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撫仙湖應急取用水管理辦法》是為依法規範撫仙湖應急取用水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保障撫仙湖周邊生活、生產、生態應急用水,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利益,強化撫仙湖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撫仙湖應急取用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水利廳
發展歷史,試行全文,
發展歷史
2023年3月,為在立法工作中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由雲南省水利廳會同玉溪市人民政府起草的《雲南省撫仙湖應急取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進行網上公布,從2023年3月24日至4月25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試行全文
雲南省撫仙湖應急取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撫仙湖應急取用水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保障撫仙湖周邊生活、生產、生態應急用水,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利益,強化撫仙湖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取水人在應急情況下取用撫仙湖水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在應急情況下利用渠道、水泵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撫仙湖取用水資源。
本辦法所稱取水人,是指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應急取水應當堅持節水優先,強化節水措施;堅持剛性約束,嚴格落實取水指標;堅持定額管理,依據定額合理核定取用水總量指標;加強過程監管,嚴禁超量超指標取用;堅持規範取水,必須依規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條 應急取用撫仙湖水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適當兼顧生態、農業生產、環境等用水需要。
如撫仙湖處最低運行水位及以下時,禁止工業生產應急取水。
嚴格應急取水用途管制,杜絕以臨時應急取水名義另做他用。
第五條 撫仙湖法定最低運行水位以上應急取水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取用水計畫(方案),由市水利局報請省水利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抄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若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應急取水的,用水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用水計畫(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商請省水利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取水,同時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報批:
(一)為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的;
(二)因供水水源短缺、供水水源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的;
(三)出現地震、嚴重冰凍等自然災害影響供水的;
(四)恐怖活動等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不能保障供水的;
(五)為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取水的;
(六)消防等其他情形需要應急取水的。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取水情形,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九條 取用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取水人禁止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擅自取水。
第十一條 取水人在應急取水任務完成或者應急取水有效期限滿後,應於當日停止取水。
有效期限屆滿,仍需實施應急取水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取水人在有效期屆滿前10日內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 取水人應急用水量應當嚴格依據《雲南省地方用水定額標準》測算,實際取用水不得超過《雲南省地方用水定額標準》。
第十三條 取水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按規定取水時段取水,準確填報取用水統計數據,建立取水口台賬。
第十四條 應急取水結束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形成應急取水實施報告,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抄送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五條 取水人未經同意擅自取水的,由玉溪市湖泊管理等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情形如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