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規〔2023〕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稅務局《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稅務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籌集教育資金,規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加快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588號)以及國家關於調整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關政策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統稱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稅務、教育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教育附加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要做好教育附加的徵收管理工作,細化申報徵收、費款退庫等操作流程;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用好教育附加收入,加強對教育事業的投入;各級教育部門要按規定分配、使用資金,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四條 我省境內所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教育附加,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第五條 教育附加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為計征依據。
第六條 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兩稅”總額的3%。
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兩稅”總額的2%。
第七條 教育附加由各級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徵收時使用省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或稅收票證。
第八條 各級稅務部門在徵收教育附加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依照現行規定,除鐵道系統、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單位外,其餘在當地繳納“兩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就地繳納教育附加。
(二)採用委託代征、代扣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單位,應同時繳納教育附加。
(三)出口產品退稅,不退還已徵收的教育附加。
(四)實行“兩稅”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不退還已徵收的教育附加。
(五)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徵收教育附加。
(六)教育附加減免政策按國家和省出台的相關減免政策實施。
按規定減征或免徵“兩稅”的單位和個人,相應減征或免徵教育附加。
第九條 各地徵收的教育附加由各級稅務部門按日就地繳入國庫。
各地徵收的教育費附加為市縣收入,按徵收級次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地方教育附加實行省與市縣分成,5%為省級收入繳入省級國庫,95%為市縣收入按徵收級次繳入同級國庫。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教育附加納入各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 教育附加統籌用於基礎教育、教育重點項目建設以及支持經濟薄弱地區教育事業發展等,不得用於發放人員工資和獎金。
第四章 績效監督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有權對繳納人繳納教育附加的有關情況進行檢查。對拖欠或拒絕繳納教育附加的,由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教育部門應對本部門教育附加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按規定開展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相關工作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並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參考。
財政部門對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作為資金使用單位再次申請資金的重要評審依據。
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教育附加徵收工作,要做到應徵不漏,並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對擠占、截留和挪用教育附加的,由有關單位責令其糾正並限期歸還,並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3〕13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多渠道籌集教育資金,規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加快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588號)以及國家關於調整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關政策等規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蘇政辦規〔2023〕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3〕130號)已實施20年,隨著形勢的變化,原徵收部門、徵收範圍、徵收標準、票據使用及支出管理方面已發生重大變化,不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為更好完善政策,有效籌集教育經費,合理高效使用教育資金,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座談論證基礎上,修訂了本《辦法》。
二、修訂過程
《辦法》經過前期準備、徵求意見、修改完善三個階段。
1. 前期準備。梳理我省教育費附加相關政策,參考廣東、浙江等地做法,2022年8月,我廳起草了《辦法》。
2. 徵求意見。2022年8月,在省財政廳網站公開徵求意見。9月,召集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討論修改。11月,發函徵求省稅務局、省教育廳和各市縣財政部門意見。
3. 修改完善。對反饋的103條意見逐條梳理研究,採納50條,未採納53條(主要原因是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不符)。修改後的《辦法》報經省司法廳審核,形成《辦法》(修訂草案),於2023年5月18日上報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徵求了13個設區市政府的意見,各地反饋意見7條,其中採納4條,未採納3條,未採納情況已與地方溝通一致。《辦法》已通過省司法廳合法性審查。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總則、徵收管理、使用管理、績效監督和附則,共五章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 明確了辦法修訂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各部門職責。
第二章徵收管理 明確了徵收範圍、計征依據、徵收標準、徵收主體、徵收相關規定和資金解繳。
第三章使用管理 明確了資金管理和資金用途。
第四章績效監督 明確了徵收處理依據、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以及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規定了辦法施行期限以及修訂廢止的檔案。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對三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1. 刪除地方教育基金。根據《省政府關於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號)檔案要求,我省取消徵收地方教育基金。
2. 調整徵收範圍。根據《省政府關於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要求,《辦法》將徵收範圍擴大至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計費的稅種刪除營業稅,調整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3. 調整徵收標準。根據《省政府關於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從事生產捲菸的單位徵收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明電〔2005〕1號)規定,《辦法》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標準由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兩稅”總額的1%提高到2%(已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同時取消對從事生產捲菸和經營菸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已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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