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是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由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制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實施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按現有規定執行。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量機構擬定,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後另行公布。醫用超聲源、醫用雷射源、醫用輻射源的管理按“關於明確醫用超聲、雷射和輻射源監督管理範圍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8]49號)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 發布日期:2005年10月08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5月01日
- 文書字號:2005年第145號
質檢總局公告
目錄內容
目錄特點
明確了適用範圍。據悉,列入新目錄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自目錄公布之日起,未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清晰了技術依據。據了解,原有目錄中沒有技術依據的計量器具有128項,占21.4%。列入新目錄的75項計量器具都有明確的技術依據,對應著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範共209個。對於是否屬於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的判定,要以相應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適用範圍為依據,減少了器具數量。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共75項,覆蓋了209個國家計量技術規範,數量約為原來的1/3。
補充了新項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新型計量器具,如測地型GPS接收機等新型計量器具,這次納入在新目錄中。今後,隨著經濟發展、科技創新,計量器具將不斷推陳出新,層出不窮。因此,目錄也應是相對穩定、動態管理的,對於一些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方面的計量器具,應適時調整目錄,配套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規範了名稱。在以前的目錄中,常有一些命名不統一、不規範的情況。新目錄中全部採用國家計量技術法規中的名稱,命名更加規範,歸類更加合理,如把各種衡器歸類為天平、非自動衡器、自動衡器、稱重感測器、稱重顯示器5類等。
目錄仍然較大。列入新目錄的計量器具有75項,只有原目錄的1/3,但與已開發國家相比,目錄仍然較大。有關國家法制管理計量器具的數量分別是:加拿大20項、美國21項、德國29項、日本26項、韓國16項和奧地利3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