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對民航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準確可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於2023年4月24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24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內民航發展的實際情況,中國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參考連結),進入首頁主選單“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71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24日。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3年4月24日

徵求意見稿

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宗旨) 為加強對民航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準確可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民航領域的計量檢定、計量校準、計量比對、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建立、民航部門計量規範制修訂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計量單位) 民航計量實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包括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它計量單位。根據民航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按照國家和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民航計量管理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管理職責) 民航局依法對民航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第五條 (局方職能部門職責) 民航局計量管理職能部門統籌組織管理民航計量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計量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民航計量規章、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完善民航部門計量規範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航部門計量規範和民航領域國家計量規範的制修訂工作;
(四)組織建立民航專用計量標準;
(五)組織開展民航行業計量比對工作;
(六)組織對民航各企事業單位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七)履行民航局賦予的其他計量工作職責。
第六條 (局方業務司局職責) 民航局各職能部門具體分工管理本職能部門業務範圍內的計量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完善本職能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民航部門計量規範體系;
(二)組織開展本職能部門業務範圍內民航部門計量規範和民航領域國家計量規範的制修訂、實施和複審工作;
(三)組織建立本職能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民航專用計量標準;
(四)組織開展本職能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民航部門計量比對工作;
(五)組織對本職能部門業務範圍內民航各企事業單位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六)履行民航局賦予的其他計量工作職責。
第七條 (計量管理單位職責) 受民航局委託,民航計量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民航領域計量工作的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民航計量理論、政策和民航部門計量規範體系研究,開展行業計量數據分析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民航計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修訂工作;
(三)協助完善民航部門計量規範體系;
(四)開展民航部門計量規範的立項評估、組織起草、徵求意見、草案評審,開展對民航部門計量規範的宣貫培訓、實施信息反饋、實施效果評估和複審;
(五)協助開展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建立工作,協助管理民航專用計量標準技術檔案;
(六)協助開展民航領域計量比對工作;
(七)協助開展對民航各企事業單位計量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八)承擔民航局委託的其他計量相關工作。
第三章 民航計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第八條(民航計量器具溯源要求)民航計量器具包括通用計量器具和民航專用計量器具。民航專用計量器具,是指為滿足民航特殊需要在民航行業範圍內使用的計量器具。
民航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根據需要,對其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量值溯源,保證量值準確可靠。通用計量器具,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應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民航專用計量器具,應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無法溯源的,可定期進行計量比對。
第九條(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建立要求)民航計量技術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開展計量檢定、計量校準工作。
民航最高專用計量標準,應通過民航局向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持考核建立。考核合格後,方可開展計量檢定、計量校準工作。
民航其他專用計量標準,由民航局主持考核建立。考核合格後,方可開展計量檢定、計量校準工作。
第十條(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建立條件)建立民航專用計量標準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 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齊全,計量標準器必須經法定或者計量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應當通過計量校準、計量比對等方式,將量值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配套的計量設備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
(二) 具備開展量值傳遞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範和完整的技術資料;
(三) 具備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技術規範並確保計量標準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條件和工作場地;
(四) 配備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能力,並滿足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要求的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
(五) 具有完善的運行、維護制度,包括機構崗位責任制度,計量標準的保存、使用、維護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記錄及證書核驗制度,事故報告制度,計量標準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六)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和檢定或者校準結果的重複性符合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專用計量標準溯源要求) 民航專用計量標準應當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更高等級的民航專用計量標準。
民航最高專用計量標準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其授權的技術機構實行強制檢定。民航其他專用計量標準由民航局組織具有相應計量檢定工作資質的技術機構實行非強制檢定。
第四章 民航計量技術機構
第十二條(計量技術機構) 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應當具備與其所開展計量技術活動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場所、設施、人員、環境條件和測量方法,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保持持續有效運行。
本規定所稱的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是指從事民航領域計量檢定、計量校準、計量比對活動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權機構。
第十三條(計量技術機構量值管理要求) 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應當確保所出具的計量數據的準確性和溯源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計量規範要求。
第十四條(計量技術機構數據管理制度) 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應當建立計量數據、結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追溯機制,對測量過程和條件的相關記錄、報告副本應當建立檔案。
第十五條(計量技術機構人員的要求) 民航計量技術機構從事計量工作的人員應當培訓合格並滿足所在機構人員資質要求,方可從事授權範圍內的計量工作。
