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工業計量工作管理辦法

《輕工業計量工作管理辦法》在1992.02.09由輕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輕工業計量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2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2月09日
  • 頒布單位:輕工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輕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提高輕工業產品質量,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更好地發揮計量在生產、科研和經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結合輕工業的特點和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量是企業、事業單位的技術基礎工作,為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各級輕工業主管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
第三條 輕工業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全面採用法定計量單位,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出口產品可根據契約要求使用計量單位,契約中無計量單位規定者,按法定計量單位使用。
第四條 根據輕工業行業的特點和工作需要,可建立部門最高計量標準,在輕工業行業內開展檢定,進行量值傳遞工作。部門最高計量標準由輕工業部組織建立。
輕工業部門最高計量標準是統一輕工業行業量值的依據。
第五條 輕工業部門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有關技術機構進行。
輕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須經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第六條 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輕工業行業專用計量器具檢定凡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輕工業部負責組織制定、批准、發布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在輕工業行業內實施。並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為做好輕工業行業地區間計量工作的交流、技術推廣、諮詢和服務,由輕工業部批准建立輕工業計量工作交流網組織(不設編制),在輕工業部指導下按其章程進行活動,開展工作。
第八條 輕工業部計量管理機構對全國輕工業行業的計量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地方輕工業主管部門計量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輕工業部計量工作
第九條 輕工業部計量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計量工作實施,進行業務指導。
(二)組織部級以上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站國家級計量認證和複查,並對其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及下達工作任務。
(三)組織建立輕工業部部門最高計量標準。
(四)組織制定、批准、發布輕工業部部門計量檢定規程。
(五)組織輕工業行業計量檢定人員考核、發證及覆核換證工作。
(六)受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委託,組織輕工業企業一級計量定級升級工作。
(七)制定和發布輕工業計量工作規範、規章。
第三章 地方輕工業主管部門計量工作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應有專職計量管理工作人員,設立計量工作的職能機構。
第十一條 地方輕工業廳、局(總公司)計量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輕工行業,宣傳貫徹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三)受輕工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參加或組織輕工業企業計量定級升級工作。
(四)參加雙重隸屬領導關係的國家級、部級、省級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站計量認證、複查和日常計量監督檢查工作。
(五)受輕工業部委託,組織輕工業行業計量檢定人員考核、發證和覆核、換證。
(六)組織培訓輕工業企業、事業單位計量人員。
(七)收集國內外計量技術情報資料,總結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計量工作經驗,開展推廣交流工作。
(八)受輕工業部委託,參加輕工業部對輕工業行業計量工作的管理和承擔有關計量工作任務。
第四章 企業事業單位計量工作
第十二條 輕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設立專職計量工作人員,計量人員數按單位規模和工作需要,在單位總人數中應有一定的比例。
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計量室。
企業單位根據其生產、經營管理、工藝控制及產品質量檢測等工作,應設定計量工作的職能機構,在廠長、經理(或副廠長、副經理或總工程師)直接領導下,統一管理、協調和監督本單位的計量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計量人員均屬生產、科研技術工種,在職稱評定、勞動保護、生活福利和獎勵上享受本單位技術人員待遇。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計量工作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凡調離經考核合格並持有計量檢定員證、操作證的人員時,其工作要由具有同等水平和條件的人員接替。
第十五條 企業計量工作應納入其發展計畫、規劃。
企業性集團公司應設立由經理或副經理直接領導下的計量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計量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監督檢查本單位計量工作開展情況。
(二)企業單位為計量定級升級、企業上等級、產品評優、許可證、評選先進等工作創造條件。
(三)負責建立本單位所需要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進行量值傳遞,保證單位制統一,數據準確可靠。
(四)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G1002——84)的要求,編寫專用計量器具(儀器、設備)校驗方法和檢驗方法。
(五)制定本單位計量器具的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法、操作規程,列出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保證使用的計量器具按周期定期檢定、校驗、檢驗。
(六)制定本單位計量工作發展規劃,制定購置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的計畫,負責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的資產及檔案管理。
(七)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工藝、能源消耗、經營管理、質量檢測的要求和產品檢測的準確度等級,以經濟合理的原則,配備計量器具,完善檢測手段,促進生產、科研、檢測和經營管理的計量設施逐步實現現代化。
(八)監督檢查本單位各種計量數據的準確性和連續性,確保各種計量數據真正納入經濟核算軌道,做好數據的認證工作。
(九)參加研究解決重點科研項目、新產品試製、鑑定、引進技術設備(裝置)、產品質量分析、審核、評估、生產工藝改進等工作中的計量技術問題。
(十)負責本單位計量人員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組成計量網路,建立計量保證體系。
(十一)承擔有關主管部門安排的計量工作任務。
第五章 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計量工作
第十七條 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分為國家級、部級中心和地區站三種組織形式。
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必須進行國家級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取得計量認證合格後,才具有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資格。
