。
第三章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制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批准下達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項目計畫應當由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單位實施。
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負責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起草的調研、試驗驗證、編制和徵求意見處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從計畫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不能按照項目計畫規定周期報送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申請延期。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延長周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無法繼續執行項目計畫的,由技術委員會報市場監管總局批准後,終止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項目。
第二十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應當按照編寫規則要求,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起草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編寫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編寫說明應當包含以下內容:闡明任務來源、編寫依據、起草過程、與相關國際技術檔案的一致性程度、與國家標準的兼容情況,對所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試驗條件、試驗方法的有關說明,對重要條款的解釋,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等,必要時還應說明實施技術規範的風險評估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貫徹實施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要求、措施、過渡期和實施日期等建議,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在修訂時,還應列出和原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主要差異情況並進行說明。
如適用,附屬檔案還應包括以下檔案:
(一)試驗報告。對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規定的技術要求,應當用規定的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對其適用範圍的對象進行檢測,用試驗數據證明其是否科學、合理和可行。
(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應當用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所規定的技術要求、試驗條件、試驗方法是否科學合理。
(三)採用相關國際技術檔案的原文及中文譯本。
第二十二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和編寫說明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向涉及的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相關方徵求意見。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徵集的意見進行處理,形成徵求意見匯總表,對徵求意見稿修改完善後,形成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報審稿,報送歸口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工作程式,對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報審稿開展審定。技術委員會應當審定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情況,以及與相關國際技術檔案和國家標準的兼容性;
(二)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規範性、嚴謹性以及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的可靠性;
(四)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規定;
(五)意見採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審定可通過會議審定或函件審定。
會議審定時,該技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為有效。會議審定應當協商一致,如需投票(贊成、反對、棄權)表決,應當獲得到會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方為通過。技術委員會委員和被審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起草人應當參加審定會議;諮詢委員、顧問、工作組成員和通訊單位成員可列席審定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特邀代表列席審定會議。
函件審定時,該技術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回函贊成方為通過。
起草人員不參加表決。諮詢委員、顧問、工作組成員、通訊單位成員、特邀代表不參加表決,但應當將其意見記錄在案。
會議審定和函件審定應形成審定意見書,並經參加全體委員簽字。審定意見書應當包括審定時間地點、參加委員名單、具體對技術規範的審定意見和結論等。
第二十六條 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整理形成報批稿和相關報批材料,經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市場監管總局。報批材料包括:
(一)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報批公文;
(二)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報批稿;
(三)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報批表;
(四)編寫說明;
(五)徵求意見匯總表;
(六)審定意見書;
(七)試驗報告(如適用);
(八)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如適用);
(九)國際相關技術檔案的原文和中文譯本(如適用);
(十)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委託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審查部對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報批材料進行審查。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審查部應當審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一)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編寫質量;
(二)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法制性;
(三)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適用性;
(四)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兼容性;
(五)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技術性。
第四章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批准發布
第二十八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批准、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九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編號由其代號(JJG或JJF)﹑順序號和發布年號組成。
代號“JJG”用於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代號“JJF”用於國家計量校準規範、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和其他國家計量技術規範。
第三十條 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由市場監管總局和歸口技術委員會分別歸檔。
第三十一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經批准發布後,由市場監管總局委託出版機構出版。
市場監管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文本,供公眾查閱。
需要翻譯成外文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其譯文由歸口的技術委員會組織翻譯和審定,如需出版,應當經市場監管總局批准,由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出版機構出版。
第五章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設定合理的過渡期。
第三十三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發布後,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技術委員會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宣貫和推廣工作。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各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計量技術機構採用多種形式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宣傳和推廣工作。
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各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技術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關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實施信息,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對已發布的計量技術規範進行有效性跟蹤。鼓勵社會公眾通過相關入口網站反饋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在實施中產生的問題和意見建議。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建立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實施效果評估。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實施效果評估主要包括技術規範的適用性、協調性、技術水平、結構內容、套用狀況、實施成效和問題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委託技術委員會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複審工作。技術委員會應根據複審情況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結論,報市場監管總局。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各技術委員會應當密切關注可能影響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合法合規性和科學性的國際、國內重大變化情況,或者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等情況,經研判後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複審建議。