第十六條 (開展檢定工作要求) 開展民航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檢定工作,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應具備相適應的計量標準和配套設備,具備相適應的計量檢定人員和計量管理人員,具有保證計量檢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工作環境和設施,建立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
民航計量技術機構獲得相適應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資質或計量檢定工作授權資質後,方可開展民航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檢定工作。開展民航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檢定工作應執行民航部門計量檢定規程。
民航計量技術機構執行計量檢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需獲得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方可從事註冊範圍內的計量檢定工作。
第十七條 (開展校準工作要求) 開展民航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校準工作,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相適應的計量標準、場所、設施、人員、環境條件和測量方法,並建立相適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且能持續有效運行。
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應當建立計量校準實施人員能力培訓和考核制度,使其具備相適應的計量校準專業技術或管理能力。鼓勵計量校準人員取得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開展行業校準服務要求) 面向民航行業開展民航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校準服務,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計量校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公開聲明計量校準能力。
聲明信息應包括機構註冊地址、實驗室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通信地址,以及配備的計量標準名稱及其測量範圍、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開展的計量校準項目名稱及其測量範圍、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溯源途徑。
面向民航行業開展民航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校準服務,應優先執行民航部門計量校準規範,經委託方同意,可以採用國際互認的計量校準方法;計量標準在滿足民航專用計量標準溯源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向委託方提供獲得國際互認的校準與測量能力的溯源途徑。
第十九條(計量管理鼓勵條款) 鼓勵民航計量技術機構申請獲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鼓勵民航計量技術機構參加計量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計量比對工作。
第五章 民航行業計量比對
第二十條(計量比對工作範圍)民航局根據行業監管和計量技術管理需求,定期組織開展民航行業計量比對工作,具備相關計量能力的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應當按要求參加,無正當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第二十一條(計量比對工作流程) 民航計量管理單位負責提出民航行業計量比對項目和主導實驗室,經民航局同意後,確定計量比對項目和主導實驗室。
主導實驗室應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具有相應的計量器具、標準物質、並在計量比對期間保證量值準確,能夠提供具有計量溯源性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具有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主導實驗室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或參考值應當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國家標準物質;無法溯源的,可通過其他方式溯源到國際互認的校準與測量能力。
主導實驗室應當根據民航部門計量規範制定計量比對實施方案,並對比對結果的客觀性、公平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計量比對結果公布) 民航局對民航行業計量比對結果進行通報。未經民航局同意,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的實驗室不得發布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
計量比對結果可作為計量標準核准、計量監督管理的依據之一。計量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相關技術機構應限期改正。
第六章 民航部門計量規範
第二十三條(計量規範制定原則) 制定民航部門計量規範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計量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用於民航專用計量器具或專用參數;
(三)與國家計量規範協調一致;
(四)在民航領域廣泛套用。
第二十四條(計量規範制定流程) 已有國家計量規範的一般不再制定民航部門計量規範,對於沒有國家計量規範的民航領域專用計量器具,可以制定民航部門計量規範。
民航部門計量規範制定應當公開、透明,在廣泛調研、深入研討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起草民航部門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民航部門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應當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一個月。
民航部門計量規範由民航局批准發布。
第二十五條(計量規範公開原則) 民航部門計量規範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計量規範宣貫培訓) 民航部門計量規範由民航計量管理單位組織宣貫培訓。
第二十七條(計量規範評估) 民航計量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民航部門計量規範的實施信息反饋、實施效果評估機制。根據技術進步情況和行業發展需要對民航部門計量規範進行複審。依據複審結果對相關民航部門計量規範進行修訂或者廢止。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八條(計量工作鼓勵條款) 對具有技術創新或者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水平較高以及取得顯著效益的民航部門計量規範,鼓勵納入相關科技獎勵範圍和職稱評定成果範圍。
第七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民航局應加強民航相關計量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行業計量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通報,對歸口單位進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條(罰則)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及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計量器具: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於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工作計量器具。
計量基準器具:即國家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指用以復現和保存計量單位量值,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作為統一全國量值最高依據的計量器具。
計量標準器具:簡稱計量標準,指準確度低於計量基準,用於檢定其他計量標準或工作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
標準物質:指用於在化學、生物等領域統一測量量值的物質或材料,其所包含的特性值足夠均勻、穩定,並具有不確定度和計量溯源性。
計量檢定: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活動。
計量校準: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量值,確定其與計量標準量值之間關係所進行的全部活動。
計量比對:指在規定條件下,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者指定不確定度範圍內的測量儀器、標準物質復現的量值進行比較的過程。
量值傳遞:指通過對計量器具的校準或檢定,將國家計量基準所實現的單位量值通過各等級的計量標準傳遞到工作測量儀器的活動,以保證測量所得的量值準確一致。
量值溯源:指通過一條具有規定不確定度的不間斷的比較鏈,使測量結果或計量標準的值能夠與規定的參考標準,通常是與國家計量基準或國際計量基準聯繫起來的特性。這條不間斷比較鏈稱為溯源鏈。
計量規範:指計量活動中使用的技術檔案,包括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校準規範以及其他有關計量技術檔案。
計量檢定規程:指對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檢定項目、檢定條件、檢定方法、檢定周期以及檢定數據處理等所作的技術規定,包括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部門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定或者授權建立並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合格,承擔計量檢定工作的有關技術機構。
計量檢定機構:是指承擔計量檢定工作的有關技術機構。
第三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發布的《中國民航計量管理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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