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加強江蘇省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計量專家在計量活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計量技術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意見》《江蘇省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江蘇省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號:蘇市監規〔2023〕1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江蘇省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市監規〔2023〕13號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省計量院、各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
《江蘇省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加強全省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計量專家在計量活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計量技術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意見》《江蘇省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專業(用)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是由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批准成立,負責制定(含修訂,下同)計量技術規範、提供計量技術政策諮詢、開展學術研討交流、計量科普宣傳和知識傳播的技術性非法人組織,是江蘇省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下設機構。
第三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由技術委員會統籌規劃設定、管理和考核。技術委員會要按照統籌協調、合理布局、突出重點、適度超前的原則,圍繞我省“1650”產業體系和“51010”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等重點領域加強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的規劃布局,完善工作機制和管理規則,推進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第四條 鼓勵專業(用)技術委員會與長三角地區其他省市共同組建區域技術委員會,鼓勵在現有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基礎上,申報組建國家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
第五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的申請、組建、換屆、調整、考核、撤銷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開展計量技術規範立項評估、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定、效果評估、複審、宣貫培訓等工作,承擔歸口技術規範的解釋工作;
(二)依據《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向省局提出本專業(用)領域計量比對工作建議,報省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向省局和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本專業的政策諮詢和建議;
(四)結合新興計量領域、新型計量器具和高新計量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前瞻性基礎研究與實踐,加強科研創新,支撐科技自立自強;
(五)密切跟蹤相關產業發展最新趨勢,組織開展產業測量需求調研分析,聯合社會各方計量技術資源和力量,解決產業測量技術難題,並徵集典型案例;
(六)針對計量監管中的痛點難點,加強研究分析,提出計量監管技術政策建議,定期向省局提交本專業內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實施情況的報告;
(七)組織學術研討交流、計量科普宣傳和計量知識傳播等技術性活動,推廣套用最新計量科技成果,促進本專業(用)領域計量技術進步;
(八)加強與本專業(用)領域相關國家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對接與協調,貫徹國家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的相關計量技術管理要求;
(九)承辦省局、技術委員會委託的與計量技術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主任委員領導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織協調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制定、政策諮詢、科普宣傳和知識傳播等工作,對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委員工作進行督促考核,開展人才梯隊建設。秘書長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牽頭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委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自覺遵守《江蘇省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履行委員義務,執行委員會的決議,接受秘書處對委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二)關注本專業(用)領域測量技術的發展,對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制定、計量比對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本專業(用)領域計量技術規範實施情況、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建設情況的調查研究,及時向省局或技術委員會反饋信息;
(四)認真回復、回響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發出的徵求意見、工作安排、會議通知等,按時參加組織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根據計量專業的分類和我省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分別設定專業技術委員會和專用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名稱以及專業技術領域劃分原則上保持與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相對應。各專業技術委員會對應的專業技術領域應當範圍明確,原則上相互間不交叉重疊。
鼓勵學科交叉的專業技術委員會建立聯絡機制,加強技術交流,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強化橫向溝通合作。
第十條 專業技術委員會完整名稱為:“江蘇省××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省略部分為各自專業或相應物理量名稱;專用技術委員會完整名稱為:“江蘇省××專用計量技術委員會”,省略部分為對應產業或行業名稱。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委員會設委員30~40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至2名,秘書長1名,必要時可設副秘書長1至2名。
專用技術委員會設委員45~55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至5名,秘書長1名,必要時可設副秘書長1至2名。委員會中企業委員數量原則上不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委員由計量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會團體、企業的計量技術和計量管理專家組成。
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代表參與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工作。委員中從事測量技術研究、檢定、校準、測試等實際工作的人員一般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不超過2名,秘書處掛靠單位的委員不超過3名,同一單位在同一專業(用)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不超過1名。主任委員或秘書長不得同時在省內其他專業(用)技術委員會任職,同一人不能同時在2個(不含)以上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應由具備高級技術職稱,且在本專業內具有較強號召力和影響力的在職人員擔任,鼓勵吸收兩院院士、科技領軍人才等高端人才擔任專業(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秘書長等職務,可以聘請在本專業上有較高威望的專家、學者1至2名擔任顧問。顧問在委員會內有權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有權獲得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不參與委員會的表決。
第十四條 委員應由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工作、熱愛計量事業、理論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在職人員擔任,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資歷)且從事本專業計量相關工作5年(含)以上。
鼓勵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推薦本地區、本行業領軍企業代表或專業人才加入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委員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委員參加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五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定通訊單位委員,通訊單位委員數量一般不超過正式委員的三分之一。通訊單位委員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經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批准,報技術委員會備案。通訊單位委員可被邀請列席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通訊單位委員有權獲得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可以承擔有關工作。通訊單位委員可自願向委員會交納一定的費用。
