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強姦女童,一審判決,二審改判,調卷審查,案件再審,再審開庭,再審宣判,執行死刑,結案通知,
人物經歷
人物事件
強姦女童
2018年10月4日,廣西欽州靈山10歲女童楊曉燕在賣百香果回家途中,被時年29歲的同村男子楊光毅強姦後死亡。經鑑定,小燕被強姦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和支氣管,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導致小燕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一審判決
2019年7月,一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光毅姦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因性侵系10歲的未成年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應從嚴懲處;楊光毅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罪行極其嚴重,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2019年7月12日,一審法院判處楊光毅犯強姦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楊光毅強姦時搶走的)給楊曉燕的母親陳禮言。楊光毅不服判決提出抗訴。
二審改判
2020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光毅父親規勸陪同楊光毅到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後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屬自首,楊光毅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依法對楊光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並限制減刑。
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關於退賠32元給楊曉燕的法定代理人陳禮言的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於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改判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楊光毅限制減刑。楊曉燕的家屬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準備申訴。
調卷審查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過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案調卷審查。
案件再審
202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其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再審開庭
2020年12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依法開庭審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法院審理後,將擇期宣判。
再審宣判
廣西高院經再審認為,楊光毅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楊光毅雖有自首情節,但結合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執行死刑
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兇手楊光毅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楊光毅可以申請會見近親屬,但楊光毅拒絕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為發泄私慾,無視國法,經事先預謀,攜帶刀具強行劫持同村幼女楊曉燕至山上,使用殘忍的暴力手段實施姦淫,致楊曉燕死亡。楊光毅的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案發後,楊光毅在父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強姦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但綜合考慮楊光毅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楊光毅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自首的具體情況,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楊光毅的犯罪行為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嚴重突破國家法律界線,嚴重挑戰倫理道德底線,嚴重衝擊社會公共安全紅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應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