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

《天津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試行)》是為了加強本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計量專家在計量活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022年9月30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天津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9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計量專家在計量活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是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規劃組建,為計量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的技術性組織。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領導和管理技術委員會,凡組織、成立、調整、改組、撤銷技術委員會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四條 參與本市計量發展規劃、計畫與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承擔本專業領域計量技術諮詢,以及計量行政監督管理與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
第五條 根據本專業領域計量標準量值傳遞與溯源的需要,指導我市計量技術機構參與全國計量比對的項目申報;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本市計量比對規劃與年度計畫建議;協助做好計量比對方案審定、結果分析、整改落實和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 根據本專業領域全市計量管理工作需要,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制(修)訂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和宣貫國家及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的規劃與年度計畫建議;協助做好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年度制(修)訂計畫的審查工作;承擔地方計量技術規範送審稿的技術審查、專家審定的組織工作;對地方計量技術規範的複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建議。
第七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專題調研,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相關發展報告與措施建議:
(一)關注本專業領域計量檢測技術的發展,對本專業領域計量技術規範的實施情況及計量標準現狀進行調研,提出措施建議;
(二)對本專業領域從事檢定、校準、測試的計量技術機構在執行國家、地方計量法規等方面進行評估,提出措施建議;
(三)對本專業領域儀器儀表(標準物質)生產企業進行調研,提出本市提升儀器儀表(標準物質)質量措施建議;
(四)對本專業領域計量器具由單一周期檢定模式向狀態評價、大數據實時監控、抽樣檢定、線上檢定等多元化檢定方式轉變進行研究、論證,提出建立新型強制檢定方式措施建議;
(五)對本專業領域計量器具開展計量作弊防控技術和查處技術研究,提出防控計量作弊措施建議;
(六)積極組織參加國內外各類計量學術交流活動和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制(修)訂、計量比對等工作。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應向市市場監管委提交工作建議、計畫和總結:
(一)對本專業和本技術委員會存在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匯報並提出工作建議或方案;
(二)定期召開年會,總結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計畫;
(三)每年1月20日前上報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的工作計畫,對上年度未完成的計畫項目作出書面說明等。
第九條 承擔市市場監管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計量專業分類,按照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的原則,批准組建若干個技術委員會。
第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應由計量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和政府部門的計量技術專家和計量管理專家為主體組成,一般設委員20人左右,其中從事計量科研、檢定、校準、測試、生產的技術人員一般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行政機關的計量管理人員原則上不超過2名,秘書處承擔單位的委員原則上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市市場監管委批准。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領導下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必要時可設副秘書長1人),負責秘書處工作。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設在秘書長所在單位。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全力支持秘書處開展工作,能提供秘書處必要的固定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技術人才和工作人員等條件,能提供秘書處開展工作所必要的資金和時間保證等,並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委員一般應由在職人員擔任,必要時可聘請學科帶頭人或專家、學者擔任顧問。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由本專業領域內理論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工作、熱愛計量事業、熱心技術委員會工作、具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於副高級)人員擔任。在國家相關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行業技術組織擔任委員的人員應優先考慮擔任。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原則上由本專業具有較高造詣的專家擔任。
技術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委員和顧問,每屆任期5年,到期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項工作組,在所承擔的專項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專項工作組組長應由技術委員會委員擔任。技術委員會負責協調和監督專項工作組的工作。
第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在本委員會內有表決權,有權獲得本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顧問在技術委員會內有權提出建議和意見,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無表決權。
技術委員會委員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委員參加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可設通訊單位成員,通訊單位成員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經技術委員會批准。
通訊單位成員可派代表列席技術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通訊單位成員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可以承擔有關工作。
