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信息
第36號
《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
局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管理,保證計量單位的統一和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制定並批准頒布,在全國範圍內施行,作為計量器具特性評定和法制管理的計量技術法規。
第三條 凡制定、修訂、審批和發布、複審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適用範圍必須明確,在其界定的範圍內力求完整;各項要求科學合理,並考慮操作的可行性及實施的經濟性。
第五條 積極採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發布的國際建議﹑國際檔案及有關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在採用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堅持積極採用、注重實效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編制計畫、協調分工、組織制定(含修訂,下同)﹑審批﹑編號﹑發布。
第二章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計畫
第七條 編制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項目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及計量法制監督管理的需要作為依據。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編制下一年度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畫項目的原則要求,下達給全國各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第九條 各技術委員會根據編制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原則要求,於當年8月底將計畫項目草案和計畫任務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上報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畫項目草案統一匯總﹑審查﹑協調,於當年12月前將批准後的下一年度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畫項目下達。
第十一條 各技術委員會在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畫過程中,有下列情況時可以對計畫項目進行調整:
(一) 確屬急需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項目,可以增補;
(二) 確屬不宜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項目,應予撤消。
(三) 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畫項目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調整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畫項目應當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寫“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畫項目調整項目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經歸口技術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國家質檢總局批准調整的,應當通知有關技術委員會實施調整。調整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畫項目的申請未獲批准,有關技術委員會必須按照原計畫進行工作。
第三章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制定
第十三條 各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下達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畫項目組織和指導起草工作,督促工作進展,檢查完成任務的情況。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導則》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徵求意見稿,以及“編寫說明”等有關附屬檔案,分送本技術委員會各委員﹑通訊單位成員﹑有關製造企業﹑省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計量檢定機構﹑使用單位﹑相關標準的起草單位或個人廣泛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附屬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 編寫說明。闡明任務來源、編寫依據、與“國際建議”﹑
“國際檔案”、“國際標準”﹑國內標準等技術檔案的兼容情況,對所規定的某些技術條款﹑檢定條件﹑檢定方法的有關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等;在修訂時,應當對新舊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修改內容予以說明等。
(二) 試驗報告。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所規定的計量性能﹑技
術條件,應當用規定的檢定條件﹑檢定方法對其適用範圍的對象進行檢測,用試驗數據證明其是否可行。
(三)誤差分析。套用誤差理論和不確定度評估方法分析所規定
的計量性能要求、技術條件、檢定條件(所使用的標準器及有關設備儀器,環境條件等)、檢定方法是否科學合理。同時應當列出誤差源、誤差的類別、合成的方法及置信機率等。
(四)採用國際建議、國際檔案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及中文譯本。
第十六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徵求意見稿的期限為兩個月。
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覆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當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者,按無異議處理。若有比較重大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並提出試驗數據。
第十七條 起草人或者起草單位收到意見後進行綜合分析,列出意見內容和處置結果,形成“徵求意見匯總表”(格式見附屬檔案3)。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根據徵求意見匯總表,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後,提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報審稿及編寫說明﹑試驗報告﹑誤差分析﹑徵求意見匯總表、國際建議、國際檔案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和中文譯本等有關附屬檔案,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審閱。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按照《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工作程式,組織報審稿的審查工作。
對於技術含量高、涉及面廣、分歧意見較多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為保證其編寫質量,以會議審定為主;內容較單一、分歧較少的可進行函審。具體審定形式由技術委員會決定。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會審或函審前1個月,將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報審稿及有關附屬檔案提交審定者。
第二十條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贊成﹑反對﹑棄權)表決,至少應獲得到會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方為通過,並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
若有通訊單位成員、特邀代表參加會議,應將其意見記錄在案。
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回函贊成方為通過。
會議審查必須有“審定意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4),審定意見需經與會代表通過;函審必須附每位函審人員的函審意見(格式見附屬檔案5)及主審人匯總的審定意見,其內容包括對規程的評價及主要修改意見(格式見附屬檔案6)。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整理後,形成報批稿。報批稿和規定的有關上報材料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審核。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報批稿的內容應與審查時審定的內容相一致。如對技術內容有改動,應當在“編寫說明”中說明。報送檔案包括:
(一) 報批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公文1份(格式見附屬檔案7);
(二)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報批稿2份,軟碟1份;
(三)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報批表(格式見附屬檔案8)﹑編寫說明、
試驗報告﹑誤差分析﹑徵求意見匯總表﹑審定意見書、國際建議、國際檔案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和中文譯本及其他有關材料各1份。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在“報批表”中簽署意見後,將全部材料報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審查部進行審核。
第四章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審批﹑發布
第二十二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審批(審批格式見附屬檔案8)﹑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三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編號由其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號組成。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代號為“JJG”。
第二十四條 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後,由國家質檢總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過程中,發現有疑點和錯誤時,出版單位應當及時與有關技術委員會聯繫;如技術內容需要更改時,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內容。
需要翻譯成外文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其譯文由負責制定的技術委員會組織翻譯和審定,並由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二十六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出版後,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做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起草人填寫“修改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申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9),經相關的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以檔案形式(格式見附屬檔案10)並附“修改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申報表”2份,報規程審批單位批准,並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五章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複審
第二十七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實施後,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及法制計量監督管理的需要,由相關的技術委員會適時提出複審計畫,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複審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一般應有原起草人參加。
第二十八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經複審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 對不需要修改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確認繼續有效;
確認繼續有效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不改順序號和年號;當重版時,在其封面上,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號下寫“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 對需修改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畫;
修訂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 對已不須進行檢定的計量器具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予以
廢止。
第二十九條 負責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複審的技術委員會在複審結束後應當寫出複審報告,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處理意見、複審結論,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並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屬於科技成果,應當納入國家或部門科技進步獎範圍,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不得隨意改動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1年8月5日頒發的《關於〈修改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暫行規定》即行作廢。
附屬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