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
《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發布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人 (簡稱納費人)。凡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亦為代征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 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徵收農村教育事業附加,不再徵收教育費附加。國務院(國發...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而制定的。該規定於1986年4月28日由國務院發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歷經三次修訂,最新修訂版本是根據...
1986年9月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2005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發布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號 第448 號 ...
教育費附加,一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繳納後存入同級教育部門在各級銀行設立的“教育費附加專戶”。因此,教育費附加,應按專項資產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地方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門...
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2月07日發布,自199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根據國發〔1993〕85號《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附加率可高可低,貧困地區可免徵。各地教育事業費附加率和計征辦法不強求統一,由鄉人民政府每年按本鄉經濟狀況、民眾承受能力和發展教育事業的需要提出意見,報請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此項費用實行專款專用...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根據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條為了實施科教興省戰略,...
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和《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明電〔1994〕23號),根據上述兩個通知的規定,對...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教育體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地稅部門按規定徵收或上級部門補助的,專項用於教育、體育事業發展的政府性資金,包括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教育附加資金”)、...
要足額徵收鄉鎮企業教育費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費,並全部用於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校舍建設和改善辦學條件。要把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布局調整有機結合起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2002年,蘇南、蘇中地區要消除所有結存的中國小危房,蘇北地區要消除...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應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是專項用於我市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的政府性...
寶安區教育費附加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區教育費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進我區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和...
養路費、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暫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納入預算管理。其他政府性基金、收費一律按《江蘇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執行。管理原則 (一)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凡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基金,必須由財政部門統一...
《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經2007年1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令 第218號 《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已經2007年12月19日省...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50號)、《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魯財綜〔2010〕162號)等規定,制定《青島市城市教育費附加...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等稅種和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全基金、人防建設資金等省政府開徵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
第十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繳管理、退費等業務參照現行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改變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範圍和標準,不得減繳、免繳或緩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