第四章  委員職責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自覺遵守《天津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試行)》,履行委員義務,執行技術委員會的決議,接受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對委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二)關注本專業領域計量技術的發展,在技術委員會各項技術工作中,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本專業領域計量技術規範的實施情況以及計量標準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所在技術委員會反映發現的問題;
(四)認真回復技術委員會發出的徵求意見函件,按時參加技術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八條 主任委員職責:
(一)主持技術委員會全面工作,負責主持技術委員會年會、有關計量技術項目審定等重要會議;
(二)做好計量技術項目、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政策諮詢、科普宣傳和知識傳播等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和審核把關工作;
(三)審簽以技術委員會名義對外發出或者下發給委員的公文及技術檔案;
(四)協調技術委員會與秘書處承擔單位之間、委員與秘書處之間、委員與委員之間的工作關係;
(五)做好技術委員會人才培養及梯隊建設工作;
(六)加強對技術委員會委員所承擔工作的督促,監督技術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
第十九條 副主任委員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履行工作職責;
(二)在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受委託代行主任委員職責。
第二十條 秘書長職責:
(一)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保障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組織擬定和落實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牽頭提出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工作計畫建議,籌備技術委員會年會;
(三)協調解決計畫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檢查和督促計畫項目的實施;
(四)把握本專業計量技術項目的進度和質量;
(五)落實對技術委員會委員的考核;
(六)完成技術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一條 副秘書長職責:
(一)協助秘書長履行工作職責;
(二)在秘書長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受委託代行秘書長職責。
第五章  機構組建
第二十二條 申請組建技術委員會的單位應向市市場監管委提交《天津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申請表》(附屬檔案1)。
第二十三條 經市市場監管委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准後,由所確定的牽頭單位組成籌備組,開展籌建工作。
第二十四條 籌備組主要負責技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徵集、推薦、登記、初審和擬定工作,草擬本技術委員會章程、秘書處工作細則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直至召開技術委員會首次會議,完成籌備任務。
    第二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委員和顧問由技術委員會首次會議根據章程規定的方式產生。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應填寫並向市市場監管委提交《天津市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登記表》(附屬檔案2)。市市場監管委向社會公布技術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委員和顧問名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制度,加強自律管理,並接受市市場監管委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限期整改,並視情予以通報: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計畫完成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和宣貫的任務;
(二)負責制修訂的地方計量技術規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出現嚴重技術錯誤;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市市場監管委委託工作任務的;
(四)不按時上報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總結或工作報告的;
限期整改期間,市市場監管委不再向其下達新的工作任務。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市場監管委可以視情況調整該技術委員會領導或對該技術委員會進行改組。
第二十九條 根據計量事業發展需求,市市場監管委可對技術委員會的名稱、工作範圍等進行調整,對不適應計量發展需求的技術委員會予以撤銷。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技術委員會予以撤銷:
(一)為少數利益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或計量比對的公正、公平性;
(二)根據工作需要應予合併;
(三)不服從市市場監管委管理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被撤銷的技術委員會工作由指定的技術委員會承擔。
第三十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調整:
(一)秘書處承擔單位對秘書處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書處工作不力,致使技術委員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術委員會為本單位或者利益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經費的;
(四)不服從市市場監管委管理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時,技術委員會可提出增補、解聘委員或調整委員職務的建議,並報市市場監管委批准:
(一)根據技術委員會工作需要,現有委員專業覆蓋面不夠全面;
(二)委員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相應的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
(三)委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委員所在單位同意,予以解聘。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調整由秘書處掛靠單位提名後,按上述程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委員會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解聘建議,由市市場監管委作出決定。
 (一)一屆任期內兩次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會議的,或者兩次不按時回復徵求意見函,參加活動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的;
(二)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干擾技術委員會正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場監管委應當撤銷其在技術委員會的領導職務,並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推薦其他人選:
(一)不履行技術委員會領導職責或履行領導職責不到位,影響技術委員會正常工作;
(二)不能團結委員,造成技術委員會內部管理混亂,以至影響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技術委員會直接責任人由市市場監管委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依規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對外可用TJ/MTC×××;專業工作組可用TJ/MTC×××/ZYGZ××表示。技術委員會和專業工作組的順序號由市市場監管委編注。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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