第三十七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經複審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不需要修訂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確認繼續有效,由歸口技術委員會填寫複審意見表,報市場監管總局批准。
(二)對需要修訂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由歸口技術委員會填寫複審意見表,報市場監管總局批准,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畫;修訂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後批准發布的年號。
(三)對不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由歸口技術委員會填寫複審意見表,提出廢止建議,報市場監管總局批准。擬廢止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由市場監管總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 經過複審確認繼續有效或批准廢止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九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發布後,個別技術要求需要調整、補充或者刪減,可以通過修改單進行修改。由起草單位填寫修改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申報表,經歸口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報市場監管總局批准,以公告形式發布。國家計量技術規範修改單與技術規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場監管總局批准,不得隨意改動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屬於計量科技創新,應當納入國家或部門科技進步獎項範圍。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2002年12月31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36號令發布的《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強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體系管理,以更好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計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了《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修訂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辦法》必要性
計量技術規範是計量活動中使用的技術檔案,是貫徹實施計量法律和規章制度的重要技術支持, 是保證計量單位的統一和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的重要技術依據,是完善國家計量體系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體系,既包括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也包括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國家計量校準規範,以及其他隨著計量科學技術及其套用發展和計量活動實踐演進逐步形成的新類型計量技術規範。據最新統計數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現行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共1958項,包括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95項、國家計量檢定規程824項、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147項、國家計量校準規範767項和其他計量技術規範125項。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完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設多次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指出,要緊貼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等重點領域需求,突破一批關鍵測量技術,研製一批新型標準物質,不斷完善國家計量體系。《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為主體、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為補充的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計量技術規範與計量標準建設協調機制,開展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實施和效果評估。積極採用國際計量規範,提升我國計量技術規範的國際化水平。
按照《計量法》第十條規定,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被賦予法律地位,原質檢總局於2002年12月31日發布實施《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二十年來,《辦法》對保障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體系的不斷完善和逐步實現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對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依據《辦法》管理,對其他類型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管理也全部參照《辦法》執行,相關工作程式和管理要求完全一致。在此背景下,為完善最佳化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設,明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定義和範圍,總局計量司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將名稱修改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此外,近年來因機構改革和管理模式變化,《辦法》部分條款需調整,因此,對《辦法》作出修訂。《辦法》的發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定義和範圍,規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實保障對各項法定計量職責的履行和國家法定計量任務的落實。
二、修訂過程
2020年開始組織前期調研工作,2022年成立起草小組,多次召開研討會並廣泛聽取意見,先後對《辦法》修訂初稿進行三次修訂。2023年3月16日召開專家研討會,根據意見反饋,形成修訂討論稿,3月31日現場聽取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秘書長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形成修訂稿,5月5日徵求計量司各處意見建議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現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下一步,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基礎上,形成修訂草案,並按照有關程式進行公平競爭性審查,與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工作。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計量司承擔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為了做到規章與工作實踐相符,履行好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職能,本次修訂將《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更名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並將正文中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統一修改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
(二)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本次修訂將《辦法》涉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總局)的內容統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
(三)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在立項、制定修訂、批准發布和實施監督管理各階段程式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發布實施後的信息反饋機制。增加對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制定周期的具體要求,增加總局委託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審查工作的內容,增加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實施與監督的內容和要求等。
(四)關於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由國際計量局(BIPM)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等國際組織共同發布的國際標準《測量不確定度表示指南》,被社會廣泛套用,其評定方法吸納了包括誤差分析方法在內的新發展。而誤差分析方法則無統一的國際標準。本次修訂,將原《辦法》要求提供的誤差分析材料改為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度報告。採用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是製造和貿易全球化的需要,有利於測量結果間的可比性,有利於國際交流與互認。
(五)刪除原《辦法》附屬檔案。附屬檔案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申報計畫、制修訂、審批、發布、複審過程中的檔案、表格樣式,刪除的內容將在其他配套行政性檔案中作出具體要求。
(六)明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著作權所屬。
(七)其他文字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