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曉燕(10·4靈山姦殺女童案受害人)

楊曉燕(10·4靈山姦殺女童案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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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燕(?-2018年10月4日),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生前是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伯勞鎮平心村平心國小板凳教學點國小的四年級學生。

2018年10月4日,楊曉燕賣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楊光毅強姦後死亡。

2019年7月12日,一審法院判處楊光毅犯強姦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贓32元給楊曉燕的母親陳禮言。

2020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改判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楊光毅限制減刑。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廣西欽州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11月11日,最高法院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對楊光毅強姦案再審。1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

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光毅執行死刑。3月12日,百香果女童母親領到了欽州中院發來的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法院在兇手楊光毅的銀行卡內發現了一百多元,將當年百香果女孩遇害時被搶的32元歸還,“百香果女童被害案”民事訴訟部分到此結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曉燕
  • 國籍中國
  • 籍貫: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伯勞鎮平心村
  • 逝世日期:2018年10月4日
  • 性別:女
人物生平,人物事件,被害經過,一審宣判,二審宣判,調卷審查,案件再審,再審開庭,公開宣判,執行死刑,結案通知,

人物生平

楊曉燕,曾是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伯勞鎮平心村平心國小板凳教學點國小四年級學生。楊曉燕一歲時,她的爸爸因見義勇為去世,她的媽媽陳禮言一個人帶5個孩子,靠種地和打零工維持生計。

人物事件

案件主詞條:10·4靈山姦殺女童案

被害經過

2018年10月4日中午,楊曉燕和姐姐在自家地里摘百香果,此後她獨自扛著編織歸訂企袋,到對面山頭的百香果收購點售賣。賣百香果獲得32元後,楊曉燕在回家的路上失蹤了。
楊曉燕
楊曉燕
2018年10月6日,靈山縣公安局通報,與楊曉燕同村的29歲青年楊光毅被抓獲並對殺害楊曉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警方根據其供述查找到楊曉燕的遺體,並將楊光毅刑拘。
經鑑定,楊曉燕的死因系由於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和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2日,一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光毅姦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因性侵系10歲的未成年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應從嚴懲處;楊光毅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罪行極其嚴重,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一審法院判處楊光毅犯強姦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楊曉燕的母親陳禮言。此後,楊光毅不服判決提出抗訴。

二審宣判

二審法院認為,楊光毅父親規勸陪同楊光毅到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後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屬自首,楊光毅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依法對楊光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並限制減刑。
2020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關於退賠32元給楊曉燕的法定代理人陳禮言的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於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改判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楊光毅限制減刑。楊曉燕家屬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準備申訴。

調卷審查

2020年5月1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

案件再審

202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其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再審開庭

2020年12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勸嫌奸一案依法開庭審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庭審過程中,申訴人及其委託代理律師出庭發表意見。楊光毅及其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證據及犯罪情節發表了辯護意見。楊光毅做了最後陳述。因涉及被害人隱私,開庭以不公開方式進行。法院審理後,將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

2020年1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境海放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敬嘗謎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兇手楊光毅執行死巴試放刑。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為發泄私慾,無視國法,經事先預謀,攜帶刀具強行劫持同村幼女楊曉燕至山上,使用殘忍的擊寒道漿暴力手段實施姦淫,致楊曉燕死亡。楊光毅的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案發後,楊光毅在父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強姦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但綜合考慮楊光毅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楊光毅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自首的具體情況,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楊光毅的犯罪行為既違國法,又悖天多和巴再理,更逆人情,嚴重突破國家法律界線,嚴重挑戰倫理道德底線,嚴重衝擊社會公共安全紅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應予核准。

結案通知

2021年3月12日,百香果女童母親領到了欽州中院發來的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法院在兇手楊光毅的銀行卡內發現了一百多元,將當年百香果女孩遇害時被搶的32元歸還,“百香果女童被害案”民事訴訟部分到此結束。
2020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關於退賠32元給楊曉燕的法定代理人陳禮言的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於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改判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楊光毅限制減刑。楊曉燕家屬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準備申訴。

調卷審查

2020年5月1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

案件再審

202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其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再審開庭

2020年12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依法開庭審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庭審過程中,申訴人及其委託代理律師出庭發表意見。楊光毅及其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證據及犯罪情節發表了辯護意見。楊光毅做了最後陳述。因涉及被害人隱私,開庭以不公開方式進行。法院審理後,將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

2020年1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兇手楊光毅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為發泄私慾,無視國法,經事先預謀,攜帶刀具強行劫持同村幼女楊曉燕至山上,使用殘忍的暴力手段實施姦淫,致楊曉燕死亡。楊光毅的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案發後,楊光毅在父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強姦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但綜合考慮楊光毅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楊光毅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自首的具體情況,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楊光毅的犯罪行為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嚴重突破國家法律界線,嚴重挑戰倫理道德底線,嚴重衝擊社會公共安全紅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應予核准。

結案通知

2021年3月12日,百香果女童母親領到了欽州中院發來的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法院在兇手楊光毅的銀行卡內發現了一百多元,將當年百香果女孩遇害時被搶的32元歸還,“百香果女童被害案”民事訴訟部分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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