第十八條 國家級、部級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的計量認證,應向輕工業部提交《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申請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測能力情況表》和《質量管理手冊》等檔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條 國家級、部級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的計量認證評審考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規範》(JJG1021——90)、《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技術考核規範》的規定進行。評審考核合格後,由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計量認證,由國家計量認證輕工評審組負責組織。
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後,需新增加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檢測項目時,應申請單項計量認證。單項計量認證程式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條 國家級、部級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根據輕工業部統一計畫和安排,承擔建立本行業專用計量器具部門最高計量標準的任務。
建立部門最高計量標準的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要填寫《計量標準技術考核申請書》一式四份,報送輕工業部審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考核。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部級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承擔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的任務,其任務計畫採取由輕工業部直接下達和中心、(地區)站提出申請,由輕工業部批准下達兩種方式。
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具體程式按照輕工業部《關於制定輕工業部部門計量檢定規程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部級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可以自行或受輕工業部委託舉辦有關計量和本行業產品檢測、質量監督管理等內容的培訓班,進行業務技術學習、經驗交流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級、部級輕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必須有專職或兼職計量人員。根據中心、(地區)站規模和工作需要,應設立計量管理機構。
第六章 計量器具管理
第二十四條 輕工業專用計量器具由輕工業部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 進口計量器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執行。對進口專用計量器具,受國家技術監督局委託,由輕工業部負責管理。
第二十六條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和《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一)以銷售為目的製造計量器具的單位和面向社會承接計量器具修理業務的單位必須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由申請製造計量器具單位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頒發。
《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頒發。
(二)以銷售為目的,製造在全國範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進行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鑑定和型式批准。定型鑑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型式批准由製造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經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核同意後,予以公布。
(三)以銷售為目的,製造在全國範圍內雖已定型生產,而本單位未製造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有樣機試驗合格證書。樣機試驗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四)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必須對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並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
(五)製造計量器具,不面向社會銷售而為本單位使用的,以及試製樣機或根據用戶的特殊需要進行非標準加工的,免於申請製造許可證。
(六)對本單位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修理的,或為計量檢定進行調試、修理的,免於申請修理許可證。
(七)輕工業計量器具分類管理目錄和各行業計量器具配備管理規範,由輕工業部組織制定。
第七章 費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將計量所需資金列入本單位經費計畫中。
第二十八條 承擔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任務的單位,在費用沒有渠道來源時,以自籌為主。
第二十九條 部門計量檢定規程文本費收入歸起草單位所有,並適當獎勵起草人員。
第三十條 計量器具檢定,應按規定收取檢定費。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在推動計量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中做出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計量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或《輕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一)國家技術監督局計量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申報,按每年規定的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申報;輕工業部直屬單位和掛靠其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申報獎勵項目,須經單位簽署意見後,直接報送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經輕工業部初審合格後,報國家技術監督局。
(二)輕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申報,按每年規定的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在其所屬單位申報書上籤署初審合格意見後,統一向輕工業部科技發展司申報。
輕工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地區)站的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申報,經所在中心、(地區)站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後,直接向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申報。
第三十三條 對長期從事計量工作成績顯著者,輕工業部適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輕工業部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其它計量管理法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五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章及其它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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