第十六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一般應設在秘書處掛靠單位。鼓勵我省區域內計量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和專業社團作為秘書處掛靠單位。秘書處掛靠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相關領域計量技術能力、計量科研成果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在省內處於領先地位;
(三)在全國或省內相關行業、相關領域有較強的影響力;
(四)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承諾為秘書處至少配備1名專職和若干兼職人員,並在資源配置、經費補助等方面提供支持,確保工作隊伍穩定、工作條件完備、工作經費充足。
秘書處在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專業範圍較寬的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可設立分技術委員會,針對工作量較大或有拓展空間的單項工作可以成立專項工作組,在所承擔的專項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升格為分技術委員會。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負責協調和監督分技術委員會和專項工作組的工作。設立分技術委員會和成立專項工作組須由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提出,經技術委員會審核,報省局批准。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專項工作組組長應由其主管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委員擔任。
專業技術委員會和專用技術委員會的編號均由代號(JS/MTC)、順序號兩部分組成。分技術委員會用SC表示,示例:“JS/MTC××/SC××”省略部分為順序號。順序號由技術委員會統一編注。
第四章 設立程式
第十八條 申請成立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由具備秘書處掛靠條件的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組建申請書和秘書處擬掛靠單位支持情況等。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研討論證,符合申報條件的,報省局審批。
獲得省局批准籌建的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當公開徵集委員,有意願者個人提出申請、單位推薦,通過報名、遴選、審核等程式,將擬擔任委員的名單報省局批准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公示無異議或經複審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局批覆成立,並向委員頒發聘書;經複審異議成立的,由申請單位予以調整,調整後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終止該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工作。
第二十條 批覆後3個月內,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召開成立大會和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委員會章程、秘書處工作細則等檔案。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換屆。委員可以連聘連任。委員會應於任期屆滿前3個月向技術委員會報送屆內工作報告,並提交書面換屆申請。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可以增補或調整委員人選。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當向技術委員會提交委員調整書面申請,報省局批准。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及時收回不再擔任委員且還在聘任期內的聘書,並加蓋作廢印章保存至聘書任期結束。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內容:主任委員述職、總結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匯報經費使用情況,提出對委員的考核意見等。
第二十三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外部專家參加,並將會議結果向全體委員通報。
第二十四條 以下事項需經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表決:
(一)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二)本專業(用)領域計量技術發展趨勢研究和政策措施的建議;
(三)本年度地方計量技術規範複審情況報告;
(四)本年度計量比對總結報告和下一年度計量比對計畫建議;
(五)本年度委員會經費使用情況和下一年度預算;
(六)制修訂本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章程、秘書處工作細則;
(七)委員調整建議;
(八)其他需要全體委員表決的事項。
表決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至少應獲得到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技術委員會提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表決通過的各項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通過強化培訓、以老帶新等措施,建立一支專業精通、業務熟練的計量技術規範起草、審核、培訓、宣貫隊伍。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經費按照專款專用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二十八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經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委員會秘書處掛靠單位提供的經費補助;
(二)有關方面的補助或資助。
經費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計量技術規範制定、宣貫、培訓和計量比對等工作;
(二)計量基礎研究與實踐;
(三)計量服務產業相關工作;
(四)學術研討交流、計量科普宣傳和知識傳播有關工作;
(五)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會議;
(六)技術檔案審查和論證;
(七)與委員會工作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經費應當納入秘書處掛靠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格遵守財政相關規定,委員會應指派專人對經費使用進行管理,並每年向全體委員和技術委員會書面報告年度經費收支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委員及其所在單位收取費用。
第七章 管理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負責對委員履職情況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反饋委員所在單位,同時報送技術委員會。對表現和貢獻突出的委員,技術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第三十二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由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提出意見,經技術委員會審核,報省局批准,可解聘其委員職務: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無故不參加委員會活動兩次(含)以上;
(三)工作積極性不高,不能有效履行委員職責;
(四)經查實,存在違法違紀等行為的;
(五)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六)由委員本人提出退出申請的。
第三十三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工作報告制度、主任委員述職制度,並接受技術委員會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考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主任委員、秘書長履職情況;
(二)參與國家(國際)和承擔省級計量比對、技術規範制定工作情況;
(三)工作開展情況、工作質量和工作成效情況;
(四)秘書處掛靠單位的支持情況;
(五)工作經費使用情況;
(六)承擔省局、技術委員會委託工作完成情況。
省局依據考核結果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給予資金補助。
第三十四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術委員會責令限期整改:
(一)工作出現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不力或秘書處工作不力,導致委員會無法正常工作的;
(三)違規收取、使用或管理工作經費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整改工作應於3個月內完成,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當將整改材料書面報送技術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的,可對秘書處掛靠單位進行調整,由技術委員會審核確認,報省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一)秘書處掛靠單位提出申請的;
(二)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三)因工作需要,其他應予調整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的,由技術委員會審核確認,報省局予以撤銷,收繳印章並向社會公告:
(一)整改期滿後未有效實施整改的;
(二)連續兩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工作需要,其他應予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印章和委員證書樣式由技術委員會統一發布。印章屬於業務專用章,僅在開展本領域計量技術工作時使用,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制定印章使用工作程式並安排專人管理,使用印章